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16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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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 则

1.1 修订目的

1.2 修订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3.1 Ⅰ 级突发动物疫情

1.3.2 Ⅱ 级突发动物疫情

1.3.3 Ⅲ 级突发动物疫情

1.3.4 IV 级突发动物疫情

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3 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2.5 应急处置机构

2.5.1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5.2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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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3.3.3 报告形式

3.3.4 报告程序和时限

3.3.5 报告内容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

4.2.1 疫点划定

4.2.2 疫区划定

4.2.3 受威胁区划定

4.3 应急响应

4.3.1 Ⅰ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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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Ⅱ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3.3 Ⅲ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3.4 IV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表彰奖励

5.3 责任追究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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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6.2.3 医疗卫生保障

6.2.4 治安保障

6.2.5 物资保障

6.2.6 经费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 则

8.1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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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修订目的

为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普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 Ⅰ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 级(较大)和 IV 级(一般)四个级别。

1.3.1 Ⅰ 级突发动物疫情

(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有 3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 2 )非洲猪瘟。在 21 天内有 3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

( 3 )牲畜口蹄疫。在 14 日内,有 3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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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4 日内,有 3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 5 )小反刍兽疫。在 10 日内,有 3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 6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 7 )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Ⅱ 级突发动物疫情

(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有 2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 2 )非洲猪瘟。在 21 天内 2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 3 )牲畜口蹄疫。在 14 日内,有 2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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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4 日内,有 2 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 5 )小反刍兽疫。在 10 日内,有 2 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 6 )猪瘟、鸡新城疫。猪瘟在 10 日内、鸡新城疫在 21 日内,有 2 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 7 )在镇沅县区域内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发生或传入。

( 8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 3 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 9 )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 Ⅲ 级突发动物疫情

(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有 1 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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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洲猪瘟。在 21 天内,有 1 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 3 )口蹄疫。在 14 日内,有 1 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 4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 14 日内,有 1 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 5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村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或鸡新城疫疫情。

( 6 )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村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IV 级突发动物疫情

( 1 )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 1 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 3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对养殖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消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消灭疫情。

( 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镇沅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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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镇沅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维稳、商务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县外事办、县邮政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防治技术方案,组织防疫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消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养殖规模、可供给肉类食品数量等相关信息。负责维护有关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配合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基础设施建设。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县民政局:负责因疫情对群众造成生活、生产困难,给予救助。

县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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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无害化处理场(点)规划、选址和自然资源保护等工作,提出相关保护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严禁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户)。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公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管理及公路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堵等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信息;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配合发改、农科、市场监管部门做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好肉品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督促冷库和冷链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疫情处置有关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公众健康促进教育,人畜共患疑似病例监测、医学观察和医疗救治,以及疫情调查处置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应对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有关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开展动物产品安全执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行为;严防病死、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维持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秩序。县委宣传部(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依法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和引导。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外事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了解境外疫情动态及防治情况,发挥外事协调机制作用。

县邮政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有效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犯罪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负责制定防治措施,安排消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3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兽医人员开展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供应;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消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乡(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 1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 2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 3 )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术方案。

( 4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 )承担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组建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

2.5 应急处置机构

2.5.1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疫区隔离、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2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病料采集、实验室检测、紧急免疫等技术工作。

2.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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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要会同林草、卫健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测。

3.2 预警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和 IV 级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 1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各村民委员会。

( 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3 )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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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有关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 报告形式

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 2 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的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由省级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接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通知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3.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

4.2.1 疫点划定

以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自然村、交易市场、屠宰场、运载病畜禽的车辆等为疫点。

4.2.2 疫区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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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畜禽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4.2.3 受威胁区划定

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畜禽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0公里。

4.3 应急响应

4.3.1 Ⅰ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 Ⅰ 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消灭工作。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能力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1 )县、乡(镇)人民政府

a.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c.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县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跨县的疫情报市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需要封锁国境线或省界时,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决定。d.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 组织农业农村、交运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f.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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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组织乡(镇)、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h.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i.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群众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a. 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b.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c.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或预防用药。

d. 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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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h. 必要时,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给予物资和技术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3.2 Ⅱ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 Ⅱ 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应急响应参照 Ⅰ 级应急响应执行。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3 Ⅲ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 1 )县人民政府

确认发生 Ⅲ 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县级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消灭工作。对超出县级人民政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府处理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2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出有关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 3 )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 4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按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疫情处置工作,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处理情况。

4.3.4 IV 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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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发生 IV 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应急响应参照 Ⅲ 级应急响应执行。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处置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配备、穿戴防护服,必要时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体检。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县级启动的 Ⅰ ~ IV 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灭后,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5.2 表彰奖励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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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

5.5 抚恤和补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工信、应急、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工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给予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组成,且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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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例的医学观察隔离、临床救治和疫情调查处置、公众健康促进教育等,配合协调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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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诊断试剂;

( 2 )疫苗和治疗药品;

( 3 )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

( 4 )防护用品;

( 5 )交通、运输工具;

( 6 )通信工具,包括车载电台、对讲机等;

( 7 )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染疫及相关动物的扑杀补助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的经费,财政部门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的具体经费补助标准执行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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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控技术、防治药物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练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 1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消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 2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 3 )个人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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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治安与环境保护;

( 5 )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到位。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知识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与本预案相关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镇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预案。

8 附则

8.1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马传染性贫血等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但已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为疫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屠宰场、运输车辆、经营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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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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