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富市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水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7 月1 日(此件公开发布)
水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昭政规〔202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属水富市管理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并占有、使用、管理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建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监管,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意识,牢固树立将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的理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主要职能:负责审查、批准全市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 (二)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指导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 (二)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三)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四)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四)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五)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国有资产实物、产权登记台账,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三)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五)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需要,结合存量资产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国有资产,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管理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推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本单位不需使用或不能通过调剂到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可对外使用。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对外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招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职责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处置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通过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处置单项资产原值100 万(含100 万)以下或者一次性批量处置原值总计200 万(含200 万)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处置资产超过上述价值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市财政局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非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参照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执行,单位自身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一核算,专项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和债务化解等。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国有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优先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依照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所有国有资产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应组织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对账,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在资产盘点、对账中发现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予以说明,报批清查结果,根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八章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编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昭通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并纳入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与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系统对接。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责任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责任追索,因管理、使用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由管理、使用责任人进行赔偿。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水政办发〔2013〕10 号)《水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富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政办发〔2013〕9 号)同时废止。
水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