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 家县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 2021 — 2030 年)及年度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巧家县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 0 2 1 — 2 0 3 0 年)及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 0 2 2 年 6 月 1 日(此件公开发布)
巧家县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
细则( 2021 — 2030 年)及年度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昭通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 0 2 1 — 2 0 3 0 年)及年度实施方案》(昭政办发〔 2 0 2 2 〕 5 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结合巧家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工作方针,形成“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 工作格局,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制度机制,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跨国反拐,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并深化协同联动,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级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和健全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县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级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协助分管联系有关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电局)、县委政法委、县关工委,县人大监察司法委,县发改局、县工科局、县教体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政府外事办、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残联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刑侦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提请联席会议决定实施挂牌督办和警示。
第三章 犯罪预防
第七条 工作目标 。加强源头治理,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 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第八条 重点领域预防犯罪工作。
(一)人力资源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残联负责,县广电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配合)
(二)教育领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和安全教育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县教体局、县公安局负责,县人民检察院、县民政局、县关工委配合)
(三)医疗卫生领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联网,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的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负责)
(四)婚姻登记领域。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县民政局负责,县公安局、县妇联配合)
第九条 重点场所预防犯罪工作。
(一)娱乐场所。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局负责,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配合)
(二)教育教学机构。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在校园内外的醒目位置张贴反拐宣传海报。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或周边位置的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县教体局、县公安局负责,县人民检察院、团县委配合)
(三)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工科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第十条 重点地区预防犯罪工作。
(一)农村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构建农业、林业、工业、旅游、电商等多业联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帮助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产业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提升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人社局、县妇联配合)
(二)案件高发地区。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以村(社区)为重点,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负责,县公安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三)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完善就业支持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县人社局、县残联负责,县教体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配合)
第十一条 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一)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寻亲服务。强化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负责,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国资局、团县委配合)
(二)收养儿童。依法依规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科局配合)
(三)农村青年妇女。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妇联负责,县教体局、县乡村振兴局配合)
(四)留守妇女儿童。加强对留守妇女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 五老” 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县民政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县财政局、县广电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配合)
(五)前科人员。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做好对有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团县委配合)
第四章 打击、解救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目标。 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第十三条 专项打击。
(一)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 线上” 和“ 线下” 打拐工作网络,由公安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县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县公安局负责)
(二)专案侦办。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 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县公安局负责)
(三)积案攻坚。固化“ 团圆” 行动工作模式和经验,常态化开展积案攻坚行动,强化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和大数据分析研判,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支持,最大限度让更多失踪被拐卖妇女、儿童家庭早日实现团圆。(县公安局负责)
(四)网络清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 净网” 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县公安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工科局配合)
第十四条 查找核实。
(一)信息发布。完善儿童失踪有关信息收集、发布制度,积极参与完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 团圆” 系统建设,让更多群众利用新媒体和移动应用终端,从官方渠道获取准确信息,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县公安局负责,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配合)
(二)快速查找。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失踪报警后,启动“ 情指勤督舆” 一体化实战机制,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儿童。(县公安局负责)
(三)基础摸排。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 D N A (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 N A 数据信息。(县公安局负责,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广电局、县妇联配合)
第十五条 依法严惩。
(一)严惩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负责)
(二)严惩首要分子和累犯惯犯。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负责)
(三)严惩涉拐次生犯罪。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配合)
(四)严惩涉拐“ 黑灰产”。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 隔空猥亵” 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卫健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科局配合)
第十六条 解救。 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
第五章 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目标。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第十八条 救助安置。
(一)临时性帮扶救助。根据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提供适当的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帮扶服务,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返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妇女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妇女儿童,符合条件的给予帮扶救助。(县民政局负责,县公安局、县卫健局配合)
(二)寻亲。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
(三)落户。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
(四)医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有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县卫健局、县残联负责,县民政局配合)
(五)康复。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县民政局负责,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配合)
第十九条 回归社会。
(一)回归学校。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县教体局负责,县民政局、县公安局配合)
(二)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为有培训意愿的 1 6 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县人社局负责,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配合)
(三)回归家庭和社区。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县民政局负责,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四)持续帮扶。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负责,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五)法律援助。在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开通“ 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县司法局负责)
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工作目标。 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 不能拐”、“ 不敢拐” 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增强《行动计划》的实施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公益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广电局负责,县公安局、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第二十二条 普法宣传。 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县司法局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宣传和发动。 定期在汽车站、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从业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时及时报告和制止。(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公安局负责,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科局、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宣传教育。 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县教体局、县司法局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第二十五条 社区宣传教育。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预防性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巧家县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增强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妇联负责,县教体局、县民宗局、县人民检察院配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地区宣传教育。 加强偏远地区群众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县司法局、县民宗局负责,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广电局、县妇联配合)
第二十七条 残疾群体宣传教育。 开展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县残联负责,县文化旅游局、县广电局、县妇联配合)
第二十八条 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 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优化完善反拐志愿者队伍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县公安局负责,县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第二十九条 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业务能力培训。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健局负责,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第七章 交流合作
第三十条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省市、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跨省市、跨国(境)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加强与周边省市地方政府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作交流,积极参与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提升反拐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交流。 在反拐省级、市级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反拐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地方反拐教育培训、宣传、打击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及有效的应对措施,不断提升反拐工作成效。(县政府外事办、县公安局、县工科局负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配合)
第三十二条 警务合作。 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积极参与省级、市级联席会议组织的打击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县公安局负责,县政府外事办配合)
第三十三条 被害人送返。 在反拐省级、市级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下,加强与拐出地政府和有关组织合作,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巧家的外县籍、外国籍受害人,完善对跨省市、跨国(境)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县公安局、县政府外事办、县民政局负责)
第三十四条 外出务工人员培训 。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出行前的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省市、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县人社局、县公安局负责,县工科局、县政府外事办配合)
第八章 实施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制定贯彻本细则的工作措施和年度实施方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责,统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多方面争取援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价 。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巧家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反拐措施有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乡镇(街道)和未切实履行有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巧家县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1—2030 年)实施细则年度实施方案
工作进度计划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9 年
2030 年
一、
县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或者联络员会 议。 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对各成员单位 工作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工作落 实。
组 织 机 构
每年一季度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审议各成员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评估落 实情 况,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年度实施方案。长期坚持。
各成员单位 召开联络 员会议
联席会议 办公室
2023 年底前,实现人力资源 市场管理的进一步规范,针 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的反拐教育培 训和预防工作取得阶段性进 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机制完备;探索建立涉拐违 法犯罪人员从事人力资源行 业 “ 黑名单 ” 制度;定期开展 对非法职业中介市场的整 治,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 行为;开展对非法使用精神 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 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 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 打击。
二、
县市场监管 局、县广电 局、县总工 会、县妇联
犯 罪 预 防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残联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
负责
配合
工作任务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单位
2. 教育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 止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 将 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和安全 教育 重要内容,建立幼儿园、学校 等单位 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 及时报告 和制止制度;通过反拐宣 传教育,鼓励 学生及其监护人发现 疑似拐卖情形及 时向学校或公安 机关报告。
防止学生在 义务教育阶 段失学辍学 工作取得阶 段性成效。
2022 年底前,将反拐 宣传教育作为幼儿园、 学校管理和安全教育 的常态化工作。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 教 体 局、县 公 安局二、
(一) 重点领 域预防 犯罪工犯
3. 医疗卫生领域。实现医疗卫生机 构与公安机关孕产信息联网,进一 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 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 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 行为。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 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 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加强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 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 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 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 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 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罪 预 防
2022 年底前,实现医 疗卫生机构与公安机 关孕产信息互通共享; 进一步严格规范执行 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 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 禁 以他人名义入院就 医 和分娩,严密堵塞拐 卖、 代孕等违法犯罪活 动的防 范漏洞。落实侵 害未成 年人案件强制 报告制 度取得阶段性 进展。
作
2025 年底前,实现医疗卫生机 构与公安机关孕产信息联网。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卫健局、县公安 局、县民政局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4. 婚姻登记领域。进一步规范 婚 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 作 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 形 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 加 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 化 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 信 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 外 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 和 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 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 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 训。
(一) 重点领 域预防 犯罪工
2023 年底前,涉外婚姻当事人身 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 机制基本完备,涉外婚姻登记的 准确性显著提高。
县公安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妇联
作二、
犯 罪 预 防
被拐妇女 和未成年 人的教育 挽救和帮 扶安置机 制建设基 本完备, 并取得阶 段性成效。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民政局、 县 人社局、 县卫健局、 县市场监管 局、县妇联
(二) 重点场 所预防 犯罪工
县公安局、 县文化旅 游局
作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目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9 年
2030 年
2022 年底前,将 反拐宣传教育纳 入幼儿园、学校等 教育教学机构安 全管理和教育的 常态化工作。严格 落实《巧家县公安 局校园安全专项 整治方案》。
县人民检 察院、团 县委
县教体局、
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宣传教育内容,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公安局
(二) 重点场 所预防 犯罪工
2022 年底前,强 化网络空间监管 和执法检查取得 阶段性进展;网络 服 务提供者切实 履 行对网络产品、 网 络服务和网络 信 息内容管理的 主 体责任进一步 落 实。
二、
作
犯
县委网信 办、县工 科局、县 市场监管 局
罪
县公安局
预
持续强化工作力度,长期坚持。
防
1. 农村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 壮 大乡村产业,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 就近 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 女的扶 持力度,提升农村妇女和农村低 收入人口 的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拓宽农 民增收渠 道。
县发改 局、县民 宗局、县 人社局、 县妇联
区预防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犯罪工
作
工作进度
配合
计划
单位
单位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2023 年 底 前,落 实 政府对 留 守儿童 、 困境儿 童 等特殊 群 体的关 爱 保护和 依 法承担 的 监护职 责 取得阶 段 性成效 。
县 公 安 局、县妇 儿工委办 公室、团 县委、县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委政法
二、
妇联
委、县民政
局
犯
(三) 重点地
罪
区预防
犯罪工
预
作 3. 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完善就业 支 持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 区 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 失 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 拐 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 创 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 职 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
防
县教体
局、县民 宗局、县 农业农村 局、县妇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人社局、 县残联
联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 项目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9 年
2030 年
1. 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充分利用救助 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 童 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 的救 助安置,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 任工作 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 持社会组 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 专业力量提 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 化教育、技能 培训等服务。开发、利用 智能化寻亲手段, 深化与有关企业、社 会组织等合作,做好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 助寻亲服务。强化街面 救助,建立覆盖 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 时的救助管理 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 乞讨和被利 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 人。
2023 年底 前,形成覆 盖全面、协 同到位、服 务及时的 街面救助 管理网络。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县教体 局、县财 政局、县 人社局、 县住建 局、县卫 健局、县 国资局、
2022 年底前,儿 童督导员和儿童 主任职责落实取 得实质性阶段成
效。
(四) 重点人 群预防 犯罪工二、
团县委
犯
作
罪
2. 收养儿童。依法依规完善儿童收养制 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 网 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 抚养, 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 行为。推 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 法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 范儿童收养程 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 将收养领域不 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 社会信用体系,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 传,挤压非法收留 抚养行为生存空间。
预
2022 年底前,实现 有关部门间非法收 留抚养未成年人信 息共 享,建立身 份信息核实工作机 制,严格规范被非 法收留抚养未成年 人身份信息核实; 实现收养领域不诚 信行为纳入公民个 人社会信用体系。
防
县委网信 办、县发 改局、县 卫健局、 县市场监 管局、县 工科局
县公安 局、县民 政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工作进度计
负责单位 配合工作 项目
工作 任务
划
单位
2029 年 2030 年
3. 农村青年妇女。完善维护妇女 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 治 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 社区 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 女平等 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 卑、传宗 接代等落后观念, 提 高女孩受 教育水平,营造尊重 女性、保护 女童的社会氛围。 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 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 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 使用等权利。
县教体 局、县乡 村振兴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 司法局、县民政局、 县妇联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二、
(四) 重点人 群预防 犯罪工
犯
作 4. 留守妇女儿童。加强对留守妇 女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 务。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 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 者、青少年维权岗和 “ 五老 ” 等 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 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 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思和 反拐能力。
罪
县财政 局、县广 电局、团 县委、县 妇联、县 关工委
预
防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目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5. 前科人员。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 育 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 放人 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 卖人口 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 机制,切 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做好对有吸 毒、赌博、卖淫等违法 行为人员的安 置帮扶工作,做好对 符合条件的服刑 和强制戒毒人员 的未成年子女关爱 帮扶,防止拐卖 人口犯罪发生。二、
(四) 重点 人群 预防 犯罪 工作
犯
2022 年底前,实现对有 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 的重点人员管控取得阶 段性成效,基本实现全县 动态跟踪管控。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罪
团县委
预
防
1. 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打拐工作机 制, 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 种联动、 地区联动。建立健全 “ 线 上 ” 和 “ 线下 ” 打拐工作网络,由 公安刑侦 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 种通力协作,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定期分析全国 及全县拐卖人口犯 罪形势,加强预 测预判预警能力, 研究完善打、防、 控对策。
组织开展 好 “ 团圆 ” 行 动并 固化机制 ,形 成警种联 动、 部门参与 工作 格局。常 态化 开 展 信 息 完 善、数据采集、 核查比对、积 案攻坚、认亲 确 认等 , 建立 “ 数 据巡查、不 定 期通报、随 机 点评 ” 督导 机制 。三、
2023 年底前,形成 机制健全的 “ 线上 ” 和 “ 线下 ” 打拐工作 网络。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打
击
(一) 专项 打击、
解
救
2. 专案侦办。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 童 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 行 “ 一 长三包责任制 ” ,由县公安局 分管领 导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 责侦查破 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 抚受害人亲 属等工作。案件不破, 专案组不得 撤销。
工
持续推进拐卖儿童现案侦破,全力解救被拐儿童、抓捕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
作
县公安局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目 工作任务 负责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9 年
2030 年
3. 积案攻坚。固化 “ 团圆 ” 行动工作模式 和 经验,常态化开展积案攻坚行动, 强 化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和大数据分 析研 判,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支持, 最大限度让更多失踪被拐卖妇 女、儿童 家庭早日实现团圆。
县公安局 固化 “ 团圆 ” 行动工作模式并常态化推进,全面查找历年来失踪被拐卖儿童,努力让更多离散家庭 实现 团圆。
4. 网络清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 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 法 犯罪综合治理体系, 对社交聊天、 信息 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 实施严 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 行信息生 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 儿童个人信 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 集、使用、披 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 网上投诉、举报系 统,定期开展 “ 净网 ” 行动,清理利用网络 平台发布的非法 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 童、性侵害未 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 发现相关犯 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 实施拐卖 人口犯罪。
2023 年底前,实现网络非法 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 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 综合治理体系基本完备,网 上投诉、举报和主动发现相 关违法犯罪线索的渠道和机 制进一步健全,主动发现打 击能力进一步提升。
(一) 专项 打击
三、
县委网信
办、县市场 监管局、县
打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工科局
击
、
解
救
1. 信息发布。完善儿童失踪相关信息 收 集、发布制度,积极参与完善公安 部 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 “ 团圆 ” 系 统建设,让更多群众利用新媒体和 移 动应用终端,从官方渠道获取准确 信 息,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 的 渠道。
工
作
县公安局 县委宣传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部、县广电
局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目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9 年
2030 年
2. 快速查找。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 速查找机制,接到失踪报警后, 启动 “ 情指勤督舆 ” 一体化实战机 制,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 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 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 儿童。
县公安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3. 基础摸排。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 童摸排工作,全县公安机关负责 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 入全国打拐 DNA (脱氧核糖核 酸 )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 沟 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 被 拐卖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 来 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 验 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 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 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 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 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 的 DNA 数据信息。三、
(二) 查找核
打
实
击
2023 年底前,严厉打击司 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 亲子鉴定行为取得明显成 效。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解
救
工
作
1. 严惩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犯罪 行为。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 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 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 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 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 依法惩处。
(三) 依法严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 察院、县公安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惩
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9 年
2030 年
2. 严惩首要分子和累犯惯犯。对拐 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 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 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 察院、县公安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
3. 严惩涉拐次生犯罪。对收买、介 绍、 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 服务、 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 位和个人 ,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 民事、刑事 责任。对组织强迫儿 童、残疾人乞 讨,强迫未成年人、 残疾人从事违 法犯罪活动的,依 法予以惩处。
县委政法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委、县民政 局、县总工
会、团县委、
三、
县妇联、县
检察院
打
残联
击 (三) 依法严
4. 严惩涉拐 “ 黑灰产 ” 。对利用网络 对 儿童实施 “ 隔空猥亵 ” 或者制作、 贩 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 坚 决依法惩处。对组织卖淫、强 迫 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 卖、 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 依法 惩处。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 介、婚 姻中介机构。完善人体器 官捐献 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 窃人体 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 献器官、 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 罪行为。
、
解
救
工
县委网信
作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工科局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三、
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 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 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 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护送受害 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 救助保护机构,不得由收买家庭 继续抚养。
打
击
、
(四)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解
解救
救
工 作
1. 临时性帮扶救助。根据被解救妇 女儿童的情况,提供适当的适合 其身心特点的帮扶服务,做好被 拐妇女儿童的返乡工作;将符合 条件的被拐妇女儿童纳入社会救 助范围,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 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妇女儿 童,符合条件的给予帮扶救助。
四、
救
县民政局 县公安局、 县卫健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助
、 安
(一) 救助安
2. 寻亲。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 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 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 养(赡养)义务。
置
置
和
康
3. 落户。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 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 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 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复
工 作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4. 医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 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 理疏导和治疗服务。有关机构为 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 评 定。
县卫健局、 县残联
县民政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5. 康复。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 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 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 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一)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县 总工会、团县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委、县妇联、
县残联
四、
1. 回归学校。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 童 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 活, 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 帮助 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 工作 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 回访。
救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助
、
安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县 总工会、县妇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置
联
(二)
和
回归社会
康
3. 回归家庭和社区。在保护个人隐 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 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 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 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
复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工
作
4. 持续帮扶。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 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 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 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 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 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 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 助解决实际困难。
2022 年底前,
规范建立拐卖被 解救受害人档案 制度,实现对拐 卖被解救受害人 帮助解决就业、 生活和维权的动
团县委、县 妇联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态帮扶。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工作任务 负责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5. 法律援助。在全县法律援助机构 开通 “ 绿色通道 ” ,优先受理涉及被 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 助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 权 益。四、救助、 安置和康
(二)
县司法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回归社复工作
会
从 2022 年开始, 县级媒体每年至 少制作一期反拐 和预防性侵害未 成年人的广播电 视节目或公益广 告,并在县级主 流媒体宣传、推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 反 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 播 电视节目或公益广告,指导督促 媒体 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 优先 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 高反 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 传教 育的传播力、影响力。
县委宣传
部、县委网 信办、县广
县公安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传
团县委、县 妇联
电局
五、 宣 传
送。
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 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 育 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 县司法局 县公安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
传
教
育
定期在汽车站、码头、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 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 相 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 所、 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 疑似拐 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 况应当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和制止。
和
培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工科局、 团县委、县
训 (三) 公共场 所宣传 和发动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公安局
妇联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配合
工作任 务
单位 2021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2022 年底前, 将 反拐和预防性侵 害教育纳入幼儿 园、中小学和中职 学校等教育教学 机构安全管理和 教育的常态化工
将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中 小 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 提高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发现 疑似拐 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 形的,应 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强制报告制 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 部门进行报 告。
县教体局、 县司法局
县公安局
(四) 学校宣 传教育
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宣传教育内容,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作。
县民政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委宣传 部、县委网 信办、县妇
五 、 宣
2022 年底前, 将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反拐宣传教育纳 入城乡社区治理 工作。
传
、
联
教
育
和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县文化旅游 局、县广电 局、县妇联
(六) 重点地 区宣传 教育
培
县司法局、 县民宗局
训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2022 年底前, 针 对残疾人特点 的 反拐宣传教 育取 得阶段性成 效。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开展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 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 安 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 力。 县残联 县文化旅游 局、县广电 局、县妇联
(七) 残疾群 体宣传 教育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任务
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 导 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 反 拐和寻亲工作。优化完善反拐志 愿者 队伍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 化科技 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 道。
(八) 动员社 会力量 支持和 参与
县级联席 会议各成
员单位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业务能力培训。将妇女儿童权益保 护 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 育培 训内容,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 展反拐 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 法权益的 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侦查、起诉 、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 理拐卖人口 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 平。加强被拐 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 员教育培训,提 高救助能力和水 平。五、
宣 传
县总工会、
院、县 检
团县委、县 妇联
、
察 院、县公 安局、县民
(九) 反拐工 作队伍 专业化 建设
教 育 和 培 训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政局、县 司 法 局、县卫
健局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在反拐市级联席会议的组织下, 积极参与反拐交流合作,学习借 鉴反拐教育培训、宣传、打击等 方面的经验做法,掌握拐卖人口 犯罪发展趋势及有效的应对措 施,不断提升反拐工作成效。
县人民法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院、县人民
(一)
检察院、县
执法交流
妇联
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 积极参与市级联席会议组织的打 击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联合 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国(境) 拐卖人口犯罪。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六、
县公安局 县政府外事 办
(二) 警务合
交
流
作
合
作
在反拐省级联席会议的组织下,加 强 与拐出地政府和有关组织合作, 及时 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巧家的外 省籍、外 国籍受害人,完善对跨国 (境)、跨省 县被拐卖受害人的救 助工作机制, 做 好中转康复工作, 并安全送返。
(三) 被害人 送返
县公安局、县政府外事 办、县民政局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项
配合
单位 2021 年
2029 年
2030 年
六、
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前安全培 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 大 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省县、跨国 劳务 合作项目,提高防范拐卖妇女 犯罪的 意识。
县工科局、 县政府外事
县人社局、 县公安局
交
(四)
办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流
外出务工 人员培训
合
作
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组织 督 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 评估。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本地 贯彻本细 则的工作措施和年度实 施方案。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 配合,根据任务 分工制定本部门、 本单位实施方案。 年度反拐工作情 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 负责汇总,报 同级政府和上级联席会 议办公室。
七、
2022 年 1 月内,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贯彻本 细则 的工作措施和年度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 并向本级 联席会议报备,认真开展自查和评估,每年 2 月 15 日前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一 年度工作情况。 持续推进落实,长期坚持。
县级以上政府和各级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
实
施
(一)
和
组织实施
保
障
配合
工作进度计划
工作任务
单位
目
2 0 3
0 年
年
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
作所需经
费,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部门工 作职责,
统筹纳入部门年度预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算, 由同级政府予以
各 成 员
保障。积极争取 社
单 位
七、
会组织、慈善机构、
保障
实
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
施
捐助,多方面争取援助
和
, 多渠道筹措资金。
保
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
障
巧家建设目 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内容。对
反拐 措施有力、工
作创新、成效显著
持续推进,长期坚持。
( 三
的部门和地区,以及
席会
)
反拐工作先 进团体
议 各 成
考 核
和个人,按照有关规
员单
评价
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位
, 并在有关推优评
选中重点考虑。对拐
卖人口犯罪 严重、
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
和未 切实履行有关
职责的部门,进行
通报批评,依法依纪
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
任,并实行社会治安
综合 治理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