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卫健发〔2022〕128号 关于印发怒江州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七版)的通知(怒卫健发〔2022〕1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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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怒江州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七版)的通知

怒卫健发〔2022〕128 号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水利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教育体育局,州疾控中心、州卫生监督所:

《怒江州加强全州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怒江州水利局

怒江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怒江州教育体育局

2022 年 7 月 27 日

怒江州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饮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健康中国” 2030 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州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州委、州人民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近年来,全州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州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饮用水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净水处理技术相对落后;一些饮用水供水单位没有很好地履行生活饮用水第一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农村和学校供水单位规模小、制水设施简陋,没有配置消毒设施,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大的卫生安全隐患;生活饮用水监管协调机制及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监测及检测能力、应急能力不足等等,导致生活饮用水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二)切实增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重要性认识。 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党和政府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从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饮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水平,保障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完善监管机制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坚持落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的基本原则。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把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管责任,明确任务和要求,保障人员、装备设备和资金投入,切实抓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衔接机制和信息互通制度,保障生活饮用水全程的有效监管。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采取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措施,督促饮用水生产企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供应合格的饮用水。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建立卫生监测网络和督查、考核制度,编制卫生监测年度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生活饮水卫生监测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及水性疾病监测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水利部门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加强水质监测场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等能力建设,落实工作经费等有关保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全州现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 有效消除各类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增强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及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编制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监督管理,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做好水质处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进行行政处罚,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水厂、学校自备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由供水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负责。

三、开展供水设施调查工作,摸清状况,排查安全隐患

各县(市)要组织开展辖区集中式供水、自建供水、学校自备供水、二次供水和备用水源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类型、工艺、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净水消毒、卫生管理及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及取水点的基本信息,并逐一登记造册完整入卷归档。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摸底调查、建档和送检工作。要全方位、全覆盖,竖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的排查制水、供水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卫生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整改,并进行追踪检查,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

四、加强饮用水供水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水单位供应合格饮用水

(一)加大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各县(市)要加强辖区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制水环境,及时更新制水设备,保证制水全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运转良好,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污染饮用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要求。

(二)提高制水质量。 饮用水生产企业要及时引进制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制水质量和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

(三)加强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供水企业要加大水质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检测人员的培养,拓宽饮用水检测范围,提高检测频率,确保每一时段的水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五、加强饮用水消毒管理,防止经水传播疾病

(一)供水单位要保证饮用水有效消毒。 对饮用水进行有效消毒是切断水传播疾病最有效的措施,也是生产饮用水最关键的环节。各饮用水生产企业要全面掌握饮用水消毒技能,做好制水过程消毒工作,确保饮用水消毒效果。

(二)加强饮用水消毒监督。 监管单位要加强供水单位消毒制度的落实、消毒设施和消毒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六、加大卫生监督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许可规范管理。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统一条件,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工作。

(二)加强城乡集中供水单位监管。 增强供水单位为安全供水第一责任方意识,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加强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遵守饮用水生产操作规程,严把水质关,为广大群众提供合格的饮用水。饮用水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排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保证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各县(市)要经常开展城乡集中供水单位卫生安全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测,指导城乡集中供水单位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

(三)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 各县(市)教体部门要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和学校用水单位输配水管网建设。学校要选用市政供水作为学校的饮用水水源;没有条件的,要请相关部门做好自备水源的选址、卫生安全预评价,以及制水设备、设施的管理,同时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和消毒,确保师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教体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经常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查,加强学校饮用水水源卫生检测和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学校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防止经水性疾病在学校传播蔓延。

(四)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 各县(市)要根据国家及云南省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枯水期、丰水期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饮水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进行完善,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常态化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性评价及检测。要健全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和通报制度。开展经常性水质监测,不断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平,保证广大农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五)加强二次供水单位规范管理。 二次供水单位要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度落实,加强卫生安全检查,及时更新、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施,防止二次供水被污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执法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确保当地居民的用水安全。

(六)加强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各县(市)要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抽检,严格供水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索证管理;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和使用涉水产品的行为,确保涉水产品卫生安全。

七、加强监测,建立卫生安全预警和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预警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以监测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确定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水质指标,加强饮用水监测,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各集中市政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监测检验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通报,州、县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召集相关专家研究分析本地水质监测资料,掌握卫生状况,并形成水质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要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县(市)卫健部门加强与住建、水利、生态环境、教体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互通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水质卫生状况,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建议,确保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本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积极化解饮用水卫生隐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八、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一)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 各县(市)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和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现场监督监测能力。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稳步提高卫生监管覆盖率,提高饮用水监管水平。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装备配置。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能力建设的支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建立健全具备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检测能力。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的监测能力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2022 )全部 97 项指标的检测能力);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步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配备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设备和装备,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调查处置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具有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针对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等情况,制定完善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置方案。

九、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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