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财采发〔2022〕19 号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银保监分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红财采发〔2022〕19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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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财政局红河银保监分局关于开展政府

采购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红财采发〔 2022 〕 19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 〕 12 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 的通知》(云财采〔 2022 〕 9 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 2019 〕 5号)等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制定了《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红河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联系电话 :0873-3732520 ;红河银保监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73-3736259 。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银保监分局

2022 年 7 月 26 日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 〕 12 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 的通知》(云财采〔 2022 〕 9 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信用担保(电子保函 / 保险)减轻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资金占用,支持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为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发挥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红河州财政局、红河银保监分局做好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与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对接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信用担保(电子保函 / 保险),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各方积极性,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三)银企自愿,风险共担。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及融资额度,自主决定是否开立电子保函(保险),中小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开立电子保函(保险),并自主选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开立电子保函(保险)的金融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微企业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方式,不得干预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开立电子保函(保险),扎实做好风险防控,银企双方自行承担风险。红河州财政局、红河银保监分局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多方参与,协调配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用担保(电子保函 / 保险)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金融机构多方主体,各方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环节顺利运行。

三、试点工作内容

红河州财政局建立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直联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实现合同融资 “ 信息互通、账户锁定、封闭运行 ” ,信用担保(电子保函 /保险) “ 线上开函、高效便捷、安全真实 ” ,一站式解决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采购人、金融机构的信息匹配、简化操作、提质增效需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的中小微企业,凭借中标通知书通过政采云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金融机构依据中标合同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二)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指参与政府采购竞标的中小微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等替代原需缴纳的保证金,通过政采云金融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以下称电子保函 / 保险),包括电子投标保函(保险)、电子履约保函(保险)。

(三)参与主体及条件

1.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 金融机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有意向开展金融服务的机构应及时向红河州财政局备案,与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对接。

3. 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红河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主要业务流程

1. 发起申请。中小微企业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yngp.com )选择电子卖场模块登陆红河州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点击金融服务模块进入金融服务平台页面,选择融资贷款或保险保函项目发起政采贷或电子保函(保险)申请并填写平台所需必要信息后提交即可。或者进入政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后台,在特色业务中找到金融服务应用后可在融资专区或保函专区选择产品申请。

2. 金融机构审批。中小微企业在线发起申请后,金融机构凭借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传输的企业信息、中标信息、其他综合信息确定是否提供金融服务并自动将审批结果回传至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账户锁定:金融机构返回有需要锁定账户的,金融服务平台自动将账号信息传输给采购人,采购人确认后直接传输至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并标识合同融资,自动返回锁户结果至金融机构。

3. 电子开函(保函 / 保险)、在线提款。中小微企业根据金融机构返回结果自主确定是否需要立即开立电子保函(保险)或者合同融资提款。需要时,合同融资企业直接发起网银线上提款、电子保函(保险),企业和采购人可直接在线查看和下载。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将融资信息及时反馈至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

4. 资金支付及还款。参与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完成履约验收任务后,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通过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将资金支付到锁定账户,中小微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电子保函(保险)在开函前应支付对应费用。

四、试点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 2022 年 7 月,金融服务平台上线准备。完成金融服务平台基础功能部署。任务分工如下:

红河州财政局:向云南省财政厅上报金融服务平台接入监管系统申请,向州内金融机构发出入驻金融服务平台开展政采贷和电子保函(保险)替代缴纳保证金业务邀约函。与政采云有限公司沟通对接、制定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签署金融服务合同。

政采云有限公司:完成金融服务平台基础功能部署,向金融机构推介政采贷和电子保函(保险)缴纳保证金业务,确定先行入驻平台开展政采贷及电子保函(保险)试点的金融机构,制作发放宣传资料。

金融机构:完成内部立项申报,对接政采云金融服务平台开通业务窗口。

第二阶段, 2022 年 8 月,金融服务平台与内网对接测试。完成金融服务平台与提供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各金融机构内网对接测试。任务分工如下:

红河州财政局:负责上线前台页面确定、配合协调系统测试。

政采云有限公司:制定实施金融服务前台页面搭建展示方案,打通监管系统实现锁定回款账户功能,与入驻金融机构联调测试。

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平台联调测试政采贷业务和电子保函(保险)缴纳保证金业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配合测试政采贷业务和电子保函(保险)缴纳保证金业务办理流程。

第三阶段, 2022 年 9 月,开展金融服务平台试运行。任务分工如下:

红河州财政局:牵头做好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业务培训。

政采云有限公司:通过线上直播或线下会议方式,分类分批对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开展业务培训,印制发放宣传资料;持续接入金融服务机构;组织客服解答线上业务办理疑问。

第四阶段, 2022 年 10 月起,全面推行政采贷业务和电子保函(保险)业务。任务分工如下:

红河州财政局、红河银保监分局:全面推行政采贷业务和电子保函(保险)业务。

政采云有限公司:负责金融机构入驻、推出金融服务平台常态化管理,同步进行系统优化和运营体系完善;对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出现的技术或操作问题及时提供培训、指导;协助供应商完成融资业务,协助办理电子保函(保险)开具业务。

金融机构: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及时解决金融产品推广中的技术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财政部门。 做好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共享。督促采购人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合同备案、账户锁定操作,督促其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红河银保监分局。 做好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政采贷和电子保函(保险)业务。加强对参与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采购人。 充分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相关政策,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开展政采贷业务 , 对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验收并及时支付款项。鼓励中小微企业以电子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缴纳,严禁拒收电子保函(保险)。

(四)金融机构。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 ,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政采贷、电子开函(保函 / 保险)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获取金融服务门槛,根据中标供应商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实行应贷尽贷,合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除自然人担保之外的其他附件条件。鼓励各金融机构降低合同融资利率及开立电子保函(保险)的费率,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和开立电子保函(保险)程序,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服务。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五)中小微企业。 应诚实守信,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同一政府采购合同只能到一家金融机构融资。融资合同签订后 , 中小微企业应将与融资金融机构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唯一回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回款账户信息,确保按时还款。

(六)参与试点工作的金融服务平台。 做好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积极宣传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业务相关政策,做好采购人、供应商等参与各方的业务培训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的积极性。做好政府采购方面金融需求调研工作,创新试点金融服务新产品、新方法、新理念。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工作,畅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信息互通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红河州财政局会同红河银保监分局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宣传引导,统筹推进实施,确保红河州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用担保工作健康、稳妥、有效开展。

(二)加强跟踪督办。 参与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按承诺事项办理相关业务且投诉较多的,红河银保监分局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其参与政采贷、电子保函(保险)业务,并公开通报。中小微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不配合办理账户锁定、未支付款项至锁定账户、拒绝接受电子保函(保险)的,财政部门对采购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宣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信用担保业务相关政策。

附件: 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流程图

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电子保险 / 保函)流程图附件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流程图

附件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电子保险/保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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