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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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教函〔2021〕125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各直属学校:
现将修订后《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职保安服务(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中的作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发〔2009〕第564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发〔2004〕第421号)《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和《山东 省学校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应聘用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保安员应取得保安员证。保安员需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学校原则上不得自行招聘保安,确需招聘的,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经公安部门政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学校保安服务实行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机制,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属地公安、教育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员的从业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 保安员从业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岁依法考取保安员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含家族);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心理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保安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上学放学期间,维护校门口秩序,疏导师生有序进出,及时制止学校门前发生的寻衅滋事等行为,必要时应向公安部门报警;
(二)负责门卫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校内解决的,在征得被访人同意,并办理好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严禁校外无关车辆进入校园,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经学校同意,并指挥车辆安全出入、有序停放;
(三)严格查验外来人员(车辆)随身(车)携带的物品,严禁将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四)对非放学时间离校学生,应查验班主任或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并将请假条留存后,方可放行;
(五)对校内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重点巡查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财务室、仓库和各功能室等重要场所。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协助予以妥善处置;
(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一时难以制止或发生治安案件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处置;
(七)协助公安部门、辖区民警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主动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反映校园内外治安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堵塞安全漏洞,健全防范制度,提高防范能力;
(八)正确使用学校物防、技防器材和设施设备,妥善保管和维护安保器械,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钢叉、电警棍等安保器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保卫室监控值守工作;
(九)完成公安、教育部门、保安公司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三章 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管理 工作:
(一)负责对保安员政审和保安员证发放工作;
(二)指导保安公司对保安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对本区域内学校保安员的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与教育部门、保安公司及学校的信息沟通,接到学校发生治安、涉嫌刑事犯罪等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一)督促学校按规定数量足额配备保安员,建立保安员台账;
(二)督促及时拨付各直属学校的安保经费,并督促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足额安排安保经费;
(三)制定学校保安员管理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学校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
(四)对学校保安员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定期向本级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安员使用管理情况。
第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安保需要,与教育部门和学校核定实际配备数量及标准,并据此拨付安保经费。
(二)牵头组织开展安保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做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对安保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保安员的招聘、派遣、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保安员的个人档案资料,并报公安、教育部门和学校存档。保安员的个人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
3.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体检健康证明和卫健部门出具的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证明;
4.学历证明复印件;5.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年度社会保障情况相关手续;6.保安员证复印件;7.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三)对新聘保安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学习和安全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四)与派驻学校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保安员配备统一的工作服装;
(五)与学校签订保安员派遣合同,明确派驻保安员工作时间、岗位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六)负责发放保安员工资,并为保安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七)加强对保安员的指导检查,并根据保安员的表现情况做好考核及奖惩;
(八)根据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保安员及时予以调换或辞退;
(九)保安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进行赔付和追偿。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一)校(园)长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保卫科或专职安全保卫干部,负责对保安员的日常管理;
(二)结合保安员的职责、巡逻路线、安全保卫任务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专业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
(三)指导、检查保安员认真履行保卫职责;
(四)负责对保安员的出勤、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五)向保安公司提出奖惩和调配、解聘保安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教育教职工和学生尊重保安员的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七)与学校自行招聘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
(八)不得因安排其他事务而影响正常安保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四个一律”制度:
(一)保安员在职在岗期间,一律携带保安员证;
(二)保安员在岗时,一律佩戴工作证,工作证包括不限于个人照片(清晰)、姓名、所在学校、所属保安公司等信息;
(三)保安员信息一律在保安室公示;
(四)保安员信息一律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建立身份核验制度:
(一)学校建立保安员基本情况档案,留存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保安员信息不详、照片模糊、未留存清晰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不予认定为配备保安员;
(三)各部门、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保安员信息全面、真实。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学校和保安公司要关注调换保安员的思想状况,及时跟进做好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教育部门、保安公司或学校给予表扬、奖励或补助:
(一)及时发现学校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避免重大事故或案件发生的;
(二)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安全防范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由于假期免费托管、学校开放停车位等工作,造成保安超出正常工作量过多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公安、教育部门设立保安服务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服务的投诉。接到投诉后,公安、教育部门、保安公司和学校视情单独或联合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 保安员的配备、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和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对因保安员配备不足或其管理不善而导致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保安员如工作失职,由学校予以训诫、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向保安公司提出调换建议;情节严重的,责令辞退、吊销保安员证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驻潍高校的保安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公安局、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潍教字〔201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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