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宾政办通〔202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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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宾政办通〔 2022 〕 32 号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宾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6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 11 个省级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 2021 〕 153 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整合资金必须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紧密结合。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三)强化责任,跟踪问效。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履行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 整合程序

第四条 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部门(乡镇)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送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县整合办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建立年度项目库。

第五条 部门(乡镇)从项目库中选择申报年度实施项目计划,送县整合办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并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 县整合办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部门依据县政府审批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后,以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并上报州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整合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整合资金到位规模、项目实施问题、工作任务调整等原因导致确需变更方案时,由县整合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方案调整工作。方案调整工作原则上于当年 7 月份启动,对资金规模、项目计划等内容进行合理调整, 8月 15 日前报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并报州级备案。 8 月 15 日后接到上级涉农资金并需纳入整合方案的,按照省州有关要求,编制印发补充方案,并报州级备案。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整合办全面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审议确定全县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研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计划;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对项目资金整合使用进行绩效考评。

第九条 县整合办负责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提交县整合领导组审定;根据项目库,提出涉农项目整合意见;负责拟定整合资金计划、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投向、管理要求;负责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落实项目、明确任务;督促协调部门和各乡镇实施项目;牵头组织对部门资金整合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负责对乡镇或县级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组织评审、批复,交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开展检查、验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做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配合县乡村振兴局制定年度计划,指导项目实施。第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牵头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汇集整理函告县整合办,并根据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组下达的资金分配文件拨付资金;负责制定、完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和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整合项目范围为云南省财政厅等 11 个省级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 2021 〕 153号)《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理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通〔 2016 〕 44 号)文件中明确的中央、省、州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需求,纳入统筹整合的县级财政涉农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 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垃圾污水治理等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水利、交通、农产品仓储保鲜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占比不低于 50% ,并按省州要求逐年提高。

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回购或垫资(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低收入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由县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项目责任部门(乡镇)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 2019 〕 75 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整合资金结余结转。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整合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整合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是对整合项目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行定期总结和量化评估的制度。绩效指标包括资金安排情况(资金拨付进度,支付依据)、资金使用情况(精准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监管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方式)、资金使用成效(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评价等内容。重点考评绩效目标廉政承诺贯彻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是否完善,资金投向是否精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资金支出进度,资金效益发挥是否明显,项目区生活条件是否明显改善、基础设施是否明显加强、村容村貌是否显著改变,群众增收产业是否明显壮大、发展能力是否明显增强等方面。绩效评价工作按项目由单位自评、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考核程序进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全县范围内通报,并与年度资金分配安排挂钩。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起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强化监督,把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保证整合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县整合办对相关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政策、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随意调整规划项目,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全面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公示应设置在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人口集聚点,标识应醒目,时间不少于 7 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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