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沧市 “ 十四五 ” 长江经济带
尾矿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 “ 十四五 ” 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沧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2 年 6 月 24 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红梅, 13988301075 )
临沧市 “ 十四五 ” 长江经济带尾矿库
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临沧市尾矿库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形势
尾矿库污染治理是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治理 “ 4 + 1 ” 工程的重要内容,是践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市云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和双江自治县均有尾矿库分布,其中镇康县、沧源自治县较为集中,部分尾矿库紧邻河流、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污染隐患风险依然突出。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尾矿库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级部署要求有序推进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部分尾矿库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保安全设施不完善、治理投入不到位等问题,尾矿库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仍需加大力度。
“ 十四五 ” 时期是尾矿库污染治理工作深入推进的关键期,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深化尾矿库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源头消除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隐患,助力长江大保护工作。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长江经济带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为核心,分类精准施策,分步有序实施,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开展系统治理工程,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着力消除我市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风险隐患,为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分类施策。按照尾矿库风险隐患大小,区分轻重缓急,由近及远,以澜沧江、怒江等水系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 3 公里范围内的尾矿库,大朝山水电站库区及跨国界河流周边的尾矿库为重点,聚焦涉镉、砷、铊等重金属的铅锌矿、铜矿尾矿库,因库施策、因地制宜解决尾矿库环境和安全问题,深入推进污染治理。
巩固基础,综合治理。坚持控增量、化存量、减总量,完善尾矿库现有环保和安全设施,巩固尾矿库治理工作成效。深入排查尾矿库风险隐患,从条件准入、污染防治、安全防控、闭库销号、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综合治理。
压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落实“省级负总责、州(市)具体负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压实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尾矿库全过程监管、全区域监测,严格监督检查,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 2023 年底,澜沧江、怒江等水系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 3 公里范围内的尾矿库,大朝山水电站库区及跨国界河流周边的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尾矿库突出环境和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立。到 2025 年底,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基本健全,环境和安全风险基本可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 对全市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做到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禁新建“头顶库”及总坝高超过 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澜沧江、怒江(南汀河)干流岸线 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严把新(改、扩)建尾矿库立项、选址、用地、安全、环保准入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原则上不予核准或备案。严格审查尾矿库用地条件,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和安全许可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系统排查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 对尾矿库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完成污染治理的尾矿库,逐一复核治理成效;对正在治理的尾矿库查漏补缺,加快推动污染治理,提升尾矿库环境污染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对管理规范、风险可控、不需要编制污染防治方案的尾矿库,进一步核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 2022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市尾矿库污染隐患再排查,动态更新尾矿库污染治理情况台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云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 2022 年6 月底)
(三)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 规范和完善尾矿库尾水收集处理系统,提升改造回水泵站、回水管道、回收池及水处理站等设施,提高尾水回用率。完善尾矿库渗滤液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健全雨污分流设施,严禁雨水和其他废水进入尾矿库。完善排放管线防渗漏设施,防止“跑冒滴漏”造成二次污染。完善尾矿库滩面、堆积坝及尾矿干排系统抑尘措施。推动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云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23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 督促企业强化尾矿库日常管理,编制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浸润线埋深、坝外坡坡比等主要参数满足设计要求,各类防排洪构筑物、回水设施设备等完好,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每年汛期前进行尾矿库调洪演算,对排洪构筑物进行质量检测,有针对性地完善尾矿库渡汛防汛措施,并组织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专家技术会诊。(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云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23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五)强化尾矿库闭库治理。 以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 3 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尾矿库为重点,持续推进符合条件的尾矿库闭库治理并销号。确保到 2022 年底全市尾矿库数量控制在 11 座以内。实施尾矿库治理修复,开展尾矿库场地修复、复垦覆绿、封场后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云县、永德
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健全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 提高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完善尾矿库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尾矿库责任主体制定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2022 年底完成四等、五等尾矿库安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云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尾矿库应急处置能力。 深化跨区域尾矿库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强化跨州市、国界河流上下游尾矿库风险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健全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暴雨、洪水、泥石流等灾害预警信息。尾矿库企业须进一步完善尾矿库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尾砂尾水外泄等安全生产及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每年汛期前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实战演练。(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推广使用尾矿源头减量、减害与高质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加强尾矿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探索建立“梯级回收+综合治理+封存保护”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尾矿充填、尾矿干堆等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提取有价组分、开展井下充填、制备建筑材料等途径大量消纳尾矿。支持、鼓励、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道路建设等领域使用尾矿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将尾矿综合利用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快研究启动“零尾矿矿山”建设,严格节能减排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尾矿产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云县、永德县、镇康县、沧源自治县、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职能部门并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尾矿库环境、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督促有关尾矿库所属企业强化治理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环保和安全设施,强化日常管理维护;无生产经营主体或主体灭失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尾矿库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升监管能力。 相关部门和县(区)要积极谋划加强尾矿库环境和安全管理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尾矿库监管清单,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完善尾矿库治理相关标准规范,夯实尾矿库治理工作基础,加快提升尾矿库环境和安全监管能力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部门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加强尾矿库动态监管。有序推进尾矿库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效能。
(三)加大资金投入。 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尾矿库治理投入,确保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分级保障、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各职能部门统筹既有政策和资金,县级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合力支持尾矿库治理工作。鼓励各县(区)创新治理模式,通过第三方治理、绿色信贷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治理。
(四)强化督导落实。 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适时开展全市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治理工作督促调研。对尾矿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不履行治理责任、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特别是因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和污染治理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要挂牌督办、通报批评。
(五)加大惩戒力度。 尾矿库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已造成污染且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 .临沧市“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 2022 年
任务清单
2 .临沧市“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任务清单
附件: 1
临沧市 “ 十四五 ” 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 2022 年任务清单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