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自然资规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19]1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精简测绘环节,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烟台市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服务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本市范围内其他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中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监管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事项,分阶段或全流程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委托一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一家测绘服务机构(或联合体)承担,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事项包括:选址测绘、勘测定界、地籍测绘、拨地测量、总平面图测绘、规划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竣工规划勘验测量、土地核验测量、房产实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成果互认共享等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负责公布本部门“多测合一”成果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要求和格式范本,汇总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同时负责本部门涉及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多测合一”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服务机构要依法取得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对合法的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所属部门和地域,均可参与本市“多测合一”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运行和维护“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审批、服务效能网上监督、信用等级科学评定,实现项目委托、成果提交、意见反馈、审核入库、共享应用、质量监管等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并且要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为规划、用地、房产登记等相关业务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测绘成果,进一步缩短服务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委托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利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承担项目“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服务合同范本。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须同时执行政府关于服务机构选定的有关规定。
(二)测绘作业
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应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业务审批等数据服务。
(三)成果提报
测绘服务机构在测绘作业完成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要求分类编制测绘成果并通过“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对各自使用的测绘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后,入库到“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共享数据库,供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共享调用。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数据成果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前置条件,不得借机搭车收费,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条 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多测合一”要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测绘服务机构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现金设备等方式,扩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加强成果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障测绘成果真实准确,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对其提交的成果真实性负责,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要求,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成果保密监督检查等工作,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按照相应业务标准,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做好人防工程等测绘成果数据的保密工作,建立测绘成果争议解决渠道、异议处理机制,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通过建立红黑名单、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级等方式,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测结果的运用,严格查处提供虚假基础资料、出具虚假测绘报告等失信行为,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