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字〔202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东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先论证、再决策、后实施。
(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综合平衡。坚持投资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四)注重绩效。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
(五)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履行资金预算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管、绩效管理等职责。
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谋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分行业、分领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机制。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在县有关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充分衔接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平衡全县发展总体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每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
上级部署或者县委、县政府决策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申请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投融资计划,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成熟度和工作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勘探、规划、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设计、评估、论证、征收补偿等。
第十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从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中筛选项目,与县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其中,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并已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作为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申请财政资金拨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信息,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展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本;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或已经县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后,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特殊工程中型除外,例如:教育、卫生、养老、液化气站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核定投资概算。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市、县政府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必备条件,未经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或者事前绩效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与批复文件同步下达。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结合日常调度、现场监督检查等,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
第五章 项目投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编制施工预算或招标预算控制价,并报县财政部门评审,实行“不评审,不招标”。因突发应急事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需修改设计和调整投资规模的,由项目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提报施工图、预算或招标(采购)控制价,以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计算底稿等项目资料,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数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项目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评审过程中项目单位补充完善资料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对于资料不全、经反馈仍不补充的,不予评审。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建议书仅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采购)预算的最高限价,不得以预算评审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各部门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县域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二)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建设,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
(四)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各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编制、采购需求的确定、招标采购活动的执行、工程合同的履约验收。在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制订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实施报账提款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执行,项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交替安排、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第四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八章 项目实施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调增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应当经县政府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因素导致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对投资概算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已作出重大修改,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或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调整概算的正式文件;
(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方案,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文件;
(五)资金落实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文件、材料。
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
第五十条 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五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移交至使用单位的,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经工程(交)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未经竣工结算审查、审核的项目财政不得支付余款。
第九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