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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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2〕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6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城市水资源,增强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1〕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诸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诸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及管理活动,包括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土地出让、规划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招标、工程设计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行为。

海绵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使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系统布局、集约建设、联动推进”的基本原则,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3年,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诸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综合行政执法、市财政、市水利、市交通、市环保、市发改、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行业特点,根据海绵城市管控规定制定有关工作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是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海绵城市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章立项、规划和土地管理

第六条诸城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目标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列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等。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七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及指标。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时,结合诸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提出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将指标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

第九条海绵型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并注明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结论。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海绵城市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资料,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应制定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与维护计划,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办理报建和出让等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9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4日。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异义的相关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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