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发改联发〔2022〕391号
临沧市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保障粮油应急供应,根据《临沧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沧市粮食应急预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临沧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公司,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7日临沧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保障粮油应急供应,根据《临沧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沧市粮食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府储备粮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并纳入市级政府储备粮规模总量的大米、菜籽油。
第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轮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承储和代储
第五条 临沧市粮食储备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在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轮换和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本市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油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代储(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即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实物存放于代储企业自有厂房、仓库(罐),由代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周转轮换,承储企业指派专人负责监管。
第三章 代储企业的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粮油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营粮油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无不良记录。(二)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贸易经营能力。加工生产企业类:按不同产品类别,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100 吨以上(含,下同),大米月经营量达到200 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日精炼油脂能力10 吨以上,食用植物油月经营量达到20 吨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连续开工生产且产品有一定销量。贸易经营企业类:贸易经营正常,粮食库存周转快,粮食月经营量达到200 吨以上。(三)具有与经营数量和代储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能力。用于代储成品粮油的厂房、仓库(罐)属于企业自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四)代储仓库(罐)必须保持完好,设施齐全、卫生整洁、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隔热和通风等性能。代储仓库(罐)周边(500 米范围以内)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环境良好,交通便捷。(五)实施现代企业管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措施齐全;企业内部具有较好的仓储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备,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粮油质量管理和粮油保管人员;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产品进出库;企业信誉度高,近三年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六)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政府应急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供应工作,服从市发展改革委的指挥、调度。(七)能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第八条 符合代储条件且自愿承担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代储任务的企业,均可向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代储的企业进行评审,初审合格企业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代储企业每两年年审一次,由承储企业组织年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当中择优甄选代储企业,并根据代储企业的加工或经营能力、管理状况提出代储的品种、数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被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协议须明确代储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费用、管理要求及双方职责。《临沧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代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5 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临沧市分行备案。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储备大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大米》二级(含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市级政府储备菜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菜籽油》压榨菜籽油二级(含二级)以上,浸出菜籽油三级(含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均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采用小包装储存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三条 储备轮换计划以年为周期下达。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按照“先入库后轮出”,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进行轮换,承储(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实物库存要保持承储(代储)规模总量的100%。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实物库存必须在保质期内,且必须无虫害、无霉变、无酸败、粮情稳定,确保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库存保持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一)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仓(罐)必须悬挂“临沧市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专牌。(二)承储(代储)企业要明确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保管员。保管员要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承储(代储)企业要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入库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监管,每批次入库的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必须提交质量检验报告,没有随车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单和不合格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承储企业应对新入库的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指标进行抽检,并做好抽检书面记录,保证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代储企业储存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安全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现行统计制度,于每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规范的保管、统计、质检台账和每个批次的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成本台账,于每月底前向承储企业报送粮油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为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不得将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用作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或将代储任务擅自转包。
第五章 财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采购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沧市分行办理贷款,按“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实行贷款管理,利息开支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轮换价差补贴及轮换费等)实行包干使用。储备大米管理包干费用补贴:保管费每年每公斤0.14 元,轮换价差补贴及轮换费每年每公斤0.54 元;储备菜籽油管理包干费用补贴:保管费每年每公斤0.4 元,轮换价差补贴及轮换费每年每公斤0.2 元。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补贴、利息及动用费用等列入粮食风险基金开支。管理包干费用补贴、利息补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季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与代储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核定代储费用标准,并按约给付。
第六章 动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按照《临沧市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动用。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时,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组织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及时组织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动用结束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临沧市分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临沧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承储(代储)企业基本情况、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代储)企业储存的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检讨、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追缴;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上级部门的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执行不力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选择不符合代储条件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三)因监管松懈、管理不善,造成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数量不足,或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或霉烂变质、被盗被骗的;(四)发现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上报的;(五)存在虚报、隐瞒行为,或妨碍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代储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承储企业责成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扣除一定的代储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检查出现两次以上(含,下同)库存数量不足的;(二)经检查出现两次以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三)对于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时整改或落实不到位的;(四)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过程中发生质量或储存安全事故的;(五)将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油用作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六)擅自转包代储任务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 年8 月17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