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文山抗震救灾
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抗指发〔 2022 〕 3 号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文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8 月 7 日
文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职能作用,明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和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云抗指〔 2022 〕 3 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山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政办发〔 2019 〕 95 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文政办发〔 2021 〕 52 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及撤销文山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政办发〔 2022 〕 38 号)、《文山州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挥部作为文山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
第三条 指挥部设指挥长 1 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组成人员调整按照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 1 名、由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设副主任 3 名,由州地震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副主任变更,由州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印发通知。州地震局承办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指挥部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日常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防震减灾工作,震时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震后负责指导、组织和统筹恢复重建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上级领导的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审议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重大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县(市)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体制机制建设;
(三)协调各县(市)、各部门之间涉及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文山州地震应急预案》《文山州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
(五)协调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六)必要时,提出跨县(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七)通报重要震情、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情况;
(八)做好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衔接,及时完成州委、州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收集报送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二)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上级领导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和指挥部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要求;
(三)根据地震震情、灾情,提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统筹协调落实指挥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救助的部署,做好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服务保障;
(四)指导、协调、推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协调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灾害风险普查、抗震加固、抗震设防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五)汇总各县(市)、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指挥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指挥部年度工作计划;
(六)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是防震减灾组织领导体系和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督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积极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较大及以上地震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州委网信办:开展抗震救灾网络宣传,负责地震事件网络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做好舆情引导。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组织较大及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实施。负责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调拨抗震救灾物资,为抗震救灾提供物资保障。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收集报送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指导帮助工业企业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恢复生产;配合灾区政府开展地震灾害恢复重建。
州教育体育局: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指导全州中小学校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协同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妥善安置灾区师生,组织学校复学复课;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灾区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重建工作。
州科技局:协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防震减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的科学研究及应用,推广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科普宣传。
州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向各民族干部群众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县(市)处理好抗震救灾中的民族宗教问题,防止在地震灾害中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州公安局: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负责地震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做好地震灾害中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 DNA 鉴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州民政局:组织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的管理;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做好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州司法局:负责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监狱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州财政局(州国资委):负责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时,积极向省级财政争取救灾资金支持,并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工作;协同做好地震灾害损毁设施的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帮助恢复生产。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加强灾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地震灾区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可能产生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州交通运输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州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州农业农村局:收集上报农业生产和设施受灾情况;指导开展好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灾后发生动物疫情;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州水务局:收集并及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以及水利工作灾后恢复重建;为地震引起的水库溃坝、堰塞湖等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州商务局:按要求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预案,及时做好生活必需品调运及市场保供工作,组织应急保供企业按指令投放,保障灾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州文化和旅游局:迅速收集灾区游客受灾情况,负责做好灾区游客疏散、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涉港澳台游客事务。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应急医疗卫生器械和药品的调配及运送;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情况。
州应急局(州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州地震局负责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相关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州委州政府部署要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县(市)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
州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检查,依法做好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审计。
州外办:会同灾区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 ( 境 ) 外人员,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州市场监管局: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州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经营单位抢修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等工作。
州能源局:加强对油气长输管道及供电工程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协调电力运营企业调集抢修队伍 , 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组织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的专业抢险队伍对灾区中高压油气长输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
州林草局:负责对地震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进行监测和评估,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扑救;收集报送林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
州统计局:负责做好抗震救灾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团州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州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州供销社:负责做好灾区食品、饮用水、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紧急调配工作,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文山砚山机场:收集报送机场受损情况,组织抢险队伍抢修;协调建立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为抗震救灾提供紧急航空运输运力。
天保海关:对来文开展救援支持的境外队伍实施便捷入境,对接收的境外救援物资给予通关便利。
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和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州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加强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区气象信息。
文山银保监分局:负责推进地震灾害保险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帮助恢复生产。
云南电网文山供电局、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完善地震应急供电保障机制,为抗震救灾提供应急供电保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抢修地震损毁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发生较大及上地震灾害时,承担现场指挥部搭建任务,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通信设备。
武警文山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文山军分区: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八条 指挥部实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指挥部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或紧急会议。
第九条 指挥部全体会议需经指挥长批准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照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条 指挥部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经指挥长同意的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一条 指挥部紧急会议由指挥长或经指挥长同意的副指挥长主持,在重大地震发生后、震情紧张或有较明确地震预报意见等情况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包括报告抗震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地震趋势研判情况,部署有关县(市)和有关部门的抗震救灾、地震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指挥部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紧急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要求形成会议纪要,按照程序报批印发,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三条 指挥部建立日常协调与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研究问题、推动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 1 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并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四条 指挥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成员单位间及时通报地震趋势研判、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信息,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五条 指挥部建立地震应急准备检查制度,指导督促各县(市)做好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推动各项防范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指挥部建立地震现场工作组派出机制。当启动州级地震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派出有关成员单位同志组成地震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和帮助地震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 抗震救灾期间和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灾区政府推进恢复重建工作。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指挥部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
第十九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 12 月 10 前向指挥部报告1 次工作情况(突发情况及时报告),印发涉及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重要文件,抄报指挥长、副指挥长,抄送指挥部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