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理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以及 “ 放管服 ” 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科技局以州级财政科技资金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理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州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州科技局组织在本州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推进项目管理数字化转型,建设全流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州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报;(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监督评估等管理工作;(四)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州直委办局、州属事业单位、州属企业、中央和省驻大理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州科技局审核确认。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二)督促项目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三)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交科技报告,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四)可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向州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五)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六)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牵头申报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项目承担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的项目责任主体,基本职责是:(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合同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三)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诚信、科技伦理常态化工作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四)对研发投入设置专帐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位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五)动态监管项目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经费合理规范使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主动盘活项目结余资金。(六)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七)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及时清理逾期未验收项目。(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九)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十)签订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履行项目申报承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开展验收;(二)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经费,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三)及时向州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基本职责是:(一)接受州科技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等制度;(三)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负责项目资料归档;(四)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和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五)及时向州科技局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六)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省州科技人才专家库中抽取,受州科技局或专业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基本职责是:(一)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三)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四)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征集项目,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指南或通知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不少于50 天。
第十二条 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的后补助项目,州科技局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立项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权限的单位独立决策,并报州科技局备案,州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总体绩效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州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对于事关我州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州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四)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近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七)无尚未按期验收的州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大理州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项目申报。项目实行网络申报(涉密项目除外),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州市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其项目推荐部门逐级申报。项目受理。由州科技局分管业务科室或州科技局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初审结果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在线查询。项目评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州科技成果促进转化中心按程序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报州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科室。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州科技局组织考察;对评审或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就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报送州科技局审批。项目审批。州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科室提出立项建议或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审定,报州财政局会审。会审确定的项目,由州科技局进行公示后纳入州级财政项目库,编制科技计划经费安排意见送州财政局会签,再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科技局和州财政局联合行文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与州科技局或受州科技局委托的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绩效)指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验收方式、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大理州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正式合同书通知后1 个月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3 个月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州科技局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稳定性支持、奖励、后补助等类别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州科技局审批。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审核后报州科技局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3 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 年,最多延期1 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州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州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州科技局依职权终止。州科技局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和州科技局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一)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二)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三)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 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五)无故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州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州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财政资助资金5 万元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过程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及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开展过程检查。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绩效跟踪和评价。州科技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开展以综合绩效评价替代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州科技局建立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于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州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对涉及退回项目财政经费但拒不退回的承担单位,州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收回项目财政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单。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州科技局委托的专业机构以骗取财政经费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州科技局查证属实后,将该专业机构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州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州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 年6 月23 日起实施,《大理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大科发〔2013〕1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