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玉 溪 市 财 政 局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玉 溪 市 委 宣 传 部
文件玉 溪 市 民 政 局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玉 溪 市 水 利 局
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玉市建通〔2022〕21 号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二部门印发 《关于在玉溪市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
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化和旅游厅等 12 部门联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玉溪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工作,现将《关于在玉溪市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玉溪市委宣传部 玉溪市民政局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
玉溪市水利局 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 年 8 月 2 日
关于在玉溪市城乡建设中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 》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化和旅游厅等 12 部门联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切实系统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结合玉溪市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历史文化保护放在第一位,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坚持完善政策制度机制,有效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被拆除等突出问题;坚持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打造历史文化传承品牌,为建设文化强市提供有力保障,高质量推动城乡建设,助推实现“玉溪之变”。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深度挖掘玉溪历史文化资源,全市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城乡建设发展中,坚持历史文化保护优先,优化路网结构和道路红线,保护历史城区风貌,有效遏制建设性的破坏行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强化保护与利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玉溪活化利用示范案例。
到2035年,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体制机制全面建立,实现保护体系更加完整、管理机制更加科学、保护成效更加凸显、人文特色更加彰显,推广一批多样性的享誉全省、全国乃至世界的玉溪历史文化保护品牌。
二、建立健全保护传承体系
(三)准确把握保护传承内涵。 深入发掘玉溪历史文化内涵,以完整体现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文化遗产为载体,重点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保护传承有机整体。充分体现文化多元、地形地貌多样的地域特征,更加全面展现玉溪历史文化征程,玉溪与滇西、滇南、东南亚经济文化交流历程。
(四)健全分级保护管理体制。 市级按照国家和省级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部署,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和保护传承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工作。县(市、区)级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加快认定公布县(市、区)级保护对象,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编制保护传承规划。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数字化信息采集、可视化展示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推进保护修缮的全过程管理,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的保护体制机制。
三、加强保护利用传承融入城乡建设发展
(五)明确保护重点和要求。 科学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严格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大力实施原址保护,以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为重点;保护历史建筑,以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以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民族特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环境为重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体现。
(六)动态调整保护对象。 按照普查规程和认定标准,省、市、县(市、区)分级认定省级、市级、县(市、区)级保护对象。市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全域全要素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和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普查范围覆盖城乡生产生活空间,普查对象包含古代、近现代反映重要历史事件、标志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场所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县(市、区)应当将符合认定标准的对象纳入预先保护名录,并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统计后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程序列入保护名录,建立完善保护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七)规范城乡建设。 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论证、科研评审等开展建设项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评估。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等城乡建设中,防止大拆大建,不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原则,通过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以微小空间为切入点,进行精心维护、修缮、修补和整治,稳妥推进城乡建设工作。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区域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因地制宜布局小规模、多类别、特殊类型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房屋设施,补足短板。
(八)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加强对保护对象动态情况巡查纳入到城市综合执法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护、谁经营谁保护”的原则,承担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责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其保护对象的监督指导工作,对各县(市、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将评估发现的问题予以反馈整改落实。
(九)开展风险排查和整治。 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历史文化资源安全风险情况调查,制定各类保护对象综合防灾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震、地质灾害、避险疏散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完善综合防灾管控措施,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十)创新活化利用。 坚持以用促保,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活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集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为一体的历史文化魅力空间。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宜居、宜游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实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试点工程,形成一批可复制的保护经验向全市推广。实施地名文化遗产的展示体验工程,推动非遗走进百姓、融入生活。实施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工程,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十一)传承传统技艺。 建立保护修缮工艺库、企业库、工匠库、传统材料库,传承保护对象的建造、制作工艺,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试点,形成一批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域民族风貌、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活化利用范例。
(十二)打造多元文化。 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具有玉溪特色的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民族民居文化、山水文化的深入研究阐释,推出一批优秀科研成果,以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纪录片、短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玉溪篇章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四、健全保障措施
(十三)增强责任意识。 市、县(市、区)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性。审慎决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协调配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参照市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任务,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 设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市级项目库,市、县(市、区)财政、行业部门依据事权做好资金保障,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社会资金筹措渠道。
(十六)提升教育培训。 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不断壮大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队伍。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责任单位要积极抓好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清单的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将上一年有关工作开展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