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文件富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富安〔 2024 〕 2 号
富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富源县消防安全委员
会关于印发富源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 ,县安委会、县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富源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
2.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自查自改承诺书
3.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富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富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18 日
富源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 、市委市政府 、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 , 深刻吸取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进 一步压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 , 坚决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 , 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安委办函〔 2024 〕 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云安〔 2024 〕 4 号) 、《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曲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曲靖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曲安〔 2024 〕 4 号)和全国、全省、全市 、全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 , 县安委会 、消安委决定从即日起 , 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整治范围
( 一 ) “ 九小场所 ” 。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 二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包括集餐饮 、住宿 、娱乐 、商业 、仓储 、文化 、体育 、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 一体的经营场所 , 分租 、转租形成生产 、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 三 )人员密集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 、公共娱乐场所 、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 、寄宿制中小学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二 、整治重点
( 一 )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 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 、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 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电焊 、气焊 、气割 、砂轮切割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 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 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 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 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 冷库建设 、 改造 、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 二 )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 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 , 或已设置但未保持完好有效 ; 应急广播未保持完好有效。
4. 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舍管理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5.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 三 )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1.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 、广告牌等障碍物。
2. 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 四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
3. 消火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使用。
( 五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 电动自行车在室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及充电行为。
2. 私拉乱接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六 )违规住人或设置员工宿舍
1. 从事餐饮、维修、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店铺违规留宿从业人员。
2. 将员工宿舍违规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 违规使用明火。
2. 使用燃气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3.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4. 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 、 工作措施
( 一 )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
1. 各乡镇(街道)统一发布三类重点场所整治通告,全面发动“ 三类重点场所 ” 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 要求单位责任人 、管理人带队开展自查 , 签字确认《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自查自改承诺书》(见附件 2 )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开承诺。
2. 有关部门细化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检查要点,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 、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大排查 , 重点对照《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见附件 3 )开展检查,查清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 。对单位自身排查能力不足 、整改质量不高的 ,要加大指导帮扶力度 ,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参与排查。
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派出所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 、消防工作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力量,以 “ 九小场所 ” 为重点开展排查 , 对于执法权限外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 , 上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 二 )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
1.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 、 闭环管理 , 分类施策 、逐 一销账 。对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 , 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 ; 对难以整改的 , 制定隐患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 , 作为攻坚整治对象 , 督促相关单位场所制定整改方案 , 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 , 整改 一处 、销案 一处 。对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 , 依法从严 、从重 、从快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 公安 、住建 、应急 、市场监管 、消防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 , 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施工作业 , 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违规设置防盗网和户外广告牌等问题。
3.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录入信用公示平台 , 实施联合惩戒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 、消防部门加强行刑衔接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
1. 县委宣传部发动媒体平台,广泛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和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大力宣传 “ 12345” 、 “6060000” 举报投诉渠道,县安委办按照《曲靖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 落实相关奖励措施 ,广泛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 由县消安委办牵头,定期会同县委宣传部宣传整治行动典型做法 , 曝光典型隐患 、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 。对隐患问题特别突出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逐级汇总上报市消安委办,由市消安委办上报省消安委办协调中央媒体 、省级主流媒体曝光 , 推动隐患整改。
( 四 )集中开展大宣传活动
1.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 ,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
2.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发动公安派出所 、乡镇(街道) 综合执法队 、消防工作站 、社区(村) 居民委员会,组织引导城乡居民落实 “ 三清三关两规范 ” (清理楼道 、 阳台 、厨房可燃杂物 , 离家关闭电源 、火源 、气源 , 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范电气线路敷设) 要求。
3. 应急广播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应急广播优势,将消防安全常识和节庆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火灾防控提示作为常态化播报内容 ,持续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开展消防宣传。
( 五 )集中开展大培训活动
1. 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制定教学培训计划,行动期间分级分期分批对县、乡镇(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和行业部门领导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2. 县消安委办组织开展 “ 送教上门 ” 活动,对教体 、民政 、住建 、工信商科 、文旅 、卫健等重点部门管理人 、行业所属单位负责人 , 乡镇(街道) 综合执法队伍 、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专(兼) 职民警等 , 开展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3. 县人社、住建、应急、市场监管部门突出工贸、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领域,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焊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 2 月 29 日前 , 组织已登记备案电气焊工开展一次作业安全专题培训。
4.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行业特点,督促行业所属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 针对性开展新员工 岗前培训和春节后复工复产专题消防安全培训。
( 六 )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
1.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聚焦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人员密集场所 , 突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 、 员工 、宿舍管理员 、 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基层执法人员和网格员等 “ 七类重点人群 ” 开展 一轮全员消防安全演练,着力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2. 县消防救援部门要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以及单位 、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纳入调度指挥体系 , 分别开展一次拉动演练 , 组织重点人群参训参演。
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聚焦 “ 九小场所 ” , 突出经营场所业主 、 员工 , 制定培训计划,分级 、分片区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
(七)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
1. 县消安委办要认真研判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整理收集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隐患 , 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 ,提出针对性防范对策措施。
2. 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由县消安委组织属地乡镇(街道)、主管行业部门开展约谈工作 ,发出工作警示函。
3. 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隐患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的 , 牵头组织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 , 讲清责任 、讲明风险 、讲透危害 , 牵头督促协调整改隐患问题。
( 八 )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
1. 县冬春消防安全防范检查督查组要下沉到乡镇(街道) ,开展 “ 穿透式 ”“ 印证式 ”“ 关联式 ” 明察暗访,督查结束后召开警示通报会 , 通报工作问题不足 ,传递工作压力 ,提出建议措施。
2. 各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成立行业督导组、执法小分队 , 自上而下分区域开展督导检查。
3. 县安委办、消安委办针对节后复工复产、全国 “ 两会 ” 等关键节点 , 对 12 个乡镇(街道)开展分片包保专项督查。
四 、职责分工
( 一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1. 为整治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整治行动 , 根据省政府 、县政府行政执法赋权 , 组织乡镇(街道) 消防工作站 、综合执法队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 , 重点对本地区内 “ 九小场所 ” 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劝阻 、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 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法组织拆除城乡公共区域违规设置防盗网、铁栅栏 、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3. 组织引导本地区城乡居民落实 “ 三清三关两规范 ” 要求。
4. 组织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灭火演练 , 确保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 二 )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按照 “ 三管三必须 ” 要求,对照整治范围和重点,按照《富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和《富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及时制定本部门细化实施方案 , 开展排查整治 、督导检查 、教育培训 、应急演练等工作 ; 对工作不落实 、 问题突出的下级部门 、所属单位和行业系统单位负责人 ,及时进行约谈提示 。其中:
1. 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商务部门: 负责指导涉及工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 “ 九小场所 ”中涉及工业等小生产加工企业开展排查整治 ; 配合教育部门加强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 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指导 、督促商贸服务(含大型商业综合体) 、物流仓储 、配送等企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 按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 九小场所 ” 中小餐饮、小住宿、小商店、小美容美发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2.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寄宿制中小学和学科类、文化艺术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对 “ 九小场所 ” 中小型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3. 公安机关: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 配合消防等部门 , 对辖区内 “ 三类重点场所 ” 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消防宣传教育 , 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对涉嫌犯罪的消防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刑衔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加强职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 将焊接与切割作业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县职业技能培训统筹部署 ,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 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焊接与切割作业培训、考核鉴定和证书发放工作。
6.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涉及的户外广告牌 、外装饰影响建筑外观风貌等进行严格审批 ; 对“ 私搭乱建 ” 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违法侵占公共空间等进行认定 ; 按职责分工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 , 加强对涉及城市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户外广告牌 、 防盗网等的排查整治。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场所涉及建筑工程施工 、燃气设施施工等方面违规焊接与切割作业等违法行为 ;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防盗网 、铁栅栏 、户外广告牌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事项进行排查 ,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已认定违规设置在城市公共区域的防盗网 、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8.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工作 ,及时将消防验收情况告知消防部门 , 并与消防部门共享建筑平面图 、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9.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旅游行业和 “ 九小场所 ” 中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10.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对 “ 九小场所 ” 中小型医疗机构 、小医疗美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11. 应急管理部门: 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 依法加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监管 , 依法查处有关企业违反特种作业规定的行为 ; 负责加强 “ 三类重点场所 ”中有关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督促涉及 “ 三类重点场所 ” 的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宣传引导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规范焊接与切割作业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中 “ 三类重点场所 ” 的安全检查 ;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取缔 、 吊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市场主体等生产 、经营资格 ;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作为对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13. 宣传 、融媒体部门: 组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广泛刊播消防安全提示 , 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 曝光突出风险隐患。
14. 消防部门: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 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 、联络沟通等工作 , 为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提供业务指导 、技术支持 、人员培训等 ; 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 三类重点场所 ” 开展排查整治 , 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纳入 “ 双随机 、一公开 ” 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 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5.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按属地规定的管辖权限 ,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组织拆除行业主管部门已认定违规设置在城市公共区域的防盗网 、铁栅栏 、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16. 邮政部门: 负责监督 、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对邮政快递企业分拣中心 、营业网点违规用火用电 、违规住人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充电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搭建等开展排查整治。
17. 富源供电局: 负责按照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指导各地电网企业配合属地政府 、有关部门对 “ 三类重点场所 ” 用户侧电气安全分类开展定期 、专项和特殊性检查 ;做好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18.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责根据本行业火灾风险特点 , 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五 、 工作步骤
( 一 )动员部署( 2024 年 2 月 23 日前)。各地 、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 、本行业系统整治行动方案 , 进行专题部署发动 。各级政府向社会广泛发布整治公告,形成攻坚声势。督促指导 “ 三类重点场所 ” 完成自查自改工作。
( 二 )除患攻坚( 2024 年 3 月中旬前) 。按照整治行动部署 , 集中开展 “ 八大行动 ” , 严格落实整治措施 , 全面排查整治相关场所突出风险隐患。
( 三 )阶段评估( 2024 年 3 月底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整治行动进行阶段性评估 , 总结成效 , 通报问题 , 并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 持续深化开展整治行动 。对评估不合格的 ,要进行重点督办 。县安委办、消安委办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阶段性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 四 )巩固提升( 2024 年 6 月底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 持续开展 “ 八大行动 ” , 针对前期上账隐患问题 , 加快督促整改销号 , 健全闭环整改流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六 、 工作要求
( 一 )强化政治担当 。各地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 , 强化责任担当 , 迅速行动起来 , 加强组织领导 、指挥调度 , 压紧压实责任 , 采取有效措施 , 认真排查风险隐患 , 狠抓整治行动工作质效 , 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 二 )强化排查整治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 , 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 、敏感场所 、薄弱环节 , 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发动本地区 、本行业领域内单位完成自查自改 , 在广泛排查基础上 , 建立突出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清单 , 针对性开展治理 , 全力维护本地区 、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 三 )强化监督问效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 , 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 。发现行动迟缓 、工作敷衍的 , 查不出问题 、发现问题不处理的 , 要通报批评 、督办整改 , 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 。整治行动期间 , 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 , 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 , 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行动方案和部署情况请于 2月 23 日前报县消安委办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见附件 1 )请于每月 27 日前报送, 3 月 27 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联系人: 杨荣彩 ,联系电话: 4612141 ,电子邮箱: 944846437@qq.com )。县安委办、消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1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乡镇、街道)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县级行业部门)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
自查自改承诺书
我 单 位 / 场 所(名 称 : , 地址: ; 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 : , 电话: )已对照《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 全面进行了消防安全自检自查 , 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自查发现的问题 , 我单位/场所将立查立改 , 承诺于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 。 同时 , 将举 一反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若有违反 , 我单位/场所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切实做到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 、责任自负 , 主动接受监督。
承诺单位/场所(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附件 3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 “ 九小场所 ”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 制定以下指南:
一 、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 一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 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 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 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 ,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 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 、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 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 。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 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 、集贸市场 、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 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 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 、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 二 )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 应当符合耐火等级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 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 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 米 。 民用建筑不应设置以氨为冷媒的冷库;其他冷媒形式的冷库不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下楼层 , 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10 米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 。经营 、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 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 , 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 应当实施防火分隔 。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 ,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 、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 1 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 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冷库库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 1 小时的楼板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 采用乙级防火门。
8. 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商场 、宾馆 、饭店 、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 、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 三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 应当规范明火使用 。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 应当加强用电管理 。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 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 、检查和操作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 。场所门厅 、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 四 )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 应当控制装修材料 。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 、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 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12. 应当规范燃料使用 。场所内燃气(油) 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 、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 五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 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 。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 、卷帘门、转门 、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 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 。应保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 。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 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 。消防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 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 。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 、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 、 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 一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 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 、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 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 一管理。
3. 宾馆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 2 小时巡查 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 、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 2 次 ,每月是否开展 一次防火检查。
4. 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 三提示 ”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 , 知晓 “ 119” 火警报警方法 , 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 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 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 场所营业期间 ,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 、走道 、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 二 )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 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 , 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 4米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 5 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 、转门 、 吊门 、侧拉门。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 、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 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 场所电气线路 、装置的设计 、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 , 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 、难燃材料 ;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 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 A 级。
14. 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生产、储存 、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 , 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 三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 商场 、集贸市场
( 1 )商场与住宅位于同 一建筑的 , 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 。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 2 )高层 、 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 、市场 , 其顶棚 、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 3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 , 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 4 )商场内经营指甲油 、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 1 日的销售量以内 , 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 餐饮场所
( 1 )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 2 )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 ,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 , 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 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 3 )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 , 其顶棚 、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 4 )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 ,在出入口 、楼梯口、疏散走道 、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 宾馆
( 1 )宾馆是否设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
( 2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 , 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 3 )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 30 米 ,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 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 15 米 , 单 、 多层宾馆是否大于 22 米。
( 4 )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 5000 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任 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 )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 20 米 ; 对于袋形走道 , 是否大于 10 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 1 米 。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 “ 请勿卧床吸烟 ” 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 6 )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 , 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 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 7 )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 、 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 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 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 1 )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是否违规设置在 “ 三合 一 ” 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 2 )场所与住宅位于同 一建筑内的 ,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 3 )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内的 , 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 、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设置在地下的,顶棚 、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 4 )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 5 )场所是否违规私自乱拉临时电线 。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 、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 、蜡烛 、使用明火等火种 。确认安全后 ,是否切断电源。
( 6 )歌厅 、舞厅及其包房内 , 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 ,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 ,播送火灾警报 , 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 医院 、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 1 )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地下 、半地下建筑(室) 内。
( 2 )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 。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 10 米 。在液氧储罐周围 5 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 3 )医院 、养老院的病房 、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 4 )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 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 ,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 , 方可使用。
6. 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校外培训机构)
( 1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 2 )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 、 电炉 ; 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 3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 , 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 防护措施 ,是否设专人负责。
( 4 )场所的厨房 、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 。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 生产加工企业
( 1 )住宿与生产 、储存 、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 。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 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 0.5 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 3 )生产加工车间 、 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 、设置炉灶。
8.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 1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 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 2 )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 , 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 。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 冒 、滴、漏情况。
( 3 )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 , 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 4 )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 、违规动火作业情况 , 是否违规使用电炉、 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 仓储场所
( 1 )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 2 )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 、分堆 、分组和分垛 , 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库存物品是否分类 、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 、柱的间距 ,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3 )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 确需设置办公室 、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 、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4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 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 5 )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 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 6 )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 7 )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 是否定期检测 。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 、 电烙铁、 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 8 )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 , 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 。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