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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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规〔 2024 〕 4 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获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并经永春县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6 月 6 日(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统筹征收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详见附件):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6月 5 日。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2024 年 2 月 6 日印发的《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永政规〔 2024 〕 3 号 ) 同时废止。

四、本标准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果树、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

2. 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标准表

3. 用材林补偿标准表

4. 苗圃迁移补偿标准表

5.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6. 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7. 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表

8.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附件1

果树、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

每亩最大合理株数 备注(厘米)

(元)

大苗 棵 30 20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200 100 米径 6-151 荔枝

大 棵 1500 30 米径 26-40

特大 棵 3000 15 米径 40 以上且冠幅 ≥800

大苗 棵 30 200 地径 5 以下

小 棵 100 150 地径 6-152 柑桔、橙、柚

中 棵 200 100 地径 16-25

大 棵 300 80 地径 25 以上

大苗 棵 20 20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50 150 米径 6-153 枇杷

中 棵 100 100 米径 16-25

大 棵 120 90 米径 25 以上

大苗 棵 20 20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80 100 米径 6-154 龙眼、柿子

中 棵 200 50 米径 16-25

大 棵 350 30 米径 25 以上5 桃、李、梨 大苗 棵 20 20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40 170 米径 6-15

中 棵 80 100 米径 16-25

大 棵 120 80 米径 25 以上

大苗 棵 10 20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30 150 米径 6-156 芒果

中 棵 50 100 米径 16-25

大 棵 80 80 米径 25 以上

大苗 棵 20 30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100 150 米径 6-157 菠萝蜜

中 棵 200 100 米径 16-25

大 棵 300 80 米径 25 以上

大苗 棵 10 20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20 170 米径 6-158 木瓜

中 棵 40 100 米径 16-25

大 棵 80 80 米径 25 以上

大苗 棵 10 20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40 150 米径 6-159 板栗树

中 棵 80 100 米径 16-25

大 棵 120 80 米径 25 以上

大苗 棵 10 200 米径 5 以下小 棵 40 150 米径 6-15 10 其它杂果

中 棵 80 100 米径 16-25

大 棵 100 90 米径 25 以上

小 丛 40 150 高 200 以下11 香蕉

大 丛 80 100 高 200 以上

小 丛 20 15012 丁竹

大 丛 40 13013 毛、麻竹 - 支 5 800

- 亩 6000 成规模、有管理14 茶园 / 油茶

- 亩 2000 零星

- 亩 23000 含葡萄架及灌溉设施15 葡萄园

备注说明: 1 、其它零星果树参照其它杂果标准补偿。

2 、米径:指树(苗)木离地面 1 米处直径测量。

3 、地径:是指树 ( 苗 ) 木距地面一定距离 30 厘米处的直径。

4 、超出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补偿。

5 、超出以上标准,按现场评估。

6 、成片按标准补偿后,不再有苗木迁移费。

7 、苗木按标准补偿后,归被征迁户所有。

附件2

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

备注(厘米)

(元)

大苗 棵 50 地径 3 以下

小 棵 300 地径 3-61 茶花树

中 棵 600 地径 7-12

大 棵 1200 地径 12 以上

大苗 棵 8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200 米径 5-102 罗汉松

中 棵 500 米径 11-20

大 棵 800 米径 20 以上

大苗 棵 30 米径 5 以下

小 棵 100 米径 5-10

桂花

中 棵 300 米径 11-20

大 棵 500 米径 20 以上

大苗 棵 80 米径 8 以下

小 棵 300 米径 8-134 红豆杉

中 棵 600 米径 14-20

大 棵 1200 米径 20 以上

大苗 棵 50 米径 8 以下5 香樟

小 棵 150 米径 8-13

中 棵 300 米径 14-20

大 棵 600 米径 20 以上

大苗 棵 40 地径 3 以下

小 棵 100 地径 3-66 樱花树

中 棵 300 地径 7-12

大 棵 500 地径 12 以上

大苗 棵 40 米径 10 以下

小 棵 100 米径 10-207 榕树、刺桐树

中 棵 200 米径 21-30

大 棵 450 米径 30 以上

大苗 棵 40 米径 10 以下

小 棵 150 米径 10-208 菩提树

中 棵 300 米径 21-30

大 棵 500 米径 30 以上

大苗 棵 30 米径 10 以下

小 棵 100 米径 10-209 木棉树

中 棵 200 米径 21-30

大 棵 400 米径 30 以上

大苗 棵 40 米径 10 以下

小 棵 150 米径 10-2010 重阳木

中 棵 300 米径 21-30

大 棵 500 米径 30 以上

大苗 棵 20 米径 10 以下

小 棵 100 米径 10-2011 其它树种

中 棵 200 米径 21-30

大 棵 300 米径 30 以上备注说明 :庭院种植的乔木、灌木归类为绿化树。

1 、以上标准适用于自然生长树种,人工造型树按现场评估。

2 、米径:指树(苗)木距地面 1 米处的直径。

3 、地径:是指树 ( 苗 ) 木距地面一定距离 30 厘米处的直径。

4 、超出以上标准,按现场评估。

附件3

用材林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

备注 说明

(元)1 10cm 以下 亩 500 补偿价 米径

10cm 亩 700 砍伐费 米径

11-20cm 亩 900 砍伐费 米径

21-30cm 亩 1200 砍伐费 米径

30cm 以上 亩 1500 砍伐费 米径备注说明: 1 、补偿砍伐费后,树木由被征迁户处置,采伐许可证由征收人协助办理,办证费

用由被征收人负担。2 、米径:指树(苗)木距地面 1 米处的直径。

附件4

苗圃迁移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元)序号 分类 单位

迁移费用 折损费

1 地栽乔木类  亩 6000-8000 4000

袋苗类

亩 4000-6000 2000

(地被苗、盆栽、盆景)备注说明: 1 、需吊车迁移按最高迁移费补偿;树干直径大于 15 厘米,定植苗木和假植苗

都界定为吊车迁移。

2 、因苗木品种不同,结合行业实际 : 地栽类统一按每亩 4000 元折损费补偿

袋苗类统一按每亩 2000 元折损费补偿。

附件5

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序号 分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甘蔗园 亩 3000

2 草莓园 亩 3000

3 菜地 亩 3500

4 其他农田 亩 1500备注说明 : 其他农田:包括有耕作,现场零星种植作物。

附件6

附属物补偿标准表项目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说明

石 立方米 260-35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围墙

砖 立方米 300-39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水泥 平方米 70-90 10CM 以下 70 、 11-15CM 80 、 16CM 以上 90石板材 平方米 110-160 根据石板材质进行调整 埕院

砖 平方米 80-110 根据实际用料进行调整

乱石 立方米 180-27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条石 立方米 280-37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挡土墙

混凝土 立方米 450-600 根据实际装饰调整

水泥圈或 石砌 米 250-300 根据口径、深度计算

手泵井 口 1500 — 水井

深机井 口 5000 以 30 米为基价,每递加一米增加 300 元,最高不 超过 15000 元鸡、鸭舍 — 平方米 30-8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猪舍 — 平方米 80-150 指室外单独建造

茅厕 平方米 200-300 指室外单独建造公厕 平方米 500-800 室外单独建造、根据实际用料进行调整 室外厕所

化粪池 个 1500-3000 指室外单独建造

简易棚 平方米 80 室外单独建造、简易围护食用菌大 棚

标准棚 平方米 150 室外单独建造、钢管骨架建造等附件7

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表

镀锌钢管 塑料管

型号 补偿标准 型号 补偿标准

4 分 7 元 /M 4 分 6 元 /M

6 分 9 元 /M 6 分 7 元 /M

1 寸 12 元 /M 1 寸 8 元 /M1.5 寸 15 元 /M 1.2 寸 9 元 /M

2 寸 23 元 /M 1.5 寸 12 元 /M

3 寸 37 元 /M 2 寸 17 元 /M无盖蓄水池 200 元 / M3 3 寸 27 元 /M

有盖蓄水池 500 元 / M3 4 寸 34 元 /M

300mm 80 元 /M附件8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表

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其中 230 元为火化费)

水泥、石灰

大的 1100 元 / 座、中的 900 元 / 座、小的 800 元 / 座

有主

石头、成型墓

土墓 700 元 / 座

无主 坟墓、翁金 430 元 / 个

寄存费用 —— 50 元 / 年 ( 按长久 20 年寄存 ), 无主按 3 年寄存。

备注说明:建筑较好的坟墓,按附属物单价标准补偿。

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应用的

其它说明

一、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收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他附着物征收后归征收单位所有。

二、果树的补偿标准应结合合理株数使用,对合理株数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补偿,对超出合理株数范围的按合理株数补偿;

三、补偿标准表格使用时应结合表后的备注说明一起使用。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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