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吉发改社会联〔2021〕86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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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

标准( 2021 年版)》的通知

吉发改社会联〔 2021 〕 865 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标准( 2021 年版)》,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 2021 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2021 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全面落实《实施标准( 2021 年版)》落地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地行业主管要具体抓好本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落实的推进工作,各地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实施情况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检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级、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省级、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三、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要按照《实施标准( 2021 年版)》确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四、全面推进公开共享

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 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 2021 年版)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宣传部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厅 省税务局 省广电局 省

体育局 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 省药监局 省残联

2021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

( 2021 年版)

目 录一、 幼有所育

1. 优孕优生服务

2. 儿童健康服务

3. 儿童关爱服务

二、学有所教

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5. 义务教育服务

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三、劳有所得

8. 就业创业服务

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四、病有所医

10. 公共卫生服务

11. 医疗保险服务

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五、老有所养

13. 养老助老服务

14. 养老保险服务

六、住有所居

15. 公租房服务

16. 住房改造服务

七、弱有所扶

17. 社会救助服务

18. 公共法律服务

19. 扶残助残服务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 优军优抚服务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 公共文化服务

22. 公共体育服务

一、幼有所育

1. 优孕优生服务

( 1 )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 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 1 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

务规范

(试行)》

执行。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中央、

省、市

(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2 )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 :孕产妇。

服务内容: 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 1 次孕早期健康检查、 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 :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 )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 :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 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 1. 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 2. 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 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4 )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 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 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5 〕 4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服务流程:

① 参保登记

生育参保登记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业务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办理,无需单独办理生育参保登记。

② 待遇核准

a. 生育定点医药机构待遇核算

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依照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及要求,根据医疗类别和就诊方式进行待遇核算。

b. 零星报销待遇核算

参保人员提供报销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对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非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依照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要求,根据医疗类别和就诊方式进行待遇核算。

c. 生育护理补贴、围产期补贴、生育津贴待遇核算

参保人员在生育后,按照生育护理补贴、围产期补贴、生育津贴待遇计算标准进行待遇核算。

③ 基金支出

审核生育保险支出业务付款材料,审核无误后履行财务支付审批流程,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支付。

支出责任: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 :省医疗保障局。

2. 儿童健康服务

( 5 )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 : 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 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6 )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 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的常住 0-6 岁儿童提供 13 次(出生后1 周内、满月、 3 月龄、 6 月龄、 8 月龄、 12 月龄、 18 月龄、 24月龄、 30 月龄、 3 岁、 4 岁、 5 岁、 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 0-3 岁儿童每年提供 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在儿童 6 、 12 、 18 、 24 、 30 、 36 月龄时 , 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 具体内容包括 : 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 在儿童 6 、 12 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 ; 在 18 、 24 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 ; 在30 、 36 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

①0-6 岁儿童免费健康检查

② 0-36 个月儿童中医药服务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3. 儿童关爱服务

( 7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 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 :各市(州)、县(市、区)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服务流程: 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于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儿童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和省级、市(州)县(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 8 )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服务流程: 各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共同推进落实。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 9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 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服务流程: 各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共同推进落实。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二、学有所教

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 10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的、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 发放资助资金。

服务标准: 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农村(含县镇)每生每年 1500 元,城市每生每年 2000 元(全年按 10 个月计算,即春季 3 至 7 月份,秋季9 至次年 1 月份)。

服务流程:

① 申请。 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儿童的监护人向幼儿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交幼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幼儿园初评后,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连同幼儿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② 审核。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幼儿监护人填报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审核,再经同级乡村振兴局、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向申报幼儿园反馈。

③ 拨付。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乡村振兴局、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提供的资助幼儿名单和人数,以及幼儿实际在园月数等数据,按照《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测算后,将资金拨付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资助中心)。教育主管部门(资助中心)通过银行将资金存入受助幼儿银行卡中。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现阶段由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5. 义务教育服务

( 11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 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小学为每生每年 650 元,初中为每生每年 850 元;按生均 185 元标准补助取暖费;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 200 元;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 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服务流程:

① 提前告知。每年 11 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算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告知的补助经费预算三十日内,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数提前下达各市县。

② 正式下达。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正式下达的补助经费预算三十日内,依据省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正式下达各市县。

③ 市县拨付。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学校人数按预算拨付。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 12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 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 元、初中每生每年 180 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 14 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16 元,初中每生每年20 元。

服务流程:

① 征订。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秋季学期在当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春季学期在上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学校按照市(州)教科书选用结果,根据实际在校生数统一征订、逐级汇总上报至市(州)教材管理部门和省新华书店。

② 供书。省新华书店于每学期开学前完成教科书发行工作,保证课前到书,并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调剂工作。

③ 统计。市(州)教材管理部门统计汇总所辖县(市、区)免费教科书发放数据报省教材办,省新华书店统计汇总各地新华书店免费教科书发放数据。

④ 拨付。吉林出版集团审核省新华书店汇总数据,并与省教材办汇总数据核准后,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拨付免费教科书资金。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 13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脱贫户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1000 元,初中 1250 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 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服务流程:

① 申请。每学期初,学校组织学生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

② 审核。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 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人进行评审,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③ 上报。各地汇总学校享受政策的学生人数上报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汇总全省学生数据送省级财政部门。

④ 发放。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通过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确因特殊情况无银行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 14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的学生。

服务内容 :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 :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 4 元。

服务流程:

① 下达补助资金。每年 11 月底前,省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部门统计试点县市享受营养膳食补助的学生人数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此在年底前按生均 4 元标准提前下达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② 提供营养膳食。各农村学校以完整午餐为主的食堂供餐形式,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

③ 支付膳食资金。学校按月或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膳食补助资金额度,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学校或食材供应商。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 15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服务流程:

① 申请。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 2020 〕 8 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② 审核。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 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人进行评审和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档次,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③ 上报。各地汇总学校享受政策的学生人数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省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省学生数据送省级财政部门。

④ 发放。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 16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 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1999 〕 24 号)执行,即省首批办好的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 900 元,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700 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年 500 元。对在经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服务流程:

① 申请。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 〕 16 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

② 审核。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 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人进行评审,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③ 拨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各地上报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学生人数及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将按比例分担的资金下拨各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相应学校。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

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1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榆县、镇赉县和大安市等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各地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服务流程:

①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 〕 16 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

② 审核。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③ 上报。各地区、各省属院校将享受政策的学生人数上报省级教育部门或省级人社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和省级人社部门汇总所属学校学生数据送省级财政部门。

④ 发放。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18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 免除公办学校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对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 按每生每年 2000 元标准给予补助,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学校不许向学生收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 按照每生每年 2000 的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 2000 元的 , 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补助;学费标准高于 2000 元的部分 , 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城市在校生的10% 确定。

服务流程:

① 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② 上报 。 各地区、各省属院校将享受政策的学生人数上报省级教育部门或省级人社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和省级人社部门汇总所属学校学生数据送省级财政部门。

③ 拨付。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各地上报的中等职业学校享受政策的学生人数,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学生人数及补助标准,将按比例分担的资金下拨各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相应学校。

支出责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0 〕 4 号)执行。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劳有所得

8. 就业创业服务

( 19 )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 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 2019 〕 187 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

① 政策法规咨询流程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劳动者提出申请,做好咨询服务记录并进行解答,对现行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直接向对方解答。当时无法准确解答的,留下联系方式,约定答复时间,经查询有关资料或向相关业务部门咨询后答复申请人。

② 信息发布流程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多渠道收集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利用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平面媒体、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对外发布。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 对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登记、用人推荐等服务。对劳动者提供求职方法、职业方向、就业观念等方面的指导;对劳动者进行职业能力综合评价等职业素质测评方面的指导;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象、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特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8 〕77 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 2019 〕 187 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

① 职业介绍流程

a. 求职登记流程。核实劳动者身份,采集基本情况和求职意愿等信息,登记并录入信息材料。

b. 岗位推荐流程。了解劳动者求职需求,指导劳动者查询岗位信息,向其推荐岗位,对劳动者进行跟踪与回访。

c. 招聘登记流程。核实用人单位资质,采集基本情况和招聘需求信息,登记、发布、存档信息材料。

d. 用人推荐流程。了解用人单位招聘需求,指导用人单位查询求职信息,对其招聘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② 职业指导流程

a. 对劳动者指导流程。了解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验、求职意向。开展职业素质测试,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分析和评估,指导其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并确定职业目标。根据劳动者需求,帮助制定就业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对求职者跟踪回访,就业计划期满仍未就业的求职者,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提供再指导服务。

b. 对用人单位指导流程。根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用人需求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空缺岗位及用人要求进行分析,了解招聘岗位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分析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向用人单位建议招聘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以及调整岗位要求和用人条件的建议。

c.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流程。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多种渠道,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相关信息;与服务对象接洽,根据服务对象意向,分析服务对象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查阅服务对象全部材料,确认服务对象相关信息;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项目协议。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1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 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8 〕 77 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 2019 〕 187 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吉人社函〔 2018 〕 175 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吉人社发〔 2020 〕 21 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

① 就业登记流程

受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办理结果反馈用人单位;全程记录后续提供服务情况。已办理社保参保登记、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的用人单位通过系统信息共享自动登记,无需申请办理。

受理劳动者就业登记时,对劳动者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办理结果反馈劳动者本人;全程记录后续提供服务情况。

② 失业登记流程

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为办理成功,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者本人。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 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 〕 75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 2018 〕 102 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

①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服务流程:

a. 档案的接收服务流程

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 →符合接收要求的,登记入库。 → 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 → 不符合接收要求的,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

b. 档案的转递服务流程:

审核调档案单位的档案管理资质、调档函和调档人身份。 →符合转递条件的,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严密包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 → 超过一个月未收到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发函或电话催要回执。 → 调档函原件、转递通知单回执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 不符合转递条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②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服务流程:

审核归档材料是否符合归档范围和要求。 → 符合归档范围和要求的应在 1—2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 不属于归档范围材料的,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 → 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告知材料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

③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服务流程:

a. 档案的整理服务流程

根据档案材料主要内容或用途进行分类。 → 根据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或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 → 根据档案材料类别及排列顺序编写档案材料目录。 → 采用修复、折叠、裱糊等方法对档案材料进行技术加工。 → 对整理完毕的材料,进行打孔,装订成卷。 → 对装订成卷的档案进行检查、复审,验收合格后入库保存。

b. 档案的保管服务流程:

建立坚固专用的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或档案密集架。→ 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 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设备齐全、安全措施到位,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 → 档案存放应编排有序,便于查找。 → 档案出入库提供利用时,均应做好登记。 → 定期对实物档案与档案信息数据库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 → 交接材料双方签字后归入文书档案。

④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流程:

审核查借阅单位、查借阅事由、查借阅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 做好以实物或其他方式为载体的登记记录。→ 在阅档室提供查阅服务时,如需摘录档案内容的,与原文核对无误,写明出处、日期,并加盖公章。 → 提供借阅服务时,应告知借阅人归还期限。

⑤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服务流程:

审核出具事由、经办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 如需档案材料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⑥ 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流程:

审核单位介绍信、函件、事由、证件、经办人身份等相关材料。 → 提供现场政审和其他形式审查服务。 → 依据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政审证明或政审材料。 → 如需档案材料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⑦ 党组织关系接收服务流程:

a. 党组织关系接收服务流程

审核确认档案内入党材料是否齐全。 → 审核纸制版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或网转信息系统信息填写是否规范无误,办理接收手续。 → 将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回执以邮寄、专人送取、传真等方式,送达至原组织关系转入机构或单位。 → 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应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b. 党组织关系转出服务流程:

核查党费缴纳情况,补齐欠缴党费。 → 经办人员提供准确接收党组织关系机构或单位名称。开具纸制版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或通过全国党员信息系统办理转出手续。 → 超过一个月未收到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应发函或电话催要回执。 → 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

支出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省、市(州)、县(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3 )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 16-24 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 :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8 〕 3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 2018 〕 186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

① 单位用户

符合条件的省内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成为就业见习单位 → 各市(州)、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组织见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择洽谈 → 对接上岗、签订协议 → 日常管理 → 申领补贴。

② 个人用户

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可通过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见习单位发布的岗位,选择报名参加见习 → 各市(州)、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组织见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择洽谈 → 对接上岗、签订协议 → 参加见习计划 → 申领见习补贴。

支出责任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州)县(市)财政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4 )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 :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8 〕 77 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 “ 清零 ” 。

服务流程: 按照 “ 随时申报登记,即时受理认定 ” 原则,健全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 → 实行 “ 一人一策 ” ,结合援助对象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方案,提供精准分类帮扶。 → 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对已就业的援助对象至少开展一次回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搞好后续服务。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5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脱贫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 两后生 ” 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服务内容: 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先行垫付培训费的,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人员银行账户;参加培训机构有组织(含项目制培训)开展的培训,免交培训费,同时按有关规定可先行拨付 50% 的培训补贴资金给培训机构。

服务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 < 吉林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吉财社〔 2019 〕 591 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 2020 〕 11 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 2020 〕 59号)文件,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转岗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以及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 两后生 ”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 800 元 /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 60学时,中级 1500 元 /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 110 学时,高级 2000元 /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 150 学时,初级、中级、高级以取得相应等级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准。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 元,每年最多不超过 500 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30 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 900 元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两后生 ” 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10 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标准。以上补贴政策适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2022 年起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服务流程: 由培训机构提前向当地人社局报送开班申请,经人社局批准后开始组织培训,人社部门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学员进行结业考核。培训机构将考核合格后的名单报送当地人社局,当地人社局审核合格后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当地人社局将合格人员及培训补贴送当地财政局,由财政局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培训机构。

支出责任: 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采取省级统筹方式,由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承担支出责任。

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服务对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服务内容 :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服务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 < 吉林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吉财社〔 2019 〕 591 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 2020 〕 11 号)文件补贴标准执行, A 类补贴 110 元 / 人、 B 类补贴 100 元 / 人、 C 类补贴 90 元 /人。

服务流程:

a.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申请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面(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复印件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可通过信息化工作网或部门间协查的方式完成。

b.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c. 个人材料补正(不符合条件返回)。

d.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

e. 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与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6 )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 :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服务。

服务标准 :提供 7*24 小时人工服务和自动语音服务,综合接通率达到 85% 以上。

服务流程: 用户拨打统一号码为 “12333” 。

人工服务时间:电话接通后语音播报 “ 您好,欢迎拨打吉林省 / 某某市(州)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 ” 。 0号键人工服务; 1 号键信息查询; 2 号键政策查询; 3 号键投诉举报; 9 号键其他地市。

自动语音服务时间:电话接通后语音播报 “ 您好,欢迎拨打吉

林省 / 某某市(州)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现在是自动语音服务时间 ” 。 1 号键信息查询; 2 号键政策查询; 3 号键投诉举报; 4 号键留言服务。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7 )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 :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

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 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 :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人工成本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服务流程: 本事项旨在提供法规政策咨询等指导服务,无具体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州)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其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8 )劳动用工保障

① 劳动仲裁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服务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执行。

服务流程:

a. 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仲裁。

b.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c. 仲裁申请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f. 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g.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h.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i. 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j.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② 劳动监察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服务内容: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举报投诉案件;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服务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①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案件流程

a. 受理案件。由当事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b. 填写登记表。投诉人(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被举报(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或法人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

c. 提交证据材料。属于受理范围的在 5 个工作日受理并立案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 ;案情复杂的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

d. 补充材料。由当事人按要求补正举报、投诉材料。

e. 行政处理。调查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处罚,撤案、移送等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

f. 案件送达。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举报(投诉)单位。

②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程序

a. 立案。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或上级交办的案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b. 调查取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之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c. 处理。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d. 结案。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如未履行,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支出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 29 )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金 “ 畅通领、安全办 ” 经办规程(暂行)》(吉人社函〔 2020 〕 21 号)、《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 〔 2018 〕 47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21 〕 2 号)、《吉林省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责任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服务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银行卡)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申领,分别是通过社会保险局经办大厅进行现场申领、登录 “ 吉林 省 社 会 保 险 网 上 经 办 系 统 ”( http://wssb.jlsi.jl.gov.cn:8001 )进行网上申领、通过 “ 吉林掌上社保 ”APP 手机申领。

支出责任 :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结余基金和市(州)、县(市)政府共同分担进行弥补,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 90% ,市(州)、县(市)政府分担比例 10% 。因未完成失业保险收入预算,以及违反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增加的基金支出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由市(州)、县(市)政府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30 )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服务内容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省政府令第 242号)、《关于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的通知》(吉人社函〔 2020 〕 106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20 〕 20 号)、《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责任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吉下办发〔 2021 〕 24 号)等。

服务流程: 单位参保登记 → 人员参保登记 → 基数申报 → 单位缴费核定 → 工伤事故备案 → 按规定支付工伤(亡)待遇。

支出责任: 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结余基金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共同分担进行弥补,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90% ,市(州)、县(市、区)政府分担比例 10% 。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超年初基金支出预算额,由省级统筹结余基金和市(州)、县(市)政府共同分担进行弥补,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为 80% ,市(州)、县(市)政府分担比例为 20% 。因未完成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违反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由市(州)、县(市)政府全额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病有所医

10. 公共卫生服务

( 31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

① 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②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2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等服务。

服务标准:

①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工作,树立服务观念,将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同日常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

② 具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素养促进的场地、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

③ 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相关内容要通俗易懂,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

④ 有完整的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做好年度工作的总结评价。

⑤ 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工作。

⑥ 充分利用基层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工作,普及卫生健康政策和健康知识。

⑦ 运用中医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资料要含有中医药内容。

服务流程: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3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 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服务流程: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4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卫生监督协管各专业每年巡查(访) 2 次。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5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 2017 )》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 2018 )》执行。管理高血压患者约 180 万人、糖尿病患者约 60 万人。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6 )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 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 3 个月随访 1 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 1 次。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7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 4 次。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8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 :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39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 :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 / 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 :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 2016年版)》执行。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40 )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 :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 :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 2016 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 2016 年版)》执行。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41 )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 42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药品生产及流通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药品分类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按制度执行。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监管部门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服务流程:

对全省药品及医疗器械企业实施风险分类管理,为内部工作流程,无需服务对象进行申报及审批相关工作。

支出责任 :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保障由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11. 医疗保险服务

( 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 44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 2000 〕 27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 44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 2000 〕 2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 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 44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① 参保登记

a. 职工参保登记

单位经办人员提供《吉林省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定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相关材料登录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参保登记业务进行受理及审核,给出审核意见,办结后推送办理结果。

b. 职工参保状态变更

单位经办人员提供《吉林省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定的办理职工参保状态变更(在职转退休、停保、续保、退保)业务相关材料登录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职工参保状态变更业务,工作人员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参保状态变更业务进行受理及审核,给出审核意见,办结后推送办理结果。

c. 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单位经办人员提供《吉林省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定的办理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申报业务相关材料登录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申报业务,工作人员对单位申报的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申报业务进行受理及审核,给出审核意见,办结后推送办理结果。

d. 职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

目前按照 “ 医保核定、税务征收 ” 的方式核定职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经办人员提供《吉林省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定的办理职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业务相关材料登录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职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业务,工作人员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业务进行受理及审核,给出审核意见,办结后推送办理结果。同时将缴费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据此征收。

② 待遇核准

a. 定点医药机构待遇核算

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用,依照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及要求,根据医疗类别和就诊方式进行待遇核算。

b. 零星报销待遇核算

参保人员提供报销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非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依照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要求,根据医疗类别和就诊方式进行待遇核算。

c. 个人账户提取

跨省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自愿提供个人账户提取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提取材料,对参保人员非直接结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待遇核算。

③ 基金支出

审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业务付款材料,审核无误后履行财务支付审批流程,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支付。

支出责任: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 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

( 4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7 〕 2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 2019 〕 19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 2019 〕 21 号)、《关于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 2020 〕 21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7 〕 2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 2019 〕 19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 2019 〕 21 号)、《关于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 2020 〕 2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 :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7 〕 2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 2019 〕 19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 2019 〕 21 号)、《关于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 2020 〕 2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① 参保登记

a. 居民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提供《吉林省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定的办理居民参保登记业务相关材料登录医保经办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居民参保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申报的居民参保登记业务进行受理及审核,给出审核意见,办结后推送办理结果。

b. 居民医保缴费

医保部门根据民政、教育等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在医保系统中做好人员身份标记,按其身份核定其年缴费金额并将缴费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② 待遇核准

a. 定点医药机构待遇核算

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依照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要求,根据医疗类别和就诊方式进行待遇核算。

b. 零星报销待遇核算

参保人员提供报销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非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依照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要求,根据医疗类别和就诊方式进行待遇核算。

③ 基金支出

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业务的付款材料,审核无误后履行财务支付审批流程,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支付 。

支出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 :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 45 )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 :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 元。

服务流程 :每年 1 月 15 日前,个人申报;每年 2 月 15 日前,村级评议;每年 3 月 15 日前,乡级初审;每年 3 月 31 日前,县级审批;每年 4 月 30 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 5月 10 日前,报送信息。每年 7 月 31 日前向基层拨付资金;每年 12 月 31 日前资金发放完毕。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4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 450 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 350 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400 元、 300 元、200 元。我省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 560 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 430 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400 元、 300 元、200 元。我省执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和地方 6 : 4 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照6 : 4 分担;结合我省实际统一提高保障补助标准,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如需资金省与市县 6 : 4 分担;对伊通、前郭、长白等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州同步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

服务流程 :每年 1 月 15 日前,个人申报;每年 2 月 15 日前,村级评议;每年 3 月 15 日前,乡级初审;每年 3 月 31 日前,县级审批;每年 4 月 30 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 5月 10 日前,报送信息。每年 7 月 31 日前向基层拨付资金;每年 12 月 31 日前资金发放完毕。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 养老助老服务

( 4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 :每年为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 1 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 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 48 )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 为 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 8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10 ) 148 号)、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 2017 〕 87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 2015 )27 号)等文件执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在不低于省政府确定标准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发放标准。

服务流程: 具备资格的老年人,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开办此项服务的,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经审核通过后办理。项目涉及养老机构的,具备资格的养老机构携养有关材料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办理。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单位: 省民政厅

14. 养老保险服务

( 49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20 〕 2号)、《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吉下办发〔 2020 〕 26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累计 15 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个体,携带有效身份证和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经现场审核后核算基本养老金。

支出责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结余基金和各级政府共同分担弥补。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为 80% ,同级政府分担比例为 20% (以后视省级统筹基金和财力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缺口,由市县政府全额承担。省和市(州)县(市)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量和定项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中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实行市(州)、县(市)统筹,同级政府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当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政府弥补基金缺口。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5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4﹝8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8 〕 21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4﹝29 号)、《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 2018 〕 87 号)执行。

服务流程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当地社保局为其记录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当地社保局为其核定待遇,发放养老金。

支出责任:

① 养老金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省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省和市(州)、县(市)政府按 6 : 4的比例分担;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缴费,省和市(州)、县(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

② 缴费补贴支出责任

城乡居民个人承担参保缴费责任,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政府按 6 : 4 的比例分担;各地提高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③ 代缴支出责任: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 100 元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牵头负责单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 公租房服务

( 51 )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 :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卫工人、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服务内容 :提供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 204 号令)要求,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和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和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

服务流程: ① 社区受理进行初审; ② 街道复审后进行公示;③ 住建部门对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审核,终审后进行公示; ④ 进入轮候,等待实施保障。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 住房改造服务

( 52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 :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 :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 2014 〕 15 号)要求, “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近期重点改造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指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房屋安全和消防隐患多的低矮简陋的平房。危旧房指建筑物使用年限超过45年、配套设施不完善(包括 筒子楼、火炕楼、 “ 五七楼 ” 、 “ 三无楼 ” 等)和使用年限未超过 45 年但经工程检测和技术鉴定确定为 D 级危房,以及影响城市建设实 施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景观和功能的危旧楼房。城中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屯 ” 。严格棚户区界定标准,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城边村、城郊村纳入棚户区改造。不得以推进城镇化为由,将农村搬迁改造等项目纳入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经鉴定未达到 D 级危房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服务流程: ① 市县政府进行调查摸底和范围界定,编制改造计划; ② 向省住建厅等部门上报年度改造计划任务,省住建厅联合有关厅局,经请示省政府后上报国家相关部委; ③ 下达年度改造计划; ④ 召开推进会指导实施年度改造工作; ⑤ 定期核查验收。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53 )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 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 :具体标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服务流程: 农户自愿申请,村民评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安全性认定,县级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身份认定)。

支出责任: 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弱有所扶

17. 社会救助服务

( 54 )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 :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办发〔 2020 〕 46 号)相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服务流程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 5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办发〔 2020 〕 46 号)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供养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

服务流程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确认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服务。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 56 )医疗救助

①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5 〕 41 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服务内容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5 〕 41 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服务流程:

a. 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核准

身份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件进行门诊或住院登记,核对系统救助对象标识。

待遇核准。将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数据相关信息实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对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类别和就诊方式进行待遇核算。

b. 零星报销待遇核准

身份核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件进行受理登记,核对系统救助对象标识。

待遇核准。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报销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非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类别和就诊方式进行待遇核算。

c. 基金支出

审核医疗救助支出业务的付款材料,审核无误后履行财务支付审批流程,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支付。

支出责任 :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省、市(州)县(市)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②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 :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 :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

( 57 )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火灾、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服务流程 :急难型救助,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支出型救助,履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示等规定程序。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 “ 一事一议 ” 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核确认。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

( 58 )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 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

① 受灾人员本人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

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或者提名的受灾人员开展民主评议 , 确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 ;

③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名单在受灾人员居住的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

④ 经公示无异议 , 或者有异议但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 ,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工作 , 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

⑥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支出责任: 省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省启动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市(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

18. 公共法律服务

( 59 )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民和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 1.5 倍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法律帮助的。

服务内容: 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服务标准: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支出责任 :由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司法厅。

19. 扶残助残服务

( 6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5 〕55 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 < 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 的通知》(吉民发〔 2016 〕 5 号)等文件补贴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

服务流程:

① 申请。残疾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证。

2021 年 4 月,已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 “ 跨省通办 ” 。异地户籍残疾人可以到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提交两项补贴申请,窗口受理后,由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补贴资金。

② 受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 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③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对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④ 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或按季)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支出责任 : “ 两项补贴 ” 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其中,省级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给予 30% 补助(原国家级贫困县按 100% 给予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省残联。

( 61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服务内容 :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服务流程: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省残联。

( 62 )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重度肢体残疾人、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和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中国残联发布的《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和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采取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等形式进行。

服务流程:

① 确定实施对象。通过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调查等方式,了解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掌握托养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年度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依老养残或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无监护人或无照护人的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

② 明确服务方式。根据不同类别、不同情况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集中照护、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等服务方式。

③ 选定服务机构。市级或县级残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本地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并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托养服务机构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签订具体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事项并组织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等。

④ 及时支付资金。残联根据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以及机构开展服务情况,及时拨付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残联、省民政厅。

( 63 )残疾人康复服务

①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服务内容 :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2021版)》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执行。

服务流程:

a. 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入户进行需求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b. 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县(市)确定的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

c. 残疾人(监护人)到县(市)残联申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并提交相关材料;

d. 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e. 先享受医保、大病救助、社会救助等政策后,由定点康复机构与签约残联进行结算;

f. 县(市)残联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录入 “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 。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 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 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吉林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2021版)》及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服务流程 :

a. 手术类。吉林省户籍的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实地(县级残联和省聋儿语言听力康复中心、定点手术救助医疗机构)或网络(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户籍地或居住地残联对申请救助对象提供的申请表、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监护人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备案、转介;经手术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符合手术适应证的残疾儿童,通过术前检查和筛查,经审核和公示无异后,由县残联转介至监护人自愿选择的手术定点医院实施手术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录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 。

b. 辅助器具类。吉林省户籍视力、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可申请助视器、助听器、假肢和矫形器及其它类基本型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视力(听力、肢体)检测(康复评估)报告、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县(市)残联申请;户籍地或居住地县(市)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转介至相应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录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 。

c. 康复训练类。吉林省户籍的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实地(县级残联或全省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或网络(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户籍地或居住地残联对申请救助对象提供的申请表、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居住地县级残联初审后转至户籍地县级残联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按照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自主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确认,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程序办理转介;残疾儿童携申请材料原件、残联发放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评估,根据医生建议及康复评估结果,与监护人或委托人共同确定康复训练(治疗)方案和课程,组织实施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信息录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 ;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结算。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 64 )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 :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 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生每年 1500 元,城市每生每年 2000 元(全年按 10 个月计算,即:春季学期 3 至 7 月份,秋季学期 9 至次年 1 月份)。扶残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本科及本科以上每人 5000 元;专科每人3000 元;中专每人 2000 元,其中,残疾学生在学制内按此标准每年接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按此标准接受一次性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当年给予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 2000 元。其他标准参照 10 、 11 、 12 、 13 、 15 、 16 项内容(资助、补助标准由地方制定)。

服务流程:

①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

a. 资助申请。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向幼儿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提交幼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儿童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经所在幼儿园初评后,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连同幼儿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b. 审核程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幼儿监护人填报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审核,再经同级扶贫办(乡村振兴局)、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向申报幼儿园反馈。

c. 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扶贫办(乡村振兴局)、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提供的资助幼儿名单和人数,以及幼儿实际在园月数等数据,按照《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测算后,将资金拨付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② 扶残助学金

a.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登陆 “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服务平台 ” ,注册后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打印《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字后,递交或邮寄至户籍所在地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扶残助学金的申报。也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当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b. 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扶残助学金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上报同级残联审批,同时按照分级扶助范围,于每年 9 月 15 日前将受助学生花名册分别上报省、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c. 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及时将扶残助学金转入残疾人学生本人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家庭子女的银行卡。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省残联。

( 65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 :有就业创业和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 :为未就业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对创业残疾人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开展适合残疾人就业增收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或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服务。

服务标准 :由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培训及就业服务,按照《关于印发 < 吉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019-2021 年)实施方案 > 的通知》(吉残联发〔 2019 〕 64 号)和各级人社部门制定的有关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相关规定执行。由人社部门组织的残疾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印发 < 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吉财社〔 2019 〕 591 号)、《关于组织实施创业培训 “ 马兰花计划 ” 的通知》(吉人社联〔 2021 〕 591号)规定执行,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 GYB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 3 天课程)300 元 / 人次, SYB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7 天课程) 1200元 / 人次; SIYB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 10 天课程)培训 1500元 / 人次;网络创业( 7 天课程)培训 1500 元 / 人次。由人社部门组织的残疾人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 800 元 /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 60 学时,中级 1500 元 /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 110 学时,高级 2000 元 /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 150 学时。以上补贴政策适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2022 年起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服务流程:

① 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求职登记、残疾人职业培训登记等相关登记表。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等服务,以及组织残疾人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等。

② 由人社部门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关于印发 < 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吉财社〔 2019 〕 591 号)执行。

支出责任: 由省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由人社部门组织的残疾人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采取省级统筹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6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 :残疾人。

服务内容: 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 :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公共图书馆应提供纸质盲文文献资源、大字本阅读文献资源、有声读物。公共图书馆应该根据场馆实际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楼梯、无障碍厕所、无障碍洗手盆、轮椅席位等无障碍设施设备;设置视障阅览室(区),并配备阅读辅助设备。省级公共图书馆应至少配备 2-3 名专业人员开展残疾人服务,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应配备应至少配备 1-2名专业人员开展残疾人服务,县级公共图书馆应至少配备 1 名专业人员开展残疾人服务;公共图书馆应每年组织开展残疾人服务活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执行。

服务流程: 公示服务内容,残疾人到馆参加活动。

支出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市(州)财政分级负责本级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残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

( 67 )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①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 :残疾人。具有吉林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有无障碍改造需求,居住环境具备改造条件,5 年内没有接受过无障碍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度残疾、多重残疾、老残一体、残病一体家庭。

服务内容 :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a. 肢体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重点包括家庭庭院、厨房、卫生间、卧室等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具体包括院落平整、入口坡化、安装淋浴器、坐便器、浴凳、扶手等。改造标准为每户 5000 元左右。

b. 视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重点包括铺设盲道或提示盲道,安装扶手、语音对讲门铃和盲人读屏软件、改装电器声控开关、安装热水器、浴凳以及配置具有语音提醒功能的生活用品等。改造标准为每户 1000 元左右。

c. 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重点包括安装闪光门铃、闪光开水壶、振动闹钟、安装热水器等无障碍生活用品。有与外界交流能力和愿望的,可为其创造交流条件和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为每户 1000 元左右。

d. 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重点包括安装热水器、改造其家庭室内电源线路,安装高位遥控开关,安装安全防护网,配置密码刀具箱,安装防撞护角等。改造标准为每户1000 元左右。

服务流程:

a. 困难残疾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农村残疾人服务场所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吉林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确因残疾等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由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代为申请。

b. 各县(市、区)残联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初审,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予改造;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对象,进行实地摸底调查,核验残疾人相关证明,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从事家务情况、生活自主情况、家庭实际状况等,制定改造方案,并对拟改造部位进行拍照留存。《吉林省村级残疾人服务场所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吉林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完善后报市(州)残联审定,审定合格后的申请表及时返回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

c. 各县(市、区)残联按照 “ 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 的原则,对拟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在其所在区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项目改造对象。

d. 按照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施工单位要根据改造方案和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在充分考虑和听取受益残疾人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施工。施工应尽量减少对残疾人家庭正常生活的影响,提高改造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切实保障改造项目实用和安全质量。

e. 残疾人接受改造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残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② 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吉林省户籍且为常住人口的,家庭中至少有 1 名年满 60 周岁以上,且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二是老年人家庭确实有改造需求,其接受改造的房屋具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自接受改造之日起不低于 5 年),且自签订改造协议 1 年内无动迁规划的;三是经评估其居住的室内环境具备改造条件, 5 年内没有接受过无障碍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特困、失能、高龄、独居、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改造需求。

服务内容: 分年度逐步为有意愿的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并逐步扩大到全体老年人。

服务标准: 按照《无障碍涉及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a. 基础类:是方便老年人生活所需的基本适老化改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面改造,其中含防滑处理(防滑砖或地胶)、高差处理(地面平滑无高差障碍);卧室改造,其中含床边护栏及安装(辅助起身,防止滚落);卫生间洗浴间改造,其中含辅助老年人活动和洗澡的扶手、淋浴椅等;老年用品配置,其中含三脚、四脚或凳拐等类型的手杖,为失智或精神障碍老年人配备的防走失手环、信息卡等。

b. 提升类:是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方便老年人生活的改造,依据自愿和付费原则进行配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面改造,其中含平整硬化、安装扶手等;门改造,其中含门槛移除、平开改推拉、拓宽、易开式门把手、闪光振动门铃(视听障碍老年人)等;卧室改造,其中含失能(半失能)护理床、防压疮床垫等;卫生间洗浴间改造,其中含蹲便改坐便、感应水龙头、助浴设备等;厨房改造,其中含操作台改造、吊柜改造等;物理环境改造,其中含自动感应灯具、电源及开关改造、防撞条角及提示标识、适老化家具配置等;老年用品配置,含轮椅和助行器、影像放大器具、助听器具、自助进餐器具、安全监控装置(红外探测、紧急呼叫、烟气水报警器等)等。

服务流程:

a.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自愿申报,填写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如老年人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法定赡养义务人)代为申请。

b. 申报情况按照社区组织 - 街道初审 - 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公示的程序进行。

c. 通过复核及公示的家庭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采购及招标内容。

d. 按照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接受适老化改造家庭签订改造协议,如家庭选择提升类改造项目,需自行付费。接受适老化改造的家庭如需老年人迁出改造的,还应有自行在他处临时过渡的条件和能力。孤老由县级民政局负责过渡安置。

e. 施工完成后,由中标单位初审验收,并协助老年人家庭填报验收单,县(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中标单位须将改造方案、验收单、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移交县(市)民政局建档备查。

支出责任: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省住建厅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 优军优抚服务

( 68 )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及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对符合享受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等条件的人员,实行社会化保障。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将相关资金汇入当事人指定银行账户。

支出责任 :按照优抚对象类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各市(州)县(市)财政按支出责任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9 )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 :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 :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 :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① 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退役军人; ② 组织档案审核; ③ 向市(州)、县(市)移交档案; ④ 按照属地政府安置的原则开发安置岗位; ⑤ 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⑥ 组织退役军人落实工作岗位。

支出责任 :按照安置类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各市(州)县(市)财政按照支出责任和财政能力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70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 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 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 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由人社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印发 < 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吉财社〔 2019 〕 591 号)、《关于组织实施创业培训 “ 马兰花计划 ” 的通知》(吉人社联〔 2021 〕 591 号)规定执行,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补贴标准为: GYB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 3 天课程) 300 元 / 人次, SYB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7 天课程) 1200元 / 人次; SIYB (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 10 天课程)培训 1500元 / 人次;网络创业( 7 天课程)培训 1500 元 / 人次。根据《关于印发 < 吉林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吉财社〔 2019 〕591 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 2020 〕 11 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 2020 〕 59 号)文件,由人社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 800 元 / 人、培训时限不省于60 学时,中级 1500 元 /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 110 学时,高级 2000元 / 人、培训时限不少于 150 学时。以上补贴政策适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 2022 年起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服务流程: 由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培训工作,由有参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到当地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参加培训申请表,当地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审核确定后通知退役军人按要求参加培训。退役军人工作部门提供的专场招聘活动服务,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均可在招聘活动时间内免费入场求职。由人社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由培训机构提前向当地人社局报送开班申请,经人社局批准后开始组织培训,人社部门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学员进行结业考核。培训机构将考核合格后的名单报送当地人社局,当地人社局审核合格后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当地人社局将合格人员及培训补贴送当地财政局,由财政局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经费拨付培训机构。

支出责任: 由退役军人工作部门组织的培训,中央财政按照3500 元 / 人的标准给予补贴,省财政、各市(州)县(市)财政根据经济状况和上年度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适当补贴。由人社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采取省级统筹方式,由省、市(州)县(市)各级财政部门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1 )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吉林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由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支出责任 :按照服务对象类别和实际情况,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各市(州)县(市)财政按支出责任和财政能力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 公共文化服务

( 72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 省级公共图书馆周开馆时间不少于 64 小时,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周开馆时间不少于 60 小时,县级图书馆周开馆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省级公共图书馆年开展讲座、培训次数不低于 20 次,年展览次数不低于 10 次,年阅读推广活动次数不低于 15 次;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年开展讲座、培训次数不低于 15次,年展览次数不低于 5 次,年阅读推广活动次数不低于 10 次;县级图书馆年开展讲座、培训次数不低于 9 次,年展览次数不低于 1 次,年阅读推广活动次数不低于 6 次。文化馆向公众免费开放,每周免费开放服务时间不少于 42 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施行免费开放,向社会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与公众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无特殊情况,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8 个月。美术馆全年开放时间应在300 天以上,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定期组织展览、培训等公共文化活动。依托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后的综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周免费开放服务时间不少于 35 小时,配备具有一定特长的文化工作者不少于 2 人,利用站内设施设立的日常性免费开放服务项目不少于 3 项,年度组织综合性文体活动不少于 2 次,年度组织单项文体活动不少于 7 次,年度举办培训(讲座)不少于 3 次,根据城乡居民的文化需求,协助并参与文化馆(图书馆)业务人员深入乡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服务流程 :

① 公共图书馆。 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② 文化馆。 通过馆内醒目位置的公示牌、官方网站、 “ 双微 ”公众号等载体向公众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若因故需暂时闭馆,应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如临时闭馆或暂时关闭某些区域、暂停部分服务的,应及时告知公众。闭馆期间,各级文化(群艺)馆应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官方网站、 “ 双微 ” 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优秀传统文化传播、艺术普及等公共文化服务。

③ 博物馆。 公示和宣传展览内容,群众到馆参观。

④ 美术馆。 策划主题展览内容,做好作品装裱、展览展厅设计、平面设计等准备工作,在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展览信息,开始展览。

⑤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公示服务内容,城乡居民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与活动。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市(州)、县(市)三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文物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 73 )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 将吉剧、京剧、二人转、评剧、满族新城戏、黄龙戏、唱剧等戏曲剧种送进乡村演出,丰富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农民看戏难的问题,将传统文化送到百姓身边,促进戏曲艺术在农村地区的传播普及和传承发展。

服务标准 :按照中央下达的任务安排演出场次。演出形式灵活,可以是整台大戏,也可以是名段集萃。服务主体以县域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为骨干,省、市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为补充。

服务流程 : 根据中央下达的演出任务,督促相关县(市)文旅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接,确定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方式,定期调度演出进度,年底总结。

支出责任 : 中央财政(中央转移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 : 省、市(州)、县(市)三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三级党委宣传部门。

( 74 )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 :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 15 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 17 套广播节目。

服务流程: 国家负责承担传输中央广播节目,省、市(州)、县(市)负责传输本级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州)县(市)财政分级负责本级传输转播内容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广播电视局。

( 75 )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 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 15 套数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 25套标清电视节目。

服务流程 : 在地面数字电视信号覆盖的地区,群众可自行安装接收设备直接收看地面数字电视节目,在有线电视未通达的农村地区群众可通过申请安装直播卫星户户通设备的方式收看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州)县(市)财政分级负责本级传输转播内容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广播电视局。

( 76 )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 :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 :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 2 次优秀影片。保障农村居民免费观看电影 11.2 万场,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 2 年)比例不少于 1/3 。

服务流程: 组织流动放映队深入村屯。精选影片,为农民、中小学生免费放映公益电影。

支出责任 :中央、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

( 77 )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 “ 三农 ” 、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

①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 省级公共图书馆普通文献馆藏量不低于 150 万册(件),年图书入藏量不低于 2 万种,年报刊入藏量不低于 2000 种;地市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文献馆藏量不低于0.1 册(件),年人均新增文献入藏量不低于 0.006 册(件);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文献馆藏量不低于 0.05 册(件),年人均新增文献入藏量不低于 0.002 册(件)。

② 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 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图书不少于 2500 册;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 “ 三农 ” 、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③ 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标准。 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备图书(刊物)不少于 2000 册。农家书屋配备图书、报刊,每年每个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图书不少于 60种,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服务流程 : 城乡居民到馆(站、中心)阅读或借阅,按要求做好登记。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省、市(州)、县(市)三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三级党委宣传部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 78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 :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编辑、出版民族文字图书报刊,出版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创排、演出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

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全省每年创作 1-2部大型剧目, 50 个小型剧(节)目。全省每年出版民族文字图书 260 余种、音像制品等 50 余种。

服务流程 : 鼓励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创作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对演出的作品进行指导 , 遴选优秀作品参加重要演出活动。组织指导民族文字出版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出版重点项目,积极推进我省民生实事出版项目,鼓励民文出版单位出版更多的优秀图书。组织省内相关出版社出版民族语言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分销到新华书店等图书销售门店。

支出责任: 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州)县(市)财政分级负责本级传输转播内容支出责任。创排、演出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由市(州)县(市)财政承担,支持申报国家艺术基金和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编辑、出版民族文字图书报刊,出版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由省、市(州)财政和出版单位共同承担,支持申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国家民文出版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省民生实事出版项目。

牵头负责单位: 省广播电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市(州)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22. 公共体育服务

( 79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服务标准: 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吉林省中小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受资助场馆申报 → 县级及以上体育部门审核 → 省体育局或委托第三方对场馆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 根据检查、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经费 → 协调省财政部门安排并拨付补助经费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省体育局。

( 80 )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为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提供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 :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及省体育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 :受赠单位申报 → 市级或县级体育部门审核 → 省体育局审批 → 视经费安排情况确定配建场地及数量 → 协调省财政部门安排并拨付补助经费 → 市级或县级体育部门按程序采购配建器材。

支出责任 :省、市(州)县(市)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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