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食用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墨政办发〔202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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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文件

墨政办发〔2022〕52 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食用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8 月3 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储备食用油(以下简称食用油)的管理,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县储备食用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食用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县食用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食用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食用油的管理应当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县级储备食用油购得进、管得好、用得上。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食用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县级储备食用油安全。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食用油的贷款利息、储备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第六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食用油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食用油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食用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食用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食用油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第二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食用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储备食用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食用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我县储备食用油为压榨菜籽油,储备方式有散装和成品包装两种,质量标准应符合《GB/T1536菜籽油》中对“压榨菜籽油质量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食用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食用油账账相符、账实、账表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我县食用油的数量、质量;不得在县级储备食用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品质劣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食用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食用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用县级储备食用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食用油核定储备规模30吨(根据《GB/T1536菜籽油》中“相对密度”按0.9146折算合32800升)。承储库点为联珠体育场,承储库点需变更的报经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县级储备食用油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粮食风险基金拨付,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食用油补贴费用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办法,县财政局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收购费用、储存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食用油从收购储存到轮换销售的费用标准,在核定储备规模内按照实际储存数结算,储备保有量达100%及以上的,按核定规模结算,标准为:

(1)储备油保管费用0.50元/公斤·年;(2)储备油轮换费用(含收购销售),收购费用0.20元/公斤,销售0.20元/公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食用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县政府批准动用、销售或轮换发生的价差收益(不含动态轮换),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食用油成本管理。县级储备食用油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等部门根据实际收购产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储备食用油库存占用资金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实行贷款与食用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应,不得虚列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承储企业县级储备食用油台帐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账数据、账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食油的轮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食用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油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食用油的轮换严格按照油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质量等级不变,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采取动态轮换方式的,轮换期间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储备食用油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确保随时有油满足政府调控需要。县级储备食用油轮换保质期内至少一年轮换一次,轮换补贴按一年一次轮换计算,轮换计划年初由承储企业上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批准执行。县级储备食用油动态轮换时市场价格高于库存成本价或不发生价差亏损时,由承储企业择机销售,销售价格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备案。当发生市场价格低于库存成本价格时,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轮库销售,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食用油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食用油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食用油轮出、轮入情况。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食用油市场的监测,完善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

(一)全县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食用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食用油动用命令。

第三十四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按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食用油购进、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了解收购、轮换、检化验、动用执行的结果等。

(三)调阅县级储备食用油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食用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食用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食用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问责: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食用油购进、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不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食用油的,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食用油的情况而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查实后取消其承储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食用油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食用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食用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食用油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食用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食用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食用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食用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将县级储备食用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九)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各种手段骗取或挤占挪用县级储备食用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食用油入库成本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墨江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墨江县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墨政办发〔2013〕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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