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发〔2022〕35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雄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0日
镇雄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切实贯彻《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0 号),全面细化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实现农村饮水安全“九有一无”管理标准,确保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取典型引路、示范推进的方式, 2022 年在全县范围内优选 2 个基础较好、积极性高、配套比较完善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努力形成一套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往后逐年增量扩面,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饮水标准化、市场化运营,争取用 3 年时间实现管理标准。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日常工作由县水务局负责,主要围绕“九有一无”标准对示范及逐年扩面的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在 90 分以上的评为优秀, 80 - 90 分为良好、 60 - 79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创建及逐年扩面的乡镇(街道)进行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为 7 万人以上的(以上年度统计为准,街道不含县城管网覆盖人口) 60 万元, 5 - 7 万人的 50 万元, 5 万人以下的 40 万元;奖补资金来源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或涉农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完善计量设施、电费、消毒药品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工程运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对每年示范创建的乡镇(街道)可预拨奖补资金的 30 %作为启动资金,剩余 70 %待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后予以兑付;否则,将取消剩余 70 %奖补资金兑付并扣回预拨的 30 %资金。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定出台全县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并按要求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资金;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等。
第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职责。县水务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逐年评选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示范达标乡镇(街道),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供水调度、计量收费、水厂日常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发改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核定执行及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要素保障;县卫健局负责牵头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危害供水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参与筹措示范创建运行管护资金。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统筹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工作;并对照“九有一无”标准对农村饮水安全进行全面管护;对因旱缺水、水源变化、自然灾害导致临时断水等不能满足饮水安全标准的,及时组织应急供水;妥善处置涉水矛盾纠纷和信访事件等工作;督促村(社区)、供水单位、管水员履行相应管护责任。(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第三章标准
第八条有运行管理机构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整体统筹辖区集镇、村庄供水工作,对饮水安全工作亲自过问、亲自安排,及时成立乡镇(街道)管理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详实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每件集中饮水工程都纳入乡镇(街道)组织管理体系,每件分散工程都落实自管责任主体,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饮水安全问题进行专题会商研判,确保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问题;无管理机构扣 10 分,无专班扣 5 分,管护责任未落实 1 件工程扣 2 分,扣完为止。(共 20 分)
第九条有运行管理办法 。乡镇(街道)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出台辖区内饮水安全管理办法,内容要切实、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务必细化到各村(社区)及每件饮水工程,具体可从管理机制、管理机构人员、水质检测监测、设备设施维修维护、收费机制、水费收取、技术培训、考核机制、应急供水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管理;无管理办法不得分,管理办法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落实效果差扣 3 分。(共 5 分)
第十条有运行管理队伍 。乡镇(街道)按照不少于 3 人,辖区 内 每 个 村 ( 社 区 ) 按 照 1 -2 名要求,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兼职管水员队伍,人员可从生态护林员、保洁员、“三类对象”中,根据其技术能力从优选择,管水员基础工资不低于 1200 元/月,由各乡镇(街道)确定名单后报县水务局备案。为让管水员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县水务局、各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对管水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乡镇(街道)无管水员不得分,每有 1 个村(社区)无管水员或不能正常履职的扣 3 分,扣完为止。(共 15 分)
第十一条有运行管理经费 。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省、市、县级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和收取的水费及有偿劳务费等,水费及有偿劳务费来源需占 40 %以上比例,并逐步提高。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规处理收取水费及有偿劳务费中遇到的问题,对收取水费及有偿劳务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将收费用于项目运营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若集中供水工程按表(按户)计收费率达不到 90 %的扣 5 分,管理经费来源收费占比达不到 40 %的不得分。(共 10 分)
第十二条有透明收费机制 。收费依据包括政府文件定价、物价等部门核定工程水价批复、自主定价(包括经过公示的供水单位、受益村自主定价,以及村民“一事一议”确定的水价)等。原则上自流水单方水价不低于 2 元,提水单方水价不低于 3 元,原则上最低水价不能低于成本水价,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水费收支情况按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必须包括举报投诉电话,并经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委员会审核后,加盖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委员会公章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 5 天,鼓励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采取线上公示;收费机制不透明、收费未按时公示的不得分,因乱收费发生投诉举报到县及以上的,每件次扣 3 分,扣完为止。(共 10 分)
各乡镇(街道)对收取的水费及有偿劳务费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建设其他工程;否则将取消年度考评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有维修养护设备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结合辖区供水工程特性和自然灾害特点,因需储备必要的水泵、发电机、小微水质处理设备、常用消毒净水药品、应急贮水桶(箱)PE管、PPR管、接头、水龙头、水管剪刀、热熔器(对接机)、闸阀、水表等;无相关设备不得分,设备欠缺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5 分)
第十四条有运行管理台账 。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要认真进行台账建设,以工程名录、水源地管理保护、水费收缴、工程运行管护(含各项规章制度)、问题排查整改、群众接访等为工作重点,按照组件(卷)、分类、排列、编号与编目等五个步骤,分门别类将档案资料(包含纸质版或电子版)整理存档,务必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随时能提取、时时能查阅;台账资料不全的,每缺 1 项扣 1 分,扣完为止。(共 5 分)
第十五条有监督考核办法 。要建立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细化监督考核办法,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的饮水问题,要实行 24 小时受理、 1 个工作日内核实、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制度,严禁超时办结,县水务局、乡镇(街道)、村(社区)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建立健全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各类问题及时整改销号,并按时按质上报相关材料。未按时按质办结 1 件次的扣 2 分,扣完为止。(共 10 分)
第十六条有群众满意评价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上要积极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帮助群众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最大努力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由县水务局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意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饮水安全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每发生不满意 1 人次的扣 1 分,扣完为止。(共 10 分)
第十七条无群众越级信访 。要把“零事件、零上访”作为最终目标,及时有效办结并有效减少找政府APP平台反映问题,全力做到“销存量、遏增量”,坚决不允许出现群众越级信访事件;由县水务局(包括各级各部门转办交办件)做好统计,出现 1 次市级越访件扣 1 分,出现 1 次省级越访件扣 2 分,出现 1 次国家级越访件扣 3 分,累计扣完为止。( 10 分)
第四章步骤
第十八条 申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县水务局对接,按时申报示范创建实施方案, 2022 年的于 7 月 10 日前报县水务局,以后每年于 3 月底前申报。
第十九条 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县水务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申报情况,在收到方案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将优选确定的示范创建乡镇(街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考评。由县水务局采取日常考核与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年度考评相结合方式,对示范创建乡镇(街道)饮水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兑付奖补资金的依据;对示范创建成效显著或不达标的乡镇(街道)分别由县人民政府给予
通报表扬或进行约谈;对暂未开展达标创建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