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宾政办通〔 2022 〕 33 号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宾川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6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 2020 〕 30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发〔 2021 〕 11号)要求,加强过渡期宾川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县级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衔接资金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衔接资金支出方向包含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中央、省州衔接资金按照中央、省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动态监测(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强化及时帮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支持在全省统一的救助平台建设新增模块。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支持新建配套产业园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地、农村小微型安置区发展特色种养、农林畜产品加工业等。对城镇大中型安置区提升、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含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 。支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安置区继续实施以奖代补,用于安置区产业发展。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具体条件由教体部门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包括制种基地建设、特色优良品种繁育、优势品种提纯复壮、“绿色食品牌”打造、“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与创建、乡村旅游、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展销、农产品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销售奖补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 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必要的电、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
4. 用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可根据需要将资金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等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政策要求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下达
第五条 县级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县级财力情况,视县级财力情况安排县级衔接资金。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衔接资金的用途和职责分工,会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
1.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2. 县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抓好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条 属于中央、省州级衔接资金下达到县的,由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草、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资金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前下达资金按预算年度开始计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县财政局联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县级衔接资金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各衔接资金涉及部门配合,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要突出重点,兼顾脱贫人口和其他农村人口、脱贫村和其他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 30% 的县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实行谁申报、谁负责。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项目所在地乡镇、相关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专款专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各相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参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州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衔接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 2019 〕 75 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强资金日常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配合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