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监管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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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监管的意见

潍自然资规〔2022〕1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用途年期和供应价格

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三、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在提出新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四、多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保障养老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五、支持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在达到相关安全标准前提下,改造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六、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已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后监管

各属地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巡查,根据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供应后尚未建设的,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对未按用地许可开发、批多建少的,要督促整改扩建到位,坚决避免擅自改变社会福利用地用途、超标准建设等问题出现。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

本《意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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