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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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西秀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西府办函〔2023〕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西秀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西秀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3日

西秀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西秀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实施细则(试行)》

一、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手续房屋认定与补偿

(一)视为可补偿房屋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1.认定程序

鉴于西秀区房屋征收实际情况,以2013年7月1日为界限,即2013年7月1日以前修建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视为可补偿房屋,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违办)依法提供红线范围内建筑的修建年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享受征拆补偿情况(所属街道、新型社区配合)。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违办)出具的认定结果报告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有异议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违办)负责答复,并将答复意见送征收实施单位。

2.补偿标准

(1)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视为可补偿房屋,比照合法建筑,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并享受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及二次装修费等。

(2)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对象选择住房安置的,安置和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①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达到婚育年龄的被征收户,按照征收实施时的生育政策认定安置人口进行补偿。未结婚的在认定安置人口时增加一人计算;已结婚的(含重组家庭)在认定安置人口时按征收实施时可生育人口计算。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用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内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开发成本价计算补款;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补款。

③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书下达时的市场评估价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3)已在其他项目享受过人均45平方米安置政策的被征收户,不再享受人均45平方米安置政策,原则上以原房屋征收决定书下达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视为不可补偿房屋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

(1)全无合法手续房屋:2013年7月1日以后至项目发布征收决定书以前修建的全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若被征收户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且经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调查、研判、公示后,认定拟征收房屋是被征收户在贵州省范围内唯一居住用房的,按重置价(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下,由项目评估公司根据现状进行评估公示)给予补助,不给予二次装修补助。被征收户可按人均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以开发成本价自主选购政府提供全产权安置房源;超过人均45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选购。

(2)部分无合法手续房屋:2013年7月1日以后至项目发布征收决定书以前修建的部分合法房屋,房屋合法部分参照《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补偿;无合法手续部分的房屋,若被征收户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且经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调查、研判、公示后,认定拟征收房屋是被征收户在贵州省范围内唯一居住用房的,无合法手续部分的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助,该部分不给予二次装修补助。

2.唯一居住用房的认定程序

调查:(1)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负责与委托的代办公司、村(居)两委共同入户开展调查(调查内容:①房屋建成时间;②居住人口现状;③户口册人口现状;④户籍所在地;⑤家庭人口职业情况;⑥不动产登记情况等)。(2)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与被征收户相邻户谈话,至少取3户以上(含3户)的调查笔录,调查内容参照第1条。(3)被征收人主动到市、区住房管理部门出具是否购买商品房、享受福利房等证明。(4)当事人应主动签订《承诺书》。承诺:被征收房屋系该户唯一住房,如本人及其他安置对象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导致所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研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组织村(居)两委召开专题会议,召集群众代表、党员代表及熟悉该户情况的代表参加(被征收户不参加会议),对房屋建设时间等进行研判认定(认定内容:①该户房屋建设时间;②所居房屋是否唯一;③居住人口数;④现行人口居住情况;⑤户籍所在地等)。项目工作组人员、代办公司人员参会并对会议进行监督,不参与表决,全程录音摄像,影像资料留存归档由项目工作组专人统一管理。

公示:在该村(居)党务、政务公开栏及该房屋所在村民组人流量较大处,公示专题会议研判认定结果,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并提取公示图片留存。

公示结果使用: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举报或收到群众举报但调查不属实的,在公示结束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召开专题会议研判认定结果。

(三)不予补偿的房屋认定

1.2013年7月1日以前修建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已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违办)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2.2013年7月1日以后至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前修建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被征收户不配合征收工作的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后,在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处理

(一)因历史原因,临街一层一进的合法建筑,房屋用途由住宅改变为营业,且取得合法手续的,按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或《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补偿安置。

(二)不符合住房改营业用房(住改非)要求的合法建筑,如征收时事实从事经营,并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证照上需注明营业范围并与实际营业业务一致),且提供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三年以上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指导下,由项目评估公司根据现状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如无法提供三年以上连续纳税凭证的,启动三级认定机制进行研判认定。

(三)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除房屋及装修应补偿外,其余仅补偿搬迁费用。

(四)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搬迁费参照住宅按实际面积补助;鉴于《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已不适用于现下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下,由项目评估公司对二次装修费现状进行评估后补偿。

(五)经营性用房、商铺不执行上浮奖励。即:在征收方案规定的三个时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经营性用房或商铺,以户为单位按评估价值10万元以内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部分不再执行上浮奖励。

三、国有土地上公地私建房屋的补偿

因历史遗留原因,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无合法手续私自在公用土地上修建(搭建)的房屋,提供原产权单位意见及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并参照本细则中“一、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手续房屋认定与补偿2.唯一居住用房的认定程序”,经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对公地私建部分的实际权利人、用途等进行认定后,除去地价(划拨价)按现状进行评估后货币补偿。

四、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异地安置补差结算

关于用于西秀区补偿安置的项目安置房评估价,由房源采购主体(区属国有企业)对各自采购的房源,依法自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项目安置需求,按照拟安置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评估时点对采购的安置房进行评估(含商业或经营性用房),该评估价作为各房源使用单位(乡、镇、街道及新型社区等征收实施单位)与区属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及安置户的结算依据。因政府原因导致棚改项目时间跨度大征收年限较长的,若评估价低于房源采购总成本价,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

五、国有土地产权调换房、集体土地安置房“五通费”的处理

国有土地产权调换房和集体土地安置房“五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

(一)国有土地:按照安府发〔2013〕1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1.住宅房屋选择原区域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原套内建筑面积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住宅房屋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在等值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等值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集体土地: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安置房在人均45平方米应安置建筑面积内与被征收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安置房超出人均45平方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七、征收补偿协议审计事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所有协议必须自签约或改签完成后15天内提交审计结果。

八、启动强制执行的项目

(一)项目属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若有涉及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的被征收户,需严谨研判风险等级,科学合理制定风险评估报告,依程序报区政府及区委政法委备案。

(二)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违办)配合,科学合理制定风险评估报告,预判风险后依法强制拆除。

九、棚改领域房屋征收“三级认定”机制

针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在开展棚改项目征收过程中,部分房屋、土地、资产等被征收物因历史原因导致权属、结构、用途、属性等在认定上存在争议、异议时,为及时对存在认定困难的房屋、土地、资产等进行集体研究、分析、认定,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需认定事项的难易程度分为“三级认定”机制,分级给予认定后及时开展征收,现特制定“三级认定”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三级认定”机制是指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棚改办)、区级成立相应的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征收房屋权属、结构、用途、属性等存在认定异议时,进行不同级别的集体研究、科学评判认定,并依法公示房屋征收认定意见书。三个层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建立具有关联性、系统性的房屋征收认定工作机制。

(二)认定原则

1.一级认定:区级层面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单位:区级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棚改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涉及认定事项的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职责:针对项目征拆过程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用途、功能、结构认定异议大、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难以认定、争议巨大的问题,由区级层面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房屋权属、用途、属性、结构进行集体研究、科学评判认定后,及时反馈房屋征收认定意见书至相应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依法开展征收。

2.二级认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棚改办)组建成立房屋认定工作专班

组成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棚改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针对项目征拆过程中存在的相对困难的问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棚改办)组建成立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经对房屋权属、用途、属性、结构进行集体研究、科学评判认定后,及时按程序向区级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并及时反馈房屋征收认定意见书至相应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依法开展征收。

3.三级认定: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组建成立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村(居)支两委、征收代办机构、审计代办机构

工作职责:针对项目征拆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认定疑难问题,由各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组建成立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经对房屋权属、用途、属性、结构等进行集体研究、科学评判认定后,及时按程序向二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备,依法公示房屋征收认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依法开展征收。

十、其它

本指导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项目房屋征收刚性需求认定程序>的通知》(西府办发〔2020〕8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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