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景洪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景促就办〔2022〕1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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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景 洪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景促就办〔2022〕1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 ﹝ 2020 ﹞9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景洪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景洪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6 月24 日景洪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 ﹝ 2020 ﹞ 9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效杜绝人岗分离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开发、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退岗有序”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岗位设置

本方案所称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和企业承担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岗位等。

三、总量管理

综合考虑全市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将全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用工总量控制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数10%以内,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当年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预算金额在总量内动态调整核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数。

(2022 年景洪市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数详见附件1)

四、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包括:

(一)我市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男年满50 周岁和女年满40 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连续失业1 年以上人员;

(六)连续失业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限于农垦承包资源、承包资源被收储享受土地收储就业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和户籍地在景洪市行政村的居民户)。

五、聘用方式

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经过公告、报名、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15 日。

(二)报名。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报名前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名。

(三)审批。用人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填写《景洪市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录用审批表》(附件3),并向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使用公益性岗位,申请中包括用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上岗要求和拟聘用人员姓名、使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内容,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指标数,结合就业补助资金情况、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数和申请单位用工需求等因素研究审批。

(四)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在媒体、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日。

(五)聘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六、补贴标准

景洪市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3000 元/月(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1400 元/月,地方财政资金1600 元/月)。

七、补贴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新计算,安置人员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 次。符合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人员名单,各用人单位在15 日内按程序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0 日内按程序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八、补贴申请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次年申报周期,逾期不报,视为默认按季申报(当年内不予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月申报单位于每月18日前提交申报材料,按季申报单位分别于3 月18 日、6 月18 日、9 月18 日前提交申报材料,12 月及第四季度公益性岗位补贴于12 月10 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凭身份证复印件(仅新增人员首次申报需提供)、季度(月)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仅新增单位首次申报需提供)等凭证材料,向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详见附件4。

(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申报时间与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步。用人单位凭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公益性岗位使用批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仅新增单位首次申报需提供)等凭证材料,分别于3 月18 日、6 月18 日、9 月18日、12 月10 日前向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详见附件5。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为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逾期未申报的,跨年不予补贴,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十、日常管理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退岗有序”的机制,科学开发、控制城镇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对象实名制数据库的管理,对数据录入的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完善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相关部门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岗位使用和工资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按招聘流程进行人员聘用申报,对基础信息的采集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任务,建立完善招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锻炼,提升履职能力水平;加强日常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人员履职评价、工资待遇、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清退或解聘,形成有进有出、优留劣汰的良性机制。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使用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按季度随就业补助资金申报填写《公益性岗位信息采集表》(附件6)和《社会保险信息采集表》(附件7);首次申报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需签订《承诺书》(附件8)交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公益岗人员发生变动等情况时需在15 日内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备。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自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排他人顶替。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及时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经费保障

(一)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部门由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地方财政资金列支)。

(二)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补贴申请程序进行申报,对已申报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安置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要求为聘用人员办理参保并缴纳五险,所需费用由本级政府承担。

十二、责任追究

(一)对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将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不在岗、人岗分离、虚报冒领、骗取岗位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消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指标,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骗取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上岗资格,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十三、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州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景洪市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数(2022 年)

2.景洪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景洪市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录用审批表

4.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5.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6.公益性岗位信息采集表

7.社会保险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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