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 2022 〕 83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0 月 12 日
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2 .快速反应,有效联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医疗救援应急处置的沟通、协调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3 .专业救援,综合施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援,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水平。
(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主要是:
1 .自然灾害:包括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 .事故灾难:包括航空、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电力、通信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水库以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临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 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 级)四级。
二、医疗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1 .指挥部组成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卫生健康工作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红十字会、临沧军分区、武警临沧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2 .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与新闻媒体采访,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过程中网络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研判,统筹组织协调网络舆论管控和引导工作,配合做好网上负面信息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医疗救援应急体系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非医疗类应急物资储备,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配合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需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向群众宣传应急救护知识,开展救护培训活动,提高群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临沧军分区、武警临沧支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市医疗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 .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 .承担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1 .市急救中心
紧急救援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人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2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市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组建不低于 4 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 1 支 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3 .专业医疗服务机构
临床检验中心、采供血机构等根据医疗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援的物资、血液和技术力量储备等工作。
三、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 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 级)四级。如果国家有新的分级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Ⅳ级)
1 .一次事件伤亡 10 ~ 29 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1 例的突发事件。
2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事件(III 级)
1 .一次事件伤亡 30 ~ 49 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含 3 例)的突发事件。
2 .省、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 .跨县(区)的一般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事件(Ⅱ级)
1 .一次事件伤亡 50 ~ 99 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 例(含 5 例)的突发事件。
2 .跨地市级区域的较大事故。
3 .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4 .省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 级)
1 .一次事件伤亡 100 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事件。
2 .跨省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重大化学泄漏、核与辐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4 .国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医疗救援应急响应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县(区)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区)卫生健康局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医疗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指挥部,经批准启动市级医疗救援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市指挥部办公室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医疗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并在省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五、现场医疗救援
(一)现场救治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保护。现场医疗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的伤病员作出标志,分别卡在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他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迅速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医疗救援指挥部,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抢救进程。
(二)现场医疗救援步骤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并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2 .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并汇总报告指挥部。
3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 .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 .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送往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六、医疗救援保障
(一)机构和队伍保障
市级根据城市人口、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情况,建立 1 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设立紧急救援机构。市、县(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技术队伍。
(二)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救援的需要,提出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医疗救治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经费,除由责任单位(人)支付以外,按以下规定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门、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由医疗保险和个人分担支付;其他伤病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上述渠道仍不能解决和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员的医疗救治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二)奖励与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抚恤和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四)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