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县城区应急取水点南浪河水源保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腊政办发〔202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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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县

城区应急取水点南浪河水源保护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腊政办发〔 2022 〕 21 号

勐腊镇人民政府,勐腊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办、局,省、州驻县各有关单位:

《勐腊县城区应急取水点南浪河水源保护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8 月 17 日

勐腊县城区应急取水点南浪河水源保护

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重点落实南浪河应急取水点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工作,落实饮用水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行业部门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曼旦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区划Ⅲ类标准要求;近期内解决县城区饮用水的安全保障,满足县城区饮用水需求。

二、保护适用范围及划分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南浪河取水点饮用水保护管理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河流型饮用水源地的管理执行,具体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水域

1. 水域。南浪河取水点上游 1000m ,下游 100m 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2. 陆域。沿一级保护区水域为边界陆地纵深 50m 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水域

1. 水域。一级保护区边界外上游全部河道水域,下游一级保护区边界侧外 20m 的河道水域。

2. 陆域。一级保护区外河道水域整个集水范围。

三、工作机构

成立勐腊县县城区应急取水点南浪河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子国 副县长

副组长:润元平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刚 竑 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局长

罗建平 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张传敏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向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 敏 县财政副局长

许海平 县自然资源副局长

闫 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文成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邓仕发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余建兵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监

察专员

王 宏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杨 豪 勐腊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何在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管护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刚 竑 同志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应急取水点的相关事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应急取水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南浪河取水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各职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对照职责分工,逐一研究制定措施。重点对方案制定、落实措施、台账管理、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统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增强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开展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排查及日常巡查工作;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制定水质监测方案,提供技术保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水质情况;强化执法联动,完善联防联控管理制度,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配备饮用水源地应急处置物资。

县水务局:加强应急取水点的日常巡查巡视,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在水源地周边的破坏防护网、野炊、畜牧养殖、乱扔垃圾、破坏水源、捕捞、垂钓等违法行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的疏浚工作,扩大河道保洁范围;对水源地进行日常巡查,形成长效机制,遏制人为活动影响;协调配合勐腊县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管网巡查和养护。

县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开展打击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水利设施,危害公共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水质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好企业对净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净水设施的运行效果;加强对企业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水质情况;建立健全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机制和末端处理应急方案;加强取水点的安全管理,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用水安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加强上游南浪村的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实施农业种植、畜禽养殖行为进行排查整治,依法打击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法行为;开展上游村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村户改厕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自来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加强应急保障,根据水质情况变化,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测,监测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强化水污染事件人群健康影响调查和应急处置准备,加强对勐腊县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卫生监督,动态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保障用水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依法打击保护区内乱砍滥伐,破坏水源涵养植被等违法行为。

勐腊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水源地上游村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杜绝垃圾污染;组织村组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河道管理、“两污”等相关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严禁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开展郊游、聚餐等活动。

河长联系部门:加强南浪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勐腊县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取水点的定期巡 査 ,加强对取水点取水设施、隔离防护网维护,对取水口附近的沉积物(枯枝烂叶)进行清理;定期对应急取水点水源地周边环境和应急供水管网进行巡查,保障应急供水管网正常运行;定期开展供水管网的维护维修,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勐腊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饮用水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对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到岗。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职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坚决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省、州、县关于勐腊县县城应急取水点南浪河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部署精神,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明确责任,迅速行动,坚决把水源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社会参与。 充分利用勐腊发布、微信平台、宣传标语、专栏专题等方式,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强大舆论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爱水、惜水、保护水的意识。

附件:勐腊县南浪河应急取水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管理制度附件

勐腊县南浪河应急取水点饮用水地表水源

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全面推进南浪河应急取水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设有保护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第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1.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 禁止设置油库;

6.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

7. 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8.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如:垂钓、游泳、野炊等人为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1.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3.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新增排污量。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四)各级保护区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五)各级保护区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搏杀鱼类;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七)禁止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三条 勐腊县给排有限责任水公司设立供水专管员,供水管理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 査 制度,定期对应急取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和应急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问题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四条 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者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按权限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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