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试行)(香政办发〔2022〕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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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里拉市

香政办规 〔 2022 〕 2 号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香格里拉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乡镇:

根据《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香格里拉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香政办规〔2022〕1 号)文件精神,现已修改完善《香格里拉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6 月24 日(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2022 年6 月24 日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香政办规〔2022〕1 号《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香格里拉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全面推行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乡聘、乡管、村用”的公开竞聘机制,规范全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管理坚持“乡聘、乡管、村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局是全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监管、教育培训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评定。

第六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服从乡(镇)计生办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

(二)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了解计划生育人口政策、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一般知识,模范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上岗培训后能独立完成各类计划生育工作报表和计生台帐的填报记录;

(四)常年居住于本村(居)委会辖市内的户籍人口,必须长期在所属行政村居住,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不得纳入,村用新聘人员年龄原则在45 周岁以下;

(五)在群众中有威信,办事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第三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

第八条 市级成立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健康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乡聘、乡管、村用”工作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局,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各乡(镇)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日常工作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相应成立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组长,具体负责本乡(镇)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每个村(居)委会原则上配备1 名;确因工作存在困难需要增加聘用数量的,须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局核准。

第十一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程序:

(一)各乡(镇)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计划生育宣传员的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条件、选聘方法、选聘时间和选聘程序;

(二)各乡(镇)广泛宣传动员,以个人自愿或村(居)委会推荐的方式进行报名;

(三)各乡(镇)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名人员基本条件,确定选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各乡(镇)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选聘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并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等额确定考察对象(确定的考察对象经考察不合格的,顺延考察综合成绩第二名人员);

(五)在组织考察合格的基础上,由各乡(镇)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并上报市级计划生育宣传员选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公示;

(六)对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人选,由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局)同意后,由各乡(镇)下发确定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人员的通知。

第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每届任期为一年,根据每年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为合格的,继续留任,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下年起不得再继续留任,由各乡(镇)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按以上选聘程序确定计划生育宣传员并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四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应当自觉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颁布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把好村民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和政策申报手续的审查关,认真负责本村委会的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村小组信息员开展好工作,按月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按月对本村小组信息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开展不到位、考评不合格的,需向乡镇计生办提出给予辞退的建议。

第十四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时参加每月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服从村(居)委会的领导。

第十五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村委会、乡(镇)计生办报告,也可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第十六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要全面、准确掌握本村人口和育龄夫妇婚、孕、育基本情况,认真填报月信息报告单,确保本村计生台帐更新及时、数据准确、记录清楚;正确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做好村(居)委会每年的“二查四查”组织工作;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已配置电脑的村级宣传员,需及时登录云南人口家庭信息平台、录入和更新人员信息,首页事项及时进行清零,为群众提供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遗失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八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积极配合参与育龄、外出务工、户口迁移、结婚登记、社会救济等方面信息核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如实提供相关婚育信息。

第十九条 接受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计生办安排布置的任务,适时向乡(镇)计生办汇报和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依法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离职时,应当向接任的宣传员交清相关手续及所有计划生育资料台账,不得出现私藏,销毁台账等情况,如有发生,符合宣传员离岗补助的不予兑现离岗补助,不符合离岗补助的当年宣传员补助(包含绩效)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辞职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乡(镇)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乡(镇)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辞职的,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在新任人选确定前,乡(镇)计生办应指定一名村委会成员临时负责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由乡(镇)计生办向村民公告,乡(镇)计生办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五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市卫生健康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初任培训;市卫生健康局每年要组织对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结果进行登记备案,纳入宣传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乡(镇)计生办要定期组织对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教育培训,突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优质服务能力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时,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自觉参加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按省、州、市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实行基本补助+奖励绩效,基本补助占总报酬的50%,绩效占总报酬50%。绩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根据计生办考核结果及与各有关部门数据比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予以兑现绩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提取本乡(镇)所有村级宣传员绩效10%及不合格村级宣传员除基本补助以外的当年全额绩效部分,作为优秀村级宣传员的奖励性绩效,对优秀村级宣传员给予奖励。此项资金仅限用于优秀村级宣传员的奖励性绩效,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如当年因无达到优秀宣传员的考核结果及兑现奖励性绩效条件的,导致所提取10%绩效及不合格村级宣传员当年的全额绩效无法兑现使用的,可结余到下一年继续用于兑现考核为优秀宣传员的奖励绩效。

第二十八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聘期内各类保险由个人自费购买。

第二十九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解聘后按照《迪庆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做好村级计生宣传员离岗补助兑现工作的意见》(迪人口发〔2015〕 9 号文)执行,如不符文件规定,一律不给予补助。

第七章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工作实行“季度评定、年度考核”,考核(评定)结果为90 分(含90 分)以上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为优秀)、89 分以下70 分以上(含70 分)为合格,69 分以下为不合格三个等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对优秀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给予奖励性绩效,对不合格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不予发放当年绩效,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香格里拉市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绩效考核量化评分表》。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季度评定和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考核(评定)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连续两个季度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乡(镇)计生办报市卫生健康局予以辞退并不得再次选用。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期内绩效考核为优秀及合格的、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的、身体健康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直接办理续用手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计划生育宣传员人员数量,不超过本乡(镇)总计划生育宣传员人数的30%(可以四舍五入)。

第三十五条 评选优秀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必须考核为90 分(含 90 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廉洁守纪,主动服务群众,群众满意率高;

(三)对全村育龄妇女做到“四清”:一是生育状况清,二是避孕节育情况清,三是生殖健康情况清,四是流动人口情况清;

(四)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

(五)本村(社市)计划生育统计台账数据更新及时、数据准确,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全员系统处理率高;

(六)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七)年度内本村(社市)没有计划生育不良舆论事件发生;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各乡(镇)计生办要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工作连续落后的;

(四)无故连续2 个月不参加工作例会的;

(五)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

(六)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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