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佤族自治县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7.28(沧政办发〔202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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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政办发〔 2022 〕 5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沧源佤族自治县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 年 7 月 28 日

为全面推进沧源县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着力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云民发〔 2021 〕 55 号)和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发〔 2021 〕 84 号)等文件精神及 2021 年 12 月 22 日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 2021 〕 239号)文件要求,结合沧源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的原则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根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 2018 年 8 月 20 日以后规划建设)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住宅小区( 2018 年 8 月 20 日以前规划建设)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 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养老服务设施。 2021 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四同步 ”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 50% , 2022 年底前达到 100% ;到 2025 年,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相关政策

新建住宅小区: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43-2010 )、 《无障碍设计规范》 ( GB50763-2012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二是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50 %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三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老旧住宅小区: 一是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15 平方米改造建设,到 2025 年底,对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进行改造,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须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小区改造项目 “ 四同步 ” 的要求,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二是在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中要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在现在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整治修缮、提升功能,不搞重复建设,采取单独选址新建(简称 “ 单建 ” )、扩建、改建、购置、调整等方式解决。

三、工作重点

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缩建、停建、不建、缓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及民政部门联合责成、督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对不执行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违反规划要求且不按时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虽配建但未达标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规划审查,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参与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验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等环节工作。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不到要求的,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相关行政许可职能已划转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相应工作。

(二)老旧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沧源县城区 2018 年以来新建的住宅小区未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对已改造提升的老旧小区,但改造均未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15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由县人民政府采取单独选址新建(简称 “ 单建 ” )、扩建、改建、购置、调整等方式解决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也可以整合辖区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等资源,调整为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

(三)加强资金统筹和监管

积极统筹使用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各地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市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安排支持城市更新中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重点对象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工作。

(四)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管理

一是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及时移交县民政局的,县民政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采取相关措施,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二是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建部门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所占土地及设施的资产确权登记手续后,移交县民政局统一登记管理;对已挪作他用的,要先登记,再采取相关措施限期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三是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约定移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用于养老活动,不得被挤占挪用,存在资源闲置、服务不规范的依法依规责成限期完成整改。

四、实施步骤

(一)清查摸底阶段( 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底)。 县民政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对县城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主要检查住宅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情况,形成全县新建、老旧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查统计报告,并制定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二)整改落实阶段(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底)。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排查结果,对照整改方案,拟定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明确每个住宅小区的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及相关责任人,每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新建住宅小区整改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配合完成。老旧住宅小区整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配合完成。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22 年 8 月至 11 月底)。 县养老服务工作专项小组负责考核验收工作,验收以实际移交养老服务设施数量为考核标准。 2022 年 8 月上旬进行初步验收, 2022 年 11月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同时做好省级评估验收准备工作,并将专项清理工作报告和工作台账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建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局领导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抽取。主要任务是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对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予以资金支持等。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相互协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自有媒体作用,加大养老服务工作宣传,提升舆情研判能力,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提升监管水平。 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县民政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须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小区改造项目 “ 四同步 ” 抓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老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和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实施方式、产权归属等列入城市更新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县财政局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部门职责附件:

县民政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将新建住宅小区和城镇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规划审查,对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核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对老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和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实施方式、产权归属等列入城市更新小区改造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建成交付使用的改造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建、扩建、改建的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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