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我市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芒市实际,修改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芒市,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成品粮,下同)。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运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实行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县级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市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三条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制定本级储备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芒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成品粮储备不得低于 7 日市场供应量。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县级储备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6 年。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县级储备粮(稻谷)轮换量原则上按照储备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按货位以整仓轮换,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成品粮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 4 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批准最多可延长 2 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管理费用。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轮换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决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粮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局)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后原则上 12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各相关部门应对县级储备粮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轮换费等补贴原则上实行据实补贴,轮换价差亏损结合粮食市场行情实行据实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亏损,由本级财政负担,从粮食风险基金或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负责承担。
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县级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解决,实行统贷统还,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方式运作。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贷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 履行县级储备粮监管职能发生的质量检验、轮换管理情况核查以及其他购买县级储备粮管理服务等所需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营业部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运用好“云南省智能粮库业务平台”,将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数据纳入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县级储备粮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 2022 年 8 月 10 日,施行之日 2022 年 9 月 8 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分行负责解释。 2009 年发布的《潞西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潞西市人民政府第25 号公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