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卫生健康局文件
弥卫健发〔 2022 〕 45 号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
《弥勒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弥勒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卫生健康局第 12 次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弥勒市卫生健康局2022 年 8 月 10 日
弥勒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标准化水平,高质量推进全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弥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医疗卫生用房及相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环境整治绿化等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工程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工程预结算、评估、审计等。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1. 市卫健局是全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工程项目审批及核准、中央投资项目申请、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监督等。
根据卫健系统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市卫健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挂钩责任制度。职能科室负责全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工程项目建设日常监管、项目进度、资金调度及相关数据上报等工作。
2. 成立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坚持 “ 谁建设、谁负责 ” 的原则,各项目单位法人为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的副职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项目从规划策划、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委托代理制度、招投标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竣工验收制度、投资核准制度、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及工程备案等制度。
第五条 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坚持 “ 概算控预算、预算控决算,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 的原则。所有投资项目必须根据批准的概算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其资金支出预算既包括建安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也包括待摊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廉洁承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采购事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七条 项目的变更管理
1. 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必要、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2.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报审制度,建设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3.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所有工程变更需遵循 “ 先申请、后实施 ” 的原则。工程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预算等发生重大变化)在正式施工 15 天前向市卫健局项目办提出变更申请,正式施工 7 日前确认变更;若现场变更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沟通再行报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项目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总体规划,报市卫健局及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 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项目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及市卫健局批准的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批复,编制设计方案报市卫健局审核后,项目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 “ 科学、安全、需要、经济、美观 ” 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避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标准建设。
第三章 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委托代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1. 招标监督管理制度
( 1 )项目工程预算金额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严格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 2 )项目工程按要求规范编制工程预算。
( 3 )医疗卫生用房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绿化等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是 预算金额 0-10 万元(含 10 万元),由项目单位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经集体研究进行比选(形成会议纪要),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建设,其中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是 预算金额 10 — 20 万元(含 20 万元),应向市卫健局提出申请,由职能科室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项目单位集体研究进行比选(形成会议纪要),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建设,其中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是 预算金额 20—60 万元(不含 60 万元),应向市卫健局提出申请,由职能科室初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上市卫健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后下发批复意见书。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书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建设,其中工程结算审计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四是 预算金额 60 万元—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的项目,应向市卫健局提出申请,由职能科室初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经市卫健局班子会研究通过后,下发批复意见书。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书首先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进行审批,然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建设,其中工程结算审计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是 预算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向市卫健局提出申请,由职能科室初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经市卫健局班子会研究通过后,再上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下发批复意见书。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书首先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进行审批,然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公开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建设,其中工程结算审计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 4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技术咨询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政府采购目录除外)等采购严格按照以上程序执行。
( 5 )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 6 )招标文件严禁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在招投标过程中,严禁围标、串标行为,确保工程招投标公平、公开、公正。
2. 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注: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需报市卫生健康局职能科室进行审核通过后双方才能签字盖章。合同应体现工程项目建设结算需计提税金的原则。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书须上交一份至市卫健局职能科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派出专职或兼职基建管理人员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履约情况,配合监理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管理。着重把好 “ 六关 ” :一是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项目单位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项目单位领导小组人员,会同监理人员、项目经理认真审核签字方可生效,并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签证审核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项目单位项目领导小组人员集体签署意见,并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单位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规范签发付款证明书。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并做好监理日志,做好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共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工程验收及结算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由项目单位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及时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结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由项目单位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所需资料提交给审计单位(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第三方或市审计局),进行最终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编制的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省相关定额标准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集体讨论研究通过。项目单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超额支付工程款。项目款拨付依据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情况,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中标企业出具发票后直接转账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严禁转给非施工方的账户或现金支付,严禁出现收款收据等白条现象,严格执行会计法、税法及发票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以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比例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 工程结算审计款的 3%) 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行拨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廉政工作,建立项目公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法人代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决策失误、履责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2.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但未经批准,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或不按编制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设置依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批复概算的;不按规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3. 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对工程变更签证单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流失的;违反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超额拨付工程款的;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
4.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5. 项目已完工,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按时向市卫健局、审计部门送审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6. 存在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项目的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结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管理资料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档案目录,收集、整理完整的项目档案存档,并按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单位应立即上报市卫健局,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正确使用建筑设物,不得改变房屋及相关设施设计的使用范围,要加强日常维护及季节性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本制度,修订(制定)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州、市修订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