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 2022 〕 47 号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
建设征用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征用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工作方案》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6 月 23 日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征用地
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020 〕 173 号)精神,结合石屏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保障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有序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项目征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本工程涉及龙武镇、哨冲镇、龙朋镇、大桥乡、新城乡、宝秀镇、异龙镇、坝心镇等 8 个乡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普传锋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 琦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白 韬 县水务局局长
马建荣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周进军 县林草局局长成 员:陈松媛 县司法局局长
李桥光 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局长
李红艳 县农科局局长
后宝昌 县审计局局长
周靖程 县住建局副局长
贾 建 县水务局副局长
徐 刚 异龙湖管理局副局长
李 俊 县搬迁安置办主任
罗自陆 县政府办法规科工作人员
何绍林 异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高淑媛 宝秀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健珂 坝心镇人民政府镇长
龙占国 龙朋镇人民政府镇长
富 顺 哨冲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 筠 龙武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 岚 大桥乡人民政府乡长
施成云 新城乡人民政府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局长白韬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贾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项目征用地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若因人事变动,由接任相应职务的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工程建设征用地工作由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项目征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县农科局、县住建局配合。
(二)县水务局负责提供工程设计范围内所需用地的界线,交予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属地征用地工作。
(三)县水务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征用地协议模板和补偿农户名册样表,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模板和样表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修改补遗。
三、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拆迁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范围
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征收、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 区片编号、土地补偿类别及标准
II 类区片:
水田、水浇地: 50336 元/亩;
旱地、园地: 45760 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 45760 元/亩;
未利用地: 13728 元/亩。
III 类区片:
水田、水浇地: 40898 元/亩;
旱地、园地: 37180 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 37180 元/亩;
未利用地: 11154 元/亩。
IV 类区片:
水田、水浇地: 33220 元/亩;
旱地、园地: 30200 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 30200 元/亩;
未利用地: 9060 元/亩。
2. 临时用地
水田、水浇地、鱼塘: 2500 元/年/亩;
园地、旱地: 2500 元/年/亩。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相关规定,经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测算得出以下补偿标准。
1. 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 1 )郁闭成林林地: 3150 元/亩;
( 2 )天然幼龄林地、灌木、薪炭林地: 945 元/亩;
( 3 )人工幼龄林地: 2000 元/亩;
( 4 )经济林地: 9600 元/亩;
( 5 )特种用途林地: 12600 元/亩;
( 6 )防护林林地: 9450 元/亩;
( 7 )宜林地、未成林林地: 945 元/亩;
( 8 )苗圃地:按实际调查后确定补偿标准。
2. 安置补助费标准
国有林: 4200 元/亩;
集体林: 2100 元/亩。
3. 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1000 元/年/亩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青苗(农作物)补偿标准
( 1 )一般粮食作物、农作物: 2000 元- 2500 元/亩;
( 2 )经济类农作物: 2500 元- 4000 元/亩;
( 3 )中药材等特殊经济作物补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2. 用材林、薪炭林等林木补偿标准
( 1 )用材林
人工幼龄林: 36 元/株;
天然幼龄林: 11 元/株;
中龄林和近熟林:蓄积单价 280 元/立方米,补偿标准根据实际蓄积确定;
成熟林和过熟林:材积单价 210 元/立方米,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材积确定。
( 2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人工幼龄林: 180 元/株;
天然幼龄林: 55 元/株;
中龄林和近熟林:蓄积单价 1400 元/立方米,补偿标准根据实际蓄积确定;
成熟林和过熟林:材积单价 1050 元/立方米,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材积确定。
3. 经济林补偿标准
( 1 )果树类(每亩种植数量不超过规范种植标准)
① 芒果树、苹果树、柑桔树、石榴树、桃子树、李子树、梨树、酸木瓜树、核桃树、板栗树、柿子树、花椒树等,移栽后未挂果 10 元- 50 元/棵,挂果期 50 元- 100 元/棵,盛果期 100元- 200 元/棵。
② 蓝莓树:移栽后未挂果 4500 元- 6500 元/亩,挂果期 6500元- 8500 元/亩,盛果期 8500 元- 12000 元/亩。
③ 杨梅树:移栽后未挂果 10 元- 30 元/棵,挂果期 50 元-100 元/棵,盛果期 100 元- 260 元/棵。
④ 樱桃树:移栽后未挂果 10 元- 50 元/棵,挂果期 50 元-100 元/棵,盛果期 100 元- 240 元/棵。
⑤ 火龙果:移栽后未挂果 4000 元- 5000 元/亩,挂果期 5000元- 7000 元/亩,盛果期 7000 元- 10000 元/亩。
⑥ 其它果树:芭蕉树、香蕉树等,移栽后未挂果 10 元- 20元/棵,挂果期 20 元- 50 元/棵,盛果期 50 元- 100 元/棵。( 2 )其它林木
① 竹林(不含金竹林),一年生的 10 元/棵,两年以上(含两年)生的 20 元/棵;
② 金竹林(连片): 5000 元/亩;
③ 房前屋后果树外的零星树木,直径 1 - 5 ㎝的 20 元/棵, 6- 10 ㎝的 30 元/棵, 11 - 15 ㎝的 40 元/棵, 16 - 20 ㎝的 50 元/棵, 21 ㎝以上的 60 元/棵。
( 3 )苗圃苗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其它零星果木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补偿。
4. 地上附属物补偿
( 1 )迁坟补偿标准:土坟 2000 元/冢,合葬土坟 4000 元/冢;石坟 5000 元/冢,合葬石坟 8000 元/冢;生基(空坟)不予补偿。
( 2 )临时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建筑面积给予补偿,窝棚、简易房 150 元/平方米,空心砖支砌、粉墙、石棉瓦顶的临时房200 元/平方米(彩钢瓦顶的 260 元/平方米),红砖支砌、粉墙、混凝土地板、彩钢瓦顶的临时房 300 元/平方米(混凝土顶的 360元/平方米);填土方 10 元/立方米,户外水泥地板 240 元/立方米,砖石围墙 180 元 —220 元/立方米。
( 3 )鱼塘补偿标准:以实际挖方量计算,按 5 元/立方米给予补偿,鱼塘附属砖、石砌体按材料费及工时费给予补偿。( 4 )水井补偿标准:水井采用井圈支砌的 200 元/米,采用砖、石支砌的根据用料作价补偿;水窖、水池、沼气池按容积计算,按 300 元/ m 3 补偿;土水池、土水沟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5 )围栏、围墙按高度、建筑材料等按 100 元 —300 元/米作价补偿。
( 6 )水管、电线、电表、水泥桩等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协商作价补偿。
5. 上述未列入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三方评估后按评估价补偿。
(五)拆迁补偿标准
1. 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标准如下:
( 1 )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1260 元/㎡;
( 2 )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1475 元/㎡;
( 3 )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1575 元/㎡;
( 4 )房屋装修补偿:在房屋拆迁补偿的基础上,视装修程度以每平方米 100 元 —200 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 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自农户搬空交付房屋之日起,根据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以5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搬迁过渡费,补助期限以 24个月计算。
(六)占用国有土地的补偿,依据相关规定与权属单位协商补偿。
(七)电力、通信、油气管道等设施的搬迁补偿与权属单位具体商谈。
(八)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设施或附属物不予补偿。
(九)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影响当年收成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按照本方案标准补偿;不影响收成的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已经公告或通知后,抢栽、抢种、抢建等新增的青苗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矿山采矿权、探矿权以第三方评估后协商补偿。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四、补偿方式
(一)征地补偿工作由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全力配合。征地补偿协议书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及所涉村民小组共同签订。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报县档案局存档一份,作为核算和兑付补偿款的凭据。
(二)工程建设征用地及青苗补偿资金,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经各方核实无误签字按手印确认后,由各乡镇汇总补偿金额,向县水务局申请拨付补偿款,经县水务局审核后,向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拨付补偿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付所涉农户或产权所有人的补偿款。
五、本工作方案由红河州石屏灌区工程(石屏县)建设项目征用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