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规模化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必需配建的蓄水净水设施、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种禽场内孵化、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清洗消毒烘干设施、农产品保鲜预冷存储及分拣包装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三)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参考清单)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建设方案(含平面布置示意图);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4.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具);
5.项目公告材料(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协议公告影像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告无异议证明)
6.设施农业用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2000大地坐标系,含电子格式),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用地面积分类统计表);
7.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或土地复垦方案(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大型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预存费凭证及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8.项目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经营者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提交上级主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补充该单位的书面授权证明;
9.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编号: 区(县、自治县) 乡(镇)〔20 〕第 号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
经营者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 ||||||||||||||
建设地点 | |||||||||||||||
用途及规模 | 如:规模化××养殖(常年存栏量××头)、工厂化××栽培(××公顷)、规模化粮食生产(××公顷)、标准化××养殖(养殖水面××公顷)…… | ||||||||||||||
土地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建设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类型 | 新建 改扩建 | ||||||||||||||
项目用地情况 | 总面积: | ||||||||||||||
其中:设施农业用地面积 公顷 ;露天种植面积 公顷 。 | |||||||||||||||
拟建设施情况 | 生产设施 | 建设内容:如××处××结构的××设施,占用共××公顷、…… | |||||||||||||
拟使用土地情况 | |||||||||||||||
面积 | 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土地 | ||||||||
辅助设施 | 建设内容:如××处××结构的××设施,占用共××公顷、…… | ||||||||||||||
拟使用土地情况 | |||||||||||||||
面积 | 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土地 | ||||||||
是否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是 否 | |||||||||||||||
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项目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所在地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和水域的) |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经审查,《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经营者已签订用地协议,[且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已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土地××公顷]。(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位已同意××××),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双面打印,涂改无效。
2.本表除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外,其余内容由备案申请人填写。
3.“建设内容”是指各类设施建设数量、结构、规模等,辅助设施必须明确看护房、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用地的建设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意见;林业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意见;水利部门关于水利管理事项的意见及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及签订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续期等情况。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面积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
经营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
建设地点 | |||||||||||||||
用途 | □规模化粮食生产 □工厂化作物栽培 □规模化食用菌生产 □规模化种植生产 □规模化畜禽蚕养殖 □规模化水产养殖 | ||||||||||||||
投资规模 | 万元 | 拟使用土地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类型 | □新建□改扩建 | 建设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设施建设标准 | |||||||||||||||
拟用地情况 | 项目区总面积 | ||||||||||||||
其 中 | 设施农用地面积( ) | 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 | |||||||||||||
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其他土地 | ||||||||||
露天种植面积( ) | 规模化种植 公顷;规模化粮食种植 公顷。 | ||||||||||||||
用设施类型及面积 | 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 | 工厂作物栽培温室用地 | 畜禽蚕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
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 ||||||||||||||
育种育苗场所用地 | ...... | ||||||||||||||
辅助设施用地面积( ) | 检验检疫等技术设施用地 | 看护房用地 | |||||||||||||
环保设施用地 | 管理用房用地 | ||||||||||||||
设备、原料场所用地 | 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 ||||||||||||||
场内道路用地 | 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 ||||||||||||||
晾晒场用地 | 粮食烘干设施用地 | ||||||||||||||
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 | 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 | ||||||||||||||
...... | |||||||||||||||
其他事项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1.“设施建设标准”是指设施结构与单位造价。
2.改扩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应连同原使用面积一并计算。
3.本建设方案应附农业设施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设施农业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附件4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附件5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民小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 ( )村民小组(社)
联系电话: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镇 村 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 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辅助设施用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公顷。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作物栽培( 养殖、 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 等生产设施; 等辅助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 [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县规划自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 )万元(大写: )。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