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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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政办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广饶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饶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推动特定领域事业建设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任务,由县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对无法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整合。在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推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盘活各领域闲置的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民生支出,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捆绑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对专项资金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章  设立与调整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研究批准;或者由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县政府研究批准。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当包括设立的政策依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执行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县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县级列支和管理;属于镇街事权的,县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县和镇街共同事权的,县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新设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实施方案、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调整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得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不得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者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县业务主管部门或县财政部门可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对设立专项资金的意见。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提交县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对使用范围、兑现标准微调的,应当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视同重新设立,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审。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清理整合存续的专项资金,动态调整专项资金清单,纳入清单的方可编制年度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要求县级配套资金的,原则上在现有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

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县财政部门报请县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经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合理确定规模,不与财政收支或生产总值增幅挂钩。

第十四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必要性、成熟度和轻重缓急程度,按零基预算要求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申报项目,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同步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基本单元,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将所有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财政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入库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前期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二)县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立部门项目库,做细做实项目储备,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和滚动管理机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专项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全县重大工程、跨镇街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应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时,提前公布可量化、可操作的明确标准。确需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通过发布公告、公布标准、第三方评审式审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

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一般竞争性领域,原则上不设立或者安排专项资金,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当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严格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科技、产业等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后奖补方式,明确奖补条件、标准,对验收合格、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发挥专项资金导向、放大作用。

第十八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确保县与镇街共担项目在立项前通过县、镇街两级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重点论证项目的预算规模、支出标准、分担比例,落实支出责任和资金平衡方案;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需编入县、镇街两级年度预算,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执行预算。

第十九条  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管理,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项目,县业务主管部门应申报全生命周期内分年度的财政资金需求,编入财政中长期规划。

第二十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做好与财政预算的衔接。对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将县级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专户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对县业务主管部门当年未及时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县财政部门可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时,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按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确保资金快速直达。

第二十六条  除中央、省、市出台增支政策及应急、救灾、安全等特急支出事项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当年确需增加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

县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县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县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分类别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应当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

第三十七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一经发现查实,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发现并查实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按程序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置;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饶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政办发〔2017〕20号)中的《广饶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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