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 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腾政办发〔 2022 〕 23 号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 年 8 月 20 日
腾冲市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
为有效盘活我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09 〕 145 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 2012 〕 876 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备案审批工作的通知》(云保办〔 2013 〕 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符合腾冲实际的保障性住房流转机制,合理处理保障性房源供应,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遵循 “ 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先租后售、自愿购买、完善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 的原则,逐步实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居者有其屋 ”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顺利推进,成立腾冲市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李彬仁 副市长
副组长: 杨永明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 马华源 市纪委委员、市监委委员
刘 璐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 文 市发改局局长
陈加良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立刚 市司法局局长
董大文 市财政局局长
李朝权 市人社局局长
胡本法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术天 市审计局局长
王 喜 市信访局局长
闫永明 市税务局局长
赵 何 城投公司董事长
何忠流 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副
总经理
邵维岳 腾冲安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由杨永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江超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市纪委市监委: 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局: 负责牵头组织市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投公司等单位,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同等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配套设施等因素,对第三方出具的基准价格报告进行审查。按不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确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市公安局: 负责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家庭的家庭人口和户籍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司法局: 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指导协助销售主体和相关单位做好保障性住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市人社局: 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申请人的社保缴纳、合同备案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指导及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政策指导及报批工作,严格遵循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未按规定上市交易行为发生。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办理先租后售的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
市审计局: 负责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市信访局: 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过程中相关群体的信访工作。
城投公司: 配合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做好保障性住房销售日常工作,及公租房待售房源清退、承租人员安置、售后管理等工作。
市税务局: 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的税收政策。
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省银团对接产权释放事宜,提供开发建设成本;负责完善 2012 年、 2013 年代建公租房项目配套设施。
三、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对象
凡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租住保障性住房 1 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复审合格的人员,可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公示、轮候等程序后,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上报保山市住建局、省住建厅备案后销售。配套商业用房销售对象不适用此条件。
四、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一)本方案中 “ 先租后售 ” 的保障性住房,专指公共租赁住房。
(二)确定销售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房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 20 % 。
五、出售价格的确定
按《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备案审批工作的通知》(云保办〔 2013 〕 5 号)中有关规定: “ 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按不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 ” 。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不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由销售主体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同等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价格确定后,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城投公司、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销售公司及销售资金管理
(一)由政府委托具有销售资质的公司,负责项目的全程营销代理。
(二)建立财政监管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销售收入一部分专项用于 2012 年、 2013 年保障房省级统贷项目各年度还本付息,一部分用于公租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完善。
七、申请流程
(一)符合保障性住房 “ 先租后售 ” 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销售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 . 与城投公司签订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
2 .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委托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的,办理人应当出具有申请人及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3 .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审查情况;
4 . 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进行复审。
(二)销售主体收到保障性住房购房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补齐所需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材料齐备,销售主体自受理保障性住房购房申请后,会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于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购房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销售主体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购买保障性住房相关手续。
(六)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登记家庭少于或等于拟出售房源数的,申请家庭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多于拟出售房源的,申请家庭通过抽签方式获得购买资格后办理有关手续。
(七)配套商业用房销售参照商品房销售,不适用以上流程。
八、销售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应与确定的销售公司签订《购买保障性住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当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发生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无条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经审核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户在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及相关税费后,按房产登记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权属登记部分须在《不动产登记证》 “ 附记栏 ” 中注明 “ 保障性住房 ” 和 “ 有限产权 ” 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九、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及上市交易管理
(一)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自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赠与、捐赠,但政府回购不受上述年限限定。
(二)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自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超过 5 年的,购房户在按规定缴清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有关税费后,所购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由相关部门变更为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所购保障性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三)将所购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四)符合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其房屋产权人应在交易前 15 日内书面告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房屋产权人告知书时应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书面回执。
(五)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其房屋产权人可行使抵押权。将设置抵押权的保障性住房通过拍卖或变卖偿还到期债务的,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债务人、拍卖或变卖单位应在拍卖或变卖前 15 日内书面告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债权人、债务人、拍卖或变卖单位告知书时应向债权人、债务人、拍卖或变卖单位及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书面回执。
(六)对于所购保障性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七)已出售的保障性住房自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 年内发生继承的,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依法继承。其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可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保障性住房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八)配套商业用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参照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商品房相关规定。
十、法律责任
(一)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对象对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一次,市人民政府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或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保障性住房购买者购买住房后在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转让、赠与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无条件收回所购保障性住房。
(三)对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审核中若发现虚报、瞒报家庭基本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 年内不再接受该户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已骗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无条件收回购买保障性住房,并在 5 年内不再接受该户家庭住房保障申请。
(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出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 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2 .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 . 提供虚假证明的;
4 . 发现违规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5 . 擅自改变划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