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22〕8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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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 2022 〕 82 号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 江城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江城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10 月 24 日

江城县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按设计、建设标准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改善农村水环境、巩固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处成果”功效,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地开展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处理设施”是指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主管、支管、入户管以及管网上的清扫口、检查井、提升井等)、污水处理终端系统(包括格栅池、隔油池、沉淀池、厌氧池、好(兼)氧池、氧化塘、人工湿地、小型一体化设施、电器电机设备等)以及附属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内所有自然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城县辖区内各行业部门、乡(镇)承担建设并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处理设施堵塞、渗漏、破损、溢流、未达标排放等,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要求。

第五条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完善项目运行管理措施,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处理设施工程的实施,达到以下目标:

(一)有效削减村庄污染负荷,使村庄环境大幅度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河流水体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居办)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修订本办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负责 监督管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排放水质情况,做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水质监督性监测及参与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

第九条县审计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和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县供电局负责供电线路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如需停电,须提前 2 天发布停电线路、时间、区域等公告,及时通知乡镇、运维单位。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发展改革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内容及固定资产应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社区)是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村(社区)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落实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或其他专管人员参与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和记录;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终端开展异常检查、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处理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引导农户做好化粪池(厕所)水、厨房水、卫生间水、洗涤水(以下简称“四水”)接入收集系统状况检查和破损报告等工作,确保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农户是处理设施的受益主体,负责检查自家“四水”接入状况,出户检查井(清扫口)以内的化粪池、入户管、户用检查井的渗漏、堵塞、破损的维护、维修和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检查井及周边环境卫生,及时将管网等处理设施破损状况向村级报告。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可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选择自行维护或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庭院式污水处理或污水收集户数较少的设施,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对本辖区的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小组,每季度至少对各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 1 次,并建立检查台账,及时监督指导各村(社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村(社区)应落实设施管理人员,负责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将污水处理实施概况、管理制度、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等上墙公示。

第十八条处理设施管理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本村(社区)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入户收集池、沉淀池(集水井)、检查井、官网、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厌氧池、人工湿地、一体化设备等设施,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点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杜绝处理设施间歇性运行、不运行或闲置现象的发生。

(一)每月对格栅、检查井、井盖、管道进行清渣 1 次,雨季期间应加大检查频次,保持处理设施正常功能;

(二)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 1 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每年对厌氧池、好氧池清淤 1 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合理修剪、清理人工湿地植物,确保其密度适宜;

(三)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确保电机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设施损坏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村委会(社区)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四)负责处理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施随意被破坏、被盗;

(五)负责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相关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方案、图纸、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和移交材料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维护手册(一体化设备)、操作规范等;

(三)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年度检修记录、日常水质自检、监督性和指令性检测报告、运行维护记录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多渠道方式争取筹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经费。

(一)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村民以一事一议等方式收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三)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四)采取公益岗位维护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每年应提高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维资金的投入比例,安排量化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维护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已建成投运的处理设施按照“谁受益、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

(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在县农居办的监督下,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不定期考核,并将其作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内容之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工作小组组建情况,管理维护人员落实情况,台账资料建立情况,检查运行维护情况,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对村级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处理设施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处理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太阳能板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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