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能源局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监管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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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能源局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

严重矿井监管的通知

曲能源安全〔 2022 〕 68 号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中村煤矿:

为严格落实 “ 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矿井零透水 ” 目标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严格基础保障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简称突出矿井)瓦斯防治应坚持“ 管理、装备、素质、系统 ” 并重,确保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突机构。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主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体系,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地测、安全监控专职队伍,配置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上级公司至少配备 2 名及以上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突出矿井或者有 6 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 4 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 3 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通风、抽采、地测、安全监控)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不少于 2 名专业技术人员。

3. 加强作业人员防突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防突工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 周,每年至少组织 1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和防突工实际操作技能演练。各级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对突出矿井检查时,坚持 “ 逢查必考 ” ,重点对矿长、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作业、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人员进行抽查考试,凡考试不及格 1 次,须参加专业机构培训合格后上岗,考试不及格 2 次的给予调整岗位,着力构建全员懂瓦斯、全员查瓦斯、全员治瓦斯工作体系。

4. 煤矿必须建立满足矿井瓦斯抽采能力的地面永久系统,配备满足条件的钻机、取样设备、钻孔轨迹测定仪。坚持两堵一注带压封孔措施,坚持瓦斯防治 “ 两把锁 ” 管理。

5.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实验室,能够测定包括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等参数。

(二)防治水

1.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2.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特别是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水淹区、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矿井边界等区域时,必须进行探放水。煤矿应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3.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应在地测部门设置防治水机构,明确防治水技术负责人,至少配备 1 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至少配备 3 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或水文地质类专业全日制教育且从事过防治水工作,或者煤矿其他专业毕业有 5 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并且每 3 年至少接受一次防治水技术培训。

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探放水工作人员。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 3 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控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 6 人,并持证上岗。每次井下探放水作业现场探放水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探放水队伍要专门设置,独立核算,真正做到探掘分离。

煤矿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探放水钻机,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 2 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极复杂煤矿至少配备 3 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探放水钻机额定钻距不小于 150m 。

4. 煤矿应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结合矿井实际,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执行要求等,制定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钻孔基准线 “ 两把锁 ” 管理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确保探放水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

5.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同时充分利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突出采空区、废弃老窑、断层、裂隙、陷落柱、地下含水体等重点,落实好治理措施。

6.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鼓、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在发现极端天气可能发生暴雨洪水严重灾害、向本矿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区)、采动裂隙大量涌水,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河流、堤防出现溃堤、决口,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严禁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二、严格过程管控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 强化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进行,煤矿对鉴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可自行认定突出煤层,并按规定逐级报备。

2. 强化瓦斯地质探查工作。煤矿应建立地质预测预报预警制度。坚持 “ 物探先行、钻探验证 ” 和掘进工作面 “ 逢掘必探、先探后掘 ” 原则,查明地质构造、煤层瓦斯赋存等隐蔽致灾因素。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作业前要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等情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防止误穿(揭)突出煤层。

3. 强化瓦斯预抽工作。突出矿井必须采取以区域预抽为主的瓦斯治理措施,实现抽、掘、采平衡。突出矿井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准备煤量的要求,回采煤量不得少于 5 个月。

4. 强化区域防突措施落实。突出矿井要实行 “ 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 瓦斯治理,完善矿井采区设计;凡是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或保护层开采效果达不到防治要求的,要采取底板抽放巷区域治理措施进行治理。严格钻孔施工与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做到 “ 钻到位、管到底、孔封严、水放净 ” ;精准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判。

5. 强化措施落实过程视频监控。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曲政发〔 2022 〕 10号)要求,实现掘进工作面 T1 探头、钻孔施工、钻孔深度验收视频化、人员定位精准化。

6. 强化关键环节管理。突出煤层井巷揭煤必须施工前探取芯钻孔,测定揭煤区域的瓦斯压力,施工卸压钻孔、抽采钻孔,严格执行效果检验。完善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措施,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

7. 严格瓦斯异常预警管控。预触发警的条件主要有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工作面预测指标超标、工作面出现顶钻、喷孔、岩孔异常见煤、煤壁片帮、顶板异常来压、异响等异常情况时,煤矿要立即停止采掘作业,随即进入预警程序分析处置待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解除预警。

8. 严格通风管理。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前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进行智能化升级,主要通风机实现远程监视和集中控制。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 1条专用回风巷。 2 个采掘工作面共用与专用回风巷相连的一段巷道按专用回风巷管理。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不得行人。

9. 严格瓦斯超限管控。煤矿采掘作业过程中有瓦斯异常情况(瓦斯变化超过 0.2% )时,要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严格落实 “ 两停、一撤、六查 ” 制度。即:停产、停电、撤人,查明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压实、抽采是否达标、通风系统是否可靠、设备维护是否合格、现场管理是否到位等。

10. 严格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与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严禁切断数据传输,煤矿及上级公司及县(市)煤炭行业监管部门须专人值班值守,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的,立即处置并报告。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全量程或高低浓度激光原理甲烷传感器,并按规定进行安装、维护。

(二)防治水

1.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全、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批。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开采影响范围内构造、导水情况,可采用疏水降压、井下注浆改造加固煤层顶、底板、地面区域治理或充填开采等方法进行水害防治。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明确测斜钻孔及要求。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地测部门制定,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物探探测环境应达到物探施工要求,现场施工期间应有具备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跟班。工作面综合物探成果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查。

2. 存在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应推进老空水防治 “ 四步工作法 ” ,确实做到 “ 查全、探清、放净、验准 ” 。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按设计实施。疏放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放水量、水压动态变化。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

3. 煤矿须开展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井田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在井上下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4. 推进探放水基准线 “ 两把锁 ” 管理制度。在每次探放水钻孔起始点附近设置探放水钻孔基准线标记牌,并用两把锁固定在巷帮,一把锁的钥匙由驻矿安监员负责保管,另一把锁的钥匙由煤矿下井带班矿领导或防治水专业技术员负责保管。每一循环探水工作结束,由两把锁钥匙持有者现场确定后,把基准线标记牌移至下一个探放水钻孔起始点。

5. 探放水作业必须安装钻场视频监控,测定钻孔轨迹。探放水现场记录内容必须真实、齐全、清晰,探水钻孔施工完毕,由钻孔验收人员及时验收并签字。探放水结束后由地测部门或防治水机构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或效果评价报告,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下达允掘(采)通知单,明确允掘(采)进度和超前安全距离,并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发,采掘作业队伍严格按允掘(采)通知单要求进行采掘作业。

三、严厉查处重大隐患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 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未开采保护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进行处罚;开采保护层时没有按规定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若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煤矿,根据煤层赋存及顶底板条件,推进底板巷集中抽采区域治理措施。

2. 对突出矿井的产能核定抽查,发现采掘接替紧张而未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仍然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

3. 对突出矿井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防突知识能力的,依法责令停止矿井生产并依法进行处罚。

4.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擅自停用监控系统,违规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人为损毁甲烷传感器或擅自篡改瓦斯监控设置,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造成瓦斯监控数据失真或数据上传中断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对参数造假、假打钻、假抽采、假计量、假检验、假评判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

6. 经第三方监管机构检查落实两个 “ 四位一体 ” 执行不到位,评估不合格的煤矿,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存在系统性问题或重大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建设并从重处罚。

7. 对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不清、煤层赋存情况不明、顶(底)板岩巷掘进未掌握围岩变化情况的,依法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并依法进行处罚。

8. 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煤矿企业,由煤矿属地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并实施处罚;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煤矿,依法从重处罚,停产整顿不少于 1 个月,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9. 对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煤矿,以 1 个月为一个周期,执行停产累加的方式,第一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 3 天,第二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 6 天,第三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 9 天,行业监管部门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二)防治水

1. 对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未配备专用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3. 在掘进作业前未对需掘进区域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

4. 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

5. 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一经查实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6.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一经查实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7. 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

8. 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令停产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严肃监管责任追究

监管执法检查过程中经上级监管监察部门及第三方检查服务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提醒谈话仍不改正,按干管权限提请处理。

(一)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方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二)对查出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曲靖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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