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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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 2022 〕 57 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永平县、剑川县、鹤庆县人民政府,州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省、州有关领导批示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扎实抓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发生,推动全州煤炭产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监管执法装备、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做到专业监管、严格监管、严肃监管,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真正做到“五落实五到位”。落实从业人员责任,以落实岗位安全职责为重点,逐级逐岗位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区队、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考核奖惩,形成涵盖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全链条责任实名追溯。

二、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压实地方党政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包保责任是指包保责任人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包保责任人对包保区域、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负责,有关责任人负连带责任。各产煤县要按年度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具体方案,并把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县政府督查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严格责任追究。

三、建立定期研判推进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由州能源局牵头,产煤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每季度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交流煤矿安全生产经验,通报安全生产问题不足,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坚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采掘接续、火灾防治、滑坡防治等内容为重点,逐项研究推进,着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深入开展煤矿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

各产煤县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上级公司要对照标准、严格自查,体制机制不畅的抓紧研究解决,制度措施不健全的抓紧补充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抓紧查缺补漏,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项整改落实。对照时间节点,有重点、分层次开展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排除工作。 3 个煤矿要对照排查内容,每月组织开展自检自纠,形成自查报告,按照“五定”原则和“五落实”要求逐项进行整改,坚决做到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州能源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坚决杜绝排查不认真、走过场、搞形式,因排查不到位、整改排除不彻底,督查检查中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依法严格查处煤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从重处罚、挂牌督办;凡安全无保障、管理不放心的,坚决停产整改,决不允许带病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认真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严格履职,完善优化监管方式方法,强化全过程监管,共筑安全生产“防护墙”。

六、落实驻矿盯守监管

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落实“ 1 矿 3 组 9 人”(在职在编人员不少于 3 名)的工作要求,实行每天“三班倒”驻矿盯守;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由各产煤县负责,实行“一对一”盯守,严禁煤矿未经审批擅自入井检修、违法违规作业酿成事故。

七、实行挂联督导管理

州能源局领导每月到产煤县至少开展实地督导 1 次、下井检查 1 次;州能源局分管领导负责挂联督导煤矿上级公司,每季度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1 矿次。各产煤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至少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 次,指定处级领导对辖区煤矿实行挂联督导,每月至少下井检查 2 次。

八、有序推进煤矿“五个专项行动”

各产煤县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煤矿“五个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区域内煤矿生产、建设实际,细化推进措施,统筹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治理、煤矿“打非治违”、“灾害治理年”和采掘接续管理“五个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行动部署,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九、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及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 〕 20 号),按照“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 75% ”的要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产煤县政府要通过“考核使用一批、教育培养一批、招录引进一批、外聘补充一批”等方式,选优配强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加大考核力度,督促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产煤县政府要加强驻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尽快研究制定驻矿安全监管人员选派管理办法,采用选派在职在编人员、公开招考、紧缺人才招聘、劳务派遣、临聘或合同制等方式,按照 1 个煤矿不低于 2 人的标准选派驻矿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全面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监督。

十、督促指导煤矿加快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各产煤县政府和州能源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等州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督促指导力度,聚焦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的难点、堵点,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坚持“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有事马上办”,强化服务意识,多说怎么办,少说不会办、不能办,做优政务服务,强化要素保障,构建“清”“亲”政商关系,促使企业认清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趋势,纠正踩底线、因陋就简导向,坚定“四个对接”(科学对接国家产业政策、精准对接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对接自身资源条件、无缝对接监管监察工作要求),“四个升级”(煤矿规模升级、生产系统升级、采掘工艺升级、管理水平升级)的信心,坚决守住“综采综掘”底线,实现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施工,共同推动大理州煤矿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一、持续提升全州煤矿办矿能力

进一步提高煤矿管理质量和装备水平,严把煤矿企业管理队伍准入关,全面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队伍素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按照单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 年的要求加快提升煤矿规模装备水平,大力实施“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提升矿井生产效率。全面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引进煤矿专业化技术服务、搭建第三方服务平台、采取整体托管等多种方式,强化专业技术支撑,提升煤矿办矿能力。

十二、严把煤矿复工复产质量关

各产煤县政府要认真抓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确保不安全不生产。对准备复工复产的矿井,严格落实方案制定、开展培训、排查隐患、现场验收、签字背书程序“五关”要求,符合标准后方能恢复生产建设。各煤矿要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复查,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煤矿复工复产质量关。

十三、加快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州能源局要督促各产煤县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配齐配强监控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封条”建设和维护,确保系统设施设备合格、系统稳定可靠、维护保养到位,严格落实调度指挥中心(监测监控中心)值班值守制度,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及时撤出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十四、严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程序、时限要求和报告事项进行事故信息上报,电话报告到州能源局时间最迟不超过 25 分钟,随即形成纸质报告上报,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一律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深入开展联合执法

州能源局要加强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二处的协调联系,落实好定期报告工作、定期沟通协调、信息通报、联合约谈、联合培训学习、联合执法六项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每季度至少联合执法检查 1 个煤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屡改屡犯的煤矿,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六、强化履职督查

各产煤县政府要适时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加强过程督查、跟踪督办,强化限期整改和“回头看”,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细落小。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定期通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对政治站位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措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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