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四联系”发挥代表作用的通知(贡人发〔202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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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贡人发〔2022〕31 号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四联系”发挥代表作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按照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四联系”发挥代表作用的通知(怒人发[2022]38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现将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会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以下简称“四联系”)的有关事项和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四联系”的目标任务

贡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需要,在原有的“双联系”制度基础上推出了“四联系”制度,“四联系”制度是加强代表工作的一项工作制度,是体现县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四联系”工作对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四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促进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相互联系工作。“四联系”工作主要是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服务,通过通报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的重要工作情况,让人大代表知情知政;通过听取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所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促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四联系”的方式方法

“四联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联系,可以到所联系的人员所在地(单位)召开座谈会,可以到所联系的人员所在地(单位)个别走访,可以邀请所联系的人大代表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也可以采用 信函、电话、约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等形式同所联系的人员进行联系。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可通过人大代表活动阵地接访或入户访谈等方式进行。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涉及某一行业领域的范围开展联系,采取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等。

三、“四联系”的具体要求和代表意见的处理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统筹安排好“四联系”有关工作。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年应当联系所安排的常委会委员1 次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应当联系所安排联系的人大代表1-2 次以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年要至少走访或约访1 次所联系的代表5 名以上,年内至少组织召开1 次代表座谈会,届内应全部联系完所安排的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每人固定联系至少1 名乡镇人大代表和2 名原选区选民代表,每年联系、走访不少于1 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办理并答复代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并转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能及时跟踪督促办理;代表递交的信访件,要及时转交县信访部门处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四、“四联系”服务保障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的服务保障工作,落实联系方式、活动安排以及经费、后勤等服务保障工作,为代表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服务。

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工作的需要,为代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在联系代表中,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办理并答复代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并转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能及时跟踪督促办理。代表递交的信访件,要及时转交县信访部门处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认真记录整理联系代表的情况,并建立登记《联系代表记录本》。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进代表工作。

附件: 1. 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会委员制度

2.贡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3.贡山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

4.贡山县县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6 月8 日贡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 年6 月8 日印

附件1:

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会委员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以下简称《代表法》 ) 、《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办法》等有关规定 ,为更好地履行县人大常委会职能,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作用,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在县人大常委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结合贡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准备,将主任会议议定事项向委员通报并交换意见。

(三)围绕县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和地方立法权,了解委员所在单位、行业对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协调解决委员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条 工作方式

主任会议成员按照分工和工作需要,固定联系 3 — 6 名委员,每年应当联系所安排的委员 1 次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交心谈心等多种方式与委员进行交流;委员也可以主动与联系的主任会议成员进行交流。

第四条 服务保障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的协调组织工作,落实联系方式、活动安排以及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根据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的需要,为委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主任会议成员在联系活动中,对于委员提出的工作建议、批评意见,需要办理答复的交由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2:

贡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以下简称《代表法》 ) 、《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办法》等有关规定 ,为切实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结合贡山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二)了解代表和有关方面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监督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改进和加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了解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了解代表对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监督、调研等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了解代表参与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和参加履职(专题)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代表对组织和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了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状况,了解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民生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主要方式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 2 至 8 名县级人大代表,具体包括一线工人、农民、村(居)委会干部等方面的代表。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走访、信函、电话、约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加强与代表联系。走访、联系代表活动每年至少进行 1 — 2 次。

(三)根据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需要,可视情况邀请直接联系的代表参加常委会领导带队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代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直接联系代表,要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工作内容,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可采用信函、电话、约见等形式,直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直接联系的代表,应当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联系活动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办理代表个人、所在单位和辖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服务保障工作

(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的服务保障工作,落实联系方式、活动安排以及经费、后勤等服务保障工作,为代表参加有关活动提供服务。

(二)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工作的需要,为代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办理并答复代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并转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能及时跟踪督促办理。

(四)代表递交的信访件,要及时转交县信访部门处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3:

贡山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以下简称《代表法》 ) 、《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办法》等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结合贡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内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办理联系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听取代表关于所在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反映;征求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重点地了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全面了解代表履行职责及作用发挥的情况;向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有关重要情况;督促并参与联系范围内各代表小组的活动,了解代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情况等。

第三条 方式方法

联系代表实行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负责联系的方式进行,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涉及某一行业领域的范围开展联系,采取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等。

第四条 具体做法

(一)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系分工负责指定的代表,做好联系代表的各项工作。

(二)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内要督促各乡镇开展代表小组视察、执法检查、调研、代表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并要积极主动参与。

(三)闭会期间,除各项活动外,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每年要至少走访或约访1 次所联系的代表5 名以上,年内至少组织召开1 次代表座谈会,届内应全部联系完所安排的人大代表。

(四)联系代表时,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并转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能及时跟踪督促办理。

(五)代表通过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递交的信访件,各委室要及时转交县信访部门处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六)县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要认真记录整理联系代表的情况,并建立登记《联系代表记录本》。

(七)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进代表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4:

贡山县县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支持和保证县人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关注民生,增强代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以下简称《代表法》 ) 、《云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贡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基层,上下联动,注重实效和健全机制的工作要求,推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二)县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县委决策部署,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听取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基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县人代会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三)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征求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作准备。

(四)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五)履行与代表职务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方式方法

(一)面向社会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示代表信息。人大代表工作站(联络室)要将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代表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便于人民群众通过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

(二)因地制宜固定代表联系对象。建立代表双向联系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固定联系 2 — 8 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每人固定联系至少 1 名乡镇人大代表和 2 名原选区选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集中编印代表联系手册,统一发放代表联系卡,确保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之间紧密联系,县乡代表之间无缝对接,代表和选民之间良性互动。每年联系、走访不少于 1 次。

(三)形式多样开展代表专题活动。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座谈、信函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形成调研视察报告,或者形成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组织代表定期报告履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一次书面述职,每届进行一次口头述职(以代表团为单位,于年度组织实施),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评议。

第五条 处理反馈机制

(一)县人大代表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理,以适当方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或者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必须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县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提出。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联工委等工作部门应制定完善代表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的受理流程和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协助代表梳理分析和受理交办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要求,协调督促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落到实处,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受理机关和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切实提高办理实效,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社会关切的,还应当将办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平台,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加强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指导,支持和保障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每届至少召开两次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推进会,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深入开展。

(二)县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动解决代表通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联工委等工作部门要积极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健全代表履职档案,编印代表履职手册,认真落实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及时提供代表履职所需的工作情况和信息资料,努力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四)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经费,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足额纳入县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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