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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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南政发〔2022〕4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青岛市市南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市南区(以下简称本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电梯安全使用状况,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公共住宅类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故障率高、投诉率高、运行状况差的老旧电梯进行全面更换、升级改造、停机大修,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电梯运行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采取业主承担为主,政府补贴支持为辅的方式。区政府安排配套扶持资金,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行资金补助。

第五条 成立市南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财政、应急、市场监督管理、城市建设、房产管理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梯改造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条 旧梯改造办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符合资质的电梯服务机构,对申报拟更新改造的老旧电梯进行现场安全技术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新改造资金补贴: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二)国家明令停止生产或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的;

(三)使用年限10年以上且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后,能耗高、噪音大的;

(四)使用年限10年以上且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磨损严重,设备已经过3次大修的;

(五)经评估机构评估需要更新改造的。

第八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成后,牵头单位(牵头人)可凭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向旧梯改造办申请资金补贴,标准如下:

(一)全面更换。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30%的资金补贴(不含电梯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升级改造。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40%的资金补贴(不含电梯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停机大修。每台给予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贴(不含电梯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回迁房等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费用每台给予70%的资金补贴(不含电梯装饰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

廉租房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费用每台给予100%的资金补贴(不含电梯装饰费用)。

更新改造费用包括拆除费、采购费、安装费等费用。 

第三章 更新改造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的电梯更新改造牵头单位(牵头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旧梯改造办提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安全技术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电梯服务机构对申请更新改造的电梯进行现场评估,服务机构必须在完成现场评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每台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申请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贴的牵头单位(牵头人)应当做好现场评估相关配合准备工作,负责提供安全的评估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负责评估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如无法按计划实施现场勘验,申请牵头单位(牵头人)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告知电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牵头单位(牵头人)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完成更新改造工程的牵头单位(牵头人)向旧梯改造办申请补贴资金发放,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贴申请;

(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三)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四)电梯技术资料;

(五)施工单位出具的款项付清凭证。

第十五条 旧梯改造办审核合格后,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电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要求,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资料等,从源头上控制电梯更新改造项目质量,严防“山寨梯”、“拼装梯”、“翻新梯”等非法设备流入。

第十七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在更新改造过程中严禁从事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等活动,否则将终止服务合同,不由其继续提供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服务。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牵头人)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毕后,应当建立和落实电梯的维护保养制度,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档案。档案包括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贴申请、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报告、监督检验报告、资金补贴发放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贴资金按照“谁支出谁享受补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如出现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或截留、挤占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收回补贴资金并不得再次申领。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牵头单位(牵头人)是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业主共同决定并委托办理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事宜的受托人,其可以是物业服务人或其他单位、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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