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人 民 政 府
办公室文件
墨政办发〔2022〕53 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8 月3 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现储备粮油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21〕19 号)《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洱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办法》(普发改粮储〔2021〕644 号)《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墨办发〔2021〕28 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墨政办发〔2022〕16 号)等精神,结合墨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域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油。
第三条 轮换的储备粮油是指在储备粮油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四条 储备粮油轮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粮油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对储备粮油轮换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储备粮油轮换的费用补贴,并负责轮换中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负责保障储备粮油轮换资金需求,严格落实贷后监管职责,加强信贷资金以及涉粮资金监管。
第七条 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组织粮油出、入库,确保入库粮油质量合格,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粮油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综合粮油质量及储存年限,每年年初提出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轮换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以粮油理化品质检测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及时轮换。对宜存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在存储期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储备粮油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 个月。确需延长轮空期的,应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审批,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除紧急动用外,政府储备粮(原粮)各月末实物储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成品粮油实施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成品粮油轮换销售时,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库存成本价或不发生价差亏损时(顺价),由承储企业择机销售,销售价格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备案;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库存成本价格,则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轮库销售。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发生储备粮油轮换应每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计划执行完毕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负责组织新入库粮油的验收;县级储备粮(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按要求开展粮油数量、质量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备案。
第四章 轮换形式
第十五条 轮换的主要形式为同品种、同等级轮换。在组织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
第十六条 储备粮油轮换的购销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七条 除上述情况外,为满足县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储备粮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购储销订单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储备粮油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储备粮油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品质检测按照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储存年限(原粮以收获年度计算)(成品粮油以生产日期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3 年,玉米1-2 年,食用植物油18 个月,大米6-12 个月。在储存年限内原则上县级储备粮稻谷实行3 年一轮换,玉米1-2 年一轮换,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具体按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轮换申请的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要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轮入的储备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进行整仓综合扦样,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人员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粮油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入库,由承储企业负责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等部门根据实际收购产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储备粮油库存占用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县级储备粮油所需的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按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县财政局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资料为依据计算轮换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轮空期超过4 个月的,延长期内不享受轮换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轮换费用补贴定额包干,轮换价差亏损据实补贴。仓储粮食质量不达标的,视情况扣减相应定额包干补贴,验收合格后才能全额支付定额包干补贴。按照既有利于加强政府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又能激发承储企业活力的原则,结合粮油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政府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补贴政策。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油轮换费用标准(含收购和销售):稻谷收购0.10 元/公斤,稻谷销售0.10 元/公斤;玉米收购0.10元/公斤,玉米销售0.10 元/公斤;大米收购0.10 元/公斤,大米销售0.10 元/公斤(大米轮换费用按收购和销售数量据实计算);食用油收购0.20 元/公斤,食用油销售0.20 元/公斤,在核定的储备规模内,按照实际储存数量结算,储备保有量达100,及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储备规模结算。承储企业未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空期内完成轮换任务的,所拨付轮空期间的补贴,县财政局在年度清算时予以全部扣回。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财政补贴。
第三十一条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销售或轮换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油的轮换,按照《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
第三十三条 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根据收储或轮换进度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县财政局、农发行墨江县支行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轮换资金,及时足额回笼销售款并偿还贷款(原粮轮换销售货款到账即收,动态储备成品粮油按合同约定到期日偿还贷款,也可视企业轮换情况提前偿还贷款),确保资金封闭、高效运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自行轮换(串换)储备粮油的,视同擅自动用储备粮油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对储备粮油质量负责。因未及时申请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执行到位而导致粮食品质严重劣变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储备粮油品质劣变严重,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轮换购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轮换、套取补贴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线索及时报告县纪委、县监委。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