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沧市“十四五”
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环通〔 2022 〕 40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7 月 13 日临沧市“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云南省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加强我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临沧市“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注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从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以解决行业和区域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方法,在历史遗留等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
夯实基础,全面推进。精准摸清工业固体废物和涉重金属现状,着力强化监管,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部门联动、共建共享,全面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
统筹安排,多元共治。通过科学评估,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
严守底线,绿色发展。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底线,严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预防和治理相结合,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 2025 年,集中解决一批威胁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突出涉危涉重问题,有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 年下降 6 %。基本补齐全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短板,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100 %,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源头管控
1 .严格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区域内难以有效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能力不足、无配套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防治措施,将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投资概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推进清洁生产。督促企业合理选择清洁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环境治理业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行业为重点,推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 .加强环境管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落实管理台账和申报制度,实现可追溯、可查询。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和审批工作,加强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监管。全面推进政府和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逐步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流程管理机制和体系。建立健全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清单,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强化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尾矿、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国家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标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发展。鼓励水泥、制砖等建材企业优先使用尾渣、冶炼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推动企业开展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物环境风险影响评价。(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巩固整治成效。持续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有关企业加快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环境监测,防范环境风险。在前期调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全市 14 个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环境排查、风险评估与整治,巩固 4 个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成效。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污染途径、环境敏感度、技术经济可行性等情况,“一点一策”制定整改方案,推进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与“回头看”。对照省级下发的尾矿库环境问题清单(云环通〔 2021 〕 217 号),督促 9 个尾矿库所属企业按期完成整改,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强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监控,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健全尾矿库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基本补齐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短板,尾矿库突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开展尾矿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到 2025 年,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逐步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云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
1 .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时做好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新旧更替衔接工作,强化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强化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鉴别主体责任,对不明属性固体废物主动鉴别,及时公开鉴别资料。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各类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危险废物鉴别,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规范开展鉴别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开展开发区、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合理布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配合省级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 40 %以上,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严格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坚持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原则,市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优先交省内有资质机构资源化利用或规范处置,严格跨省转移审批,从严审核涉镉、汞、铊等重金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 .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补齐处置能力短板。在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基础上,科学提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建议,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难以处置的危险废物提出对策措施,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 2022 年底,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情况和疫情防控需求总体匹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展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开展医疗废物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绩效评估试点,基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绩效评估情况,加快推进老旧设施提标改造,对长期运行状况不佳、达标排放困难的利用处置设施核减利用处置能力。加强对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严厉打击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超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临翔区、凤庆县、镇康县人民政府)
4 .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水平。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清单。根据国家和省级关于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结合临沧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全部纳入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平台管理,在平台中严格执行管理计划、管理台账、申报、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制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云南省“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临沧市“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县(区)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压实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制度,提升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沧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展危险废物环评复核。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抽查复核。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按现行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要求整改。严格把关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避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盲目上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效衔接机制。结合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以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规范收集水平。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机动车维修和拆解等重点行业,推进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规范化改造,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混堆混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逐年降低危险废物贮存量,促进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利用和处置,降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以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重点,持续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规范贮存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 .严打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查处,统筹市、县和各部门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和问题多发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办案。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牵头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补齐医疗废物处置和应急能力短板
1 .加强源头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做好医疗机构内部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的分类贮存工作,防止混入医疗废物贮存。督促医疗机构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源头管控,严禁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与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混装,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和暂存点,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健全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各县(区)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服务人口、城镇化发展速度、满足平时和应急需求等因素,坚持规模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科学布局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合理选择医疗废物处置工艺,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水平,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体系。推广“小箱进大箱”模式,鼓励依托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现有贮存设施升级改造,辐射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现“应收尽收”。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 2022 年 6 月底前,各县(区)按国家要求均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设施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鼓励镇康县、沧源自治县、耿马自治县配套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强应急处置的灵活性和机动性。(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
1 .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分级分类审批规定,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原则上应是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内的同一重点行业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配套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项目实施县(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进行核准,出具项目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审意见。对全市重大战略发展项目,县(区)确实无法解决总量来源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从全市削减量中统筹协调。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不予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鼓励有色金属冶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鼓励市内大型企业带动小型企业延伸产业链,开发高端和高附加值产品,推动铜铅锌锡等金属精深加工,着力延伸下游产业链。鼓励历史遗留等涉重金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探索总量替代豁免管理。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及规模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合理布局新建有色冶炼项目,新建、扩建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的开发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及时完善更新全口径清单企业信息及生产状态。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各县(区)组织核查长期停产企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依法推动“僵尸”产能清退。实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任务目标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到 2025 年,全市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 2020 年下降 6 %以上,其中镇康县削减317.59 千克,沧源县削减 317.59 千克,其余县(区)不新增,全市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控制在 8101.05 千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推动涉重金属排污许可总量控制。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探索将重点行业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落实分解到本企业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 2025 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环境治理。协同推动减污降碳。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协同推动减污降碳,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积极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控制、过程治理多途径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提升全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深入开展污染治理。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落后、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持续改善勐捧河等重点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推进历史遗留冶炼废渣风险管控与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推动涉镉涉铊涉锰企业排查治理。根据省级统一部署,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开展涉铊行业风险隐患排查,制定铊污染防控方案,加强铊污染风险管控。开展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开展涉锰污染源现状风险隐患排查。依托现有地表水监测断面,推进铊、锑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1 .做好顶层设计引领。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根据《“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和省级有关要求,有序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无废城市”建设导向引领作用。积极探索“无废城市”建设与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城市建设管理有机融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临沧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有序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培育“无废”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系统,推进绿色建筑和可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绿色园区等建设。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利用示范模式。加快历史遗留废渣的处理。促进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提升农膜、畜禽粪污、秸秆等主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强化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构建“无废细胞”评价指标体系,全域推进无废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无废细胞”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临沧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结合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宣传,构建“无废城市”宣传教育体系,面向学校、社区、家庭、企业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培育“无废”理念,凝聚民心、汇集民智,有效化解“邻避效应”,引导形成“邻利效应”。(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临沧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1 .持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履约。按照国家及省级化学物质环境履约工作安排,持续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及其化合物等化学物质统计调查工作。严格执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添汞产品禁限用措施,加强对禁止使用的六溴环十二烷(HBCD)、限制使用的全氟辛基磺酸类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基(PFOS/PFOSF)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添汞产品生产使用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添汞产品非法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管机制。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登记企业的现场核查实现常态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 .稳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根据国家、省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临沧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筛、评、控”的工作思路,开展我市化学物质生产使用销售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逐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1 .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及重金属环境管理培训,依托条件较好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实训基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加强固体废物与重金属环境管理专业机构、人才队伍、专家团队建设,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委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日常使用,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管理台账在线记录、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通过电子地磅、电子标签、视频监控等集成智能物联网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重要内容,纳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平台申报登记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 .提升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加强涉重行业企业与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密集地区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基于环境风险防控的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县(区)政府工业固体废物及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切实提高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水平。
(二)制定任务计划,明确分工方案
分解落实目标指标及重点任务,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减排目标,逐级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各重点区域环境隐患排查、污染控制、质量改善、风险管控等任务,力争在产业布局、装备技术、政策机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实现提升。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开展多部门会商,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研究解决跨部门职责的重大问题,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市、县财政应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及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扶持力度。坚持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增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产业投资吸引力,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投入。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继续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鼓励绿色信贷,进一步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信贷业务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实现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金融支持。
(四)严格评估考核,强化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情况、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情况,以及各县(区)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情况,每年对各县(区)重金属减排目标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进展滞后、任务落实慢的县(区),实施预警、督办、通报和移交等措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加快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