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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红政办通〔 2022 〕 30 号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红塔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 9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塔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工作实施方案
自上世纪 80 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广大群众自觉响应国家号召,为完成国家控制人口数量的战略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和巨大牺牲。今年 5 月 3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经济补助、养老照料等方面对特殊家庭给予帮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 2021 〕 30 号)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 2013 〕41 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
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
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长效机制,多措并举、多方关怀 ,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关怀扶助, 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
神慰藉等问题。在经济扶助、养老照料、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
方面制定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走出心
灵创伤、回归正常生活 。逐步建立特殊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
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特殊家庭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工作
针对特殊家庭存在的养、医、精神慰藉、终老等问题,着手
实施生活关怀、养老关怀、健康关怀、精神关怀、生育关怀、临
终关怀等服务。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 对女方年满 49 周
岁且符合条件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
的家庭进行护理补助,补助标准为 100 元 / 人 / 月。(牵头单位:区
财政局、区卫健局)
(二)提高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对女方年满 49 周岁,
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
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增加补助,即:初婚户、离婚户增加 2500 元 / 人,丧偶户增加 5000 元 / 人。(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三)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自愿参与原则下为每位特殊家庭成员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 65 周岁以下购买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65 周岁以上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向上级机构申报失独家庭住院护理险。(牵头单位:区计生协会、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四)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 特殊家庭提出租住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且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并享受租房租金减免 50% 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五)开展节假日慰问和暖心活动。 由卫生健康牵头,工会、残联、民政、红十字会、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等部门,在中国传统节假日期间,走访慰问特殊家庭。其中春节期间慰问不少于 10% 的特殊家庭,每户慰问金不少于 300 元。鼓励慈善机构、社区组织、爱心企业和群众参与结对帮扶,经常性开展物质帮助、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公益活动。(牵头单位:区卫健局、群团组织)
(六)自主选择养老照料方式。 特殊家庭成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养老、机构养老。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好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优先满足特殊家庭老人的养老需
求。(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将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
生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开展“一对一”医疗健康服务,在每年
年底完成对特殊家庭全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并开展服务。
由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牵头单位:
区卫健局)
(八)提供就医便利。 一是指定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特
殊家庭成员就医的定点医院,在该医院就医时开通就医“绿色通
道”。二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免除挂号费,提供便利的就
医条件。三是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家
庭成员提供健康保健、慢病管理、常见病诊疗等上门服务。四是
特殊家庭成员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家属或
者关系人在场签字,且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依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经治医师提出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
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如患者意识清醒,
医疗机构可以取得患者意见,由患者本人签字后实施。(牵头单
位:区卫健局)
(九)提供城乡医疗救助。 对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
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
分,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区医保局)
(十)建立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 建立特殊家庭信息档案,为每一户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名小组工作人员作为帮扶 “ 三岗 ” 联系人,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进行管理。有条件的社区、村(居)委会可吸收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社工、志愿者作为帮扶联系人。(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十一)开展心理疏导。 组织从事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士为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在有需要时为特殊家庭成员进行个性化的心理干预服务。服务机构: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咨询地点:玉溪市第二医院门诊楼 3 楼,咨询电话:0877-6130659 , 6135478 )、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咨询地点:玉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万元楼一楼,咨询电话: 0877-2035120 )。心理咨询时间:上午 8 ∶ 00-12 ∶ 00 ;下午: 14 ∶ 30-17 ∶ 30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十二)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开设法律服务 “ 绿色通道 ” ,免费为其提供咨询、维权等法律援助服务,维护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十三)提供再生育服务。 为有再生育意愿、身体条件适宜的特殊家庭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指导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对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十四)提供收养服务。 民政部门要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
养条件的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办理收养手续。公安部门要按政策给
予落户。(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十五)提供终老服务。 特殊家庭成员,符合城乡居民丧葬
补助条件的,按照特殊困难群众,一次性给予 5000 元丧葬补助。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乡、街道要把特殊家庭扶
助工作纳入改善和保障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
程,成立工作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
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有效整合各类扶助资金和
资源,协调解决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制定优惠政策。 在国家、省、市、区现有政策的基础
上,动态完善有利于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倾斜政策。区级各部门
要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制定相应的优先优惠政策。
(三)加大经费投入。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财
政部门要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四)加强舆论引导。 区级单位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
推进情况,又要尊重特殊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
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家庭的良
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