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 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财预发〔 2022 〕 74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州直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参考州级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在当地落实到位。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22 年 8 月 2 日
西双版纳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 2021 〕 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 2021 〕 20 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完善州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发〔 2022 〕 16 号)《西双版纳州推进州级部门支出零基预算管理改革方案》(西财预发〔 2022 〕 52 号)、《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 2015 〕 3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是指由州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实际,分为州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一)州级部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部门专项资金 ” )是指州委、州政府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由州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而安排的资金。
(二)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是指州委、州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县(市)政府,给予的具有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的专项补助,以及对应由县(市)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规定使用范围和方向的专项奖励或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规设立、动态调整。 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制度规定和绩效情况等设立,并集中体现中央、省、州的方针政策,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做到 “ 有进有出、有增有减、动态调整 ” 。
(二)权责对等、统筹使用。 简政放权,专项资金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厘清专项资金管理权力与责任,促进投入与产出有机结合,增强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能力。
(三)科学分配、讲求绩效。 将绩效贯穿于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专项资金分配机制,优化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科学分配专项资金,切实将财政资金集中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建立专项资金公开机制,除涉密事项外,将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向社会公开,强化专项资金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退出,会同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设立、执行和退出进行评估,指导州级部门和县(市)财政局加强项目库建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州级主管部门负责其部门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会同州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具体执行,组织实施好部门专项资金,提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项目库建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各县(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分配到本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预算执行,实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下达的项目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退出
第九条 州级部门应统筹整合现有资金,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一)部门专项资金。 州级部门围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明确实现绩效目标需采取的措施,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进行申报,州财政局按照当年度财力情况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州政府和州人大批准。
(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一个部门设立不超过一个专项。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一般不再单独新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通过存量资金调整结构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报州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仍按照 “ 一个部门一个专项 ” 的要求管理,通过增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度予以支持。
第十条 确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明确政策依据。需新增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中央、省和州各项决策部署,符合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除上述条件外,新增设立部门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还必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 新增设立部门专项资金,必须符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要求,属于中央、省和州新确定的部门重点工作事项,并与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2. 新增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属于州级政府应承担的事权或委托事权、共担事权范围,或者州委、州政府决定支持事项范围。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每个专项设立期限原则上 1 至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
(四)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
(五)专项资金分年度资金安排,考虑当年度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六)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程序。
(一)主管部门申请。 对需新增设立并纳入次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州级主管部门于每年 5 月底前提出设立申请,填报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支出预算、分配方式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州财政局,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财政部门审核。 州财政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设立进行政策性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州财政局应在收到部门申请后 1 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州级主管部门,州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三)政府审批。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州财政局报州政府审批。经州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可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具体金额视财力情况统筹考虑。
(四)凡不履行上述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设立专项资金。除按本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五)当年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当年财政支出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一)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州财政局应会同州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方式、分配办法、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内容。
(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清单目录管理。州财政局每年编制预算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退出。
(一)到期的专项资金自动退出;确需延期的,应重新履行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并提前一年进行绩效评价和执行审计,评价情况和审计结果作为新设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专项资金到期后未经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二)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评估。评估后的专项资金按以下情形,分类予以处理: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 1 )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变动的;
( 2 )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
( 3 )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经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归并或整合:
( 1 )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
( 2 )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出:
( 1 )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
( 2 )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取消的;
( 3 )市场竞争机制已经能够有效调节的;
( 4 )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或退出:
( 1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低、连年结余的;
( 2 )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
( 3 )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 4 )其他需要调整或者退出的情形。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 “ 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 ” ,严格按照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州财政局商州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部门专项资金围绕增强部门统筹资金能力,建立以绩效为导向、以项目库为基础的分配机制。按照统一管理、集体决策、集中配置、绩效优先的原则,州级部门根据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筛选州本级需组织实施的项目,优先保证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为辅的分配制度。对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基本民生配套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对州委、州政府重点民生领域补短板、重大工程及跨地区的重点项目,应遵循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提出拟分配的项目和资金规模,报州政府批准后,按照既定制度办法进行分配。在项目法分配过程中,鼓励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实现 “ 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 。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涉及竞争性领域的财政资金,应主要采取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创新投入机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具体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除涉密事项外,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将符合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从中择优筛选合适的项目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在分配前应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地区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州级主管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州政府和州人大批准,没有明确分配方案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二条 州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年度决算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视情形对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相应处理:凡属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如截止当年 12 月 31 日尚未形成支出的,原则上当年收回财政进行统筹;若有特殊原因的,由部门提供充分的跨年使用依据报州财政局审核,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会议研究通过的结转项目资金统计到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总量中,即相应压减预算安排数额。
(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在第三季度尚未拨付使用的,原则上当年减半安排,同时在次年预算安排时相应压减预算安排数额。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具体办法参考州财政局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州级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
(一)部门专项资金紧紧围绕部门职能职责安排使用。
(二)在分配和拨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各地按照州级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方向和绩效目标安排使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州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州级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自评,编制绩效报告报州财政局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州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州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州财政局按要求进行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州财政局、州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申请和审批情况,资金分配办法、过程和结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州财政局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清单目录。
第三十四条 州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信息。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情况和管理制度。
(二)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程序和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个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监督检查报告和审计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咨询和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照《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及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州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及项目单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绩效管理等事项的,州财政局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