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东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颍东政办传〔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颍东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颍东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颍东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阜政办传〔2020〕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完成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发证工作。按照“组由村管”的形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所有权证发放至组;依法属于乡镇(涉农街道)、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乡镇(涉农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委会。
(二)基本完成全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在外业地籍测绘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涉农街道)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建立农宅确权登记的长效机制。在推进全区“三权发 证”工作的同时,完善农宅报建审批、确权登记的程序,为今后农宅管理打下坚实基础。明确村级受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配合、乡镇(涉农街道)审批、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在合法审批的基础上,由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受理农宅确权登记工作。
二、登记确权条件
(一)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原则
1. 宅基地使用者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 一户一宅”要求。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未分户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分户登记;
2.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3. 每户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含前后庭院、 附属房用地)。超过面积的农宅,以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剩余面积在《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房屋拆迁、改建、翻建、重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4. 宅基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应通过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办理农转用后,予以确权登记;
5.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二)不能确权登记的情形
1. 非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主体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
2.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4. 改变农宅用途,建设厂房进行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5. 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
6. 临时建筑;
7.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1.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 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 无主房屋,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
4. 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5. 主房结构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加宽、加盖)或主房未发生变化,但院内有新建的厢房或者原厢房拆除的,造成实际情况与宗地图有出入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
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其他具体问题,做好备注暂缓发证,报请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 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乡镇(涉农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统一领导全区“三权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全区“三权发证”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指导,颍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见附件)。
各乡镇(涉农街道)成立相应的“三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辖区内的“三权发证”工作,各村成立村级“三权发证”调查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固定办公场所。各乡镇(涉农街道)村(居、社区)要抽调专人全程参与,做好基础信息核实、现场调查指界、签字确认、审核认定、公示公告等工作,要逐户核对、入户见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查、纠纷调处、登记申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 明确职责分工。农村“三权”确权登记依法属于政府行为, 具体工作由乡镇(涉农街道)村(居)承办,各乡镇(涉农街道) 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负责指导配合各村开展工作,颍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农村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审批阶段
1.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核对农宅占用地类及规划情况。第三方机构将外业测绘成果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将外业测绘卷宗及套合结果移交至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依据套合结果明确农宅占用地类、是否符合规划。
2. 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核、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将审核后的外业测绘卷宗移交至各村委会进行审核,村民小组、村委会核实农宅建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为出售宅基地再建房屋等信息。将核实结果在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方式对房屋基本信息、权籍图进行公示,公示需在村委会显著位置公示15日,并对公示结果拍照留证(公示前、后,远景、近景均需留证,打印彩色带日期照片),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资料及公示结果说明放入外业卷宗。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3. 乡镇(涉农街道)审批阶段。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后,将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报乡镇(涉农街道)进行审批,审批后卷宗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保管。
(三)确权登记阶段
1. 确权登记受理。拟定《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受理登记,审查农宅审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初审意见处签字用印,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村为单位,将公示材料交村委会进行公示15日(公示要求同上)。
2.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入库。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审核后的卷宗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复审、核定,复审核定后,对拟登记农宅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后进行入库制证。
3. 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以乡镇为单位移交乡镇政府,由村委会发放至农户,无法取得联系的由乡镇或村集中代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发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及有关要求,如期完成任务目标。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宅基地“ 一户一宅”、 面积标准等政策。针对“一户多宅”、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充分 利用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确保宣传到组、户,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附件:颍东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颍东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尹建华 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马添翼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马 雷 颍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屈化章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颜明辉 区教育局局长
郑建民 区司法局局长
任俊喜 区财政局局长
陈 立 区住建局局长
宫来龙 区水利局局长
尹建伟 区信访局局长
孙 琪 新华办事处主任
张 勇 插花镇镇长
李 欣 口孜镇镇长
张志刚 袁寨镇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
孙协超 正午镇镇长
牛任飞 老庙镇镇长
蔡 勇 杨楼孜镇镇长
袁 超 新乌江镇镇长
刘博杰 冉庙乡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
武永恒 枣庄镇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颍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办公室主任由马雷兼任,马洪辉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