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花椒湾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22〕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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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花椒湾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22〕14 号

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花椒湾片

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溪洛渡、永兴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花椒湾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2 年6 月1 日永善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花椒湾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

偿安置方案

为有序推进城镇化发展进程,提升县城建设的形象和品位,县人民政府拟对县城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2021 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花椒湾片区土地、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永善县自然资源局永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永善县溪洛渡街道办事处永善县永兴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征收通告公布之日至土地房屋征收实施结束;签订补偿协议期限:以实施单位现场通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依据

《永善县城规划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2〕13 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46 号)、《关于永善县2021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永发改投资〔2020〕365 号)及《关于永善县2021 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永发改投资〔2021〕99号)等文件。

六、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10 日内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实施单位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同时送达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日。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初步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人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户评估报告和整体评估报告。实施单位应当将户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六、征收补偿

(一)补偿内容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房屋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给予搬迁奖励;临时安置的补助。

(二)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

1. 征收水田、大棚蔬菜地,110 元/平方米;

2. 征收旱地、园地,100 元/平方米;

3. 征收渔塘、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以及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晒场、农用沟渠、田间道路占地等生产生活用地,90 元/平方米;

4. 征收荒地,统一按10 元/平方米补偿;

5. 青苗补偿费:大棚蔬菜地按6 元/平方米,水田按3元/平方米,旱地按2 元/平方米补偿,经济作物苗圃按5 元/平方米补偿。

6. 征收临时用地的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和耕作层恢复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水田5800 元/年/亩,旱地5400 元/年/亩。7. 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现时市场价值评估,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剩余年期进行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

1. 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对树木、地上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坟墓等的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收通告后种植和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2. 园地种植林木达到行业标准密度的,按园地林木标准进行补偿;若有两种以上(含两种)林木均达到行业种植密度的,按数目较多的林木或补偿标准较高的林木分园地类别进行补偿。种植两种以上(含两种)林木且均达不到行业种植密度的,仍按数目较多的林木或补偿标准较高的林木分园地类别进行补偿。荒山、房前屋后(农民宅基地范围)种植的零星林木以实际棵树计算,按幼树、成树分类别进行补偿。3. 需迁移坟墓的,应予以通告。坟墓迁移补助标准为1500 元/冢。

(四)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1.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住房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不再配置宅基地。

(1)自愿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再按建筑面积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中砖木结构、石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房屋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统一按砖混结构房屋的评估基价实行补偿。选择住房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不予奖补。

(2)自愿选择住房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按照城市住宅小区商品房(毛坯房)标准,配建安置房(毛坯房)供被征收人置换,所配建安置房属全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只能用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置换安置房。

① 已建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住房置换的,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按征拆1 平方米置换1 平方米安置房的比例进行置换,所置换的安置房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加公摊面积。被征收房屋可用于置换的面积不足以置换一套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按配建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对不足部分面积补差,被征收房屋可用于置换的面积在500 平方米(含500 平方米)以内的,可以选择部分置换或全部置换安置房,选择部分置换后剩余房屋面积按照实际结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可用于置换的面积超出500 平方米(不含50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可在50%内置换安置房,置换后剩余部分按照实际结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② 因城市建设发展导致的已办证未建成、已办证未建房的被征收人,将行政许可收回后按以下标准执行。选择住房置换的,证书载明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 平方米的,可置换面积按300 平方米计算,证书载明建筑面积小于300 平方米的,可置换面积按证书载明建筑面积计算,并按1:1 比例配置安置房,所配置安置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配建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的40%购买;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放弃配置安置房的,实施单位按照配建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的60%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通过测量评估给予补偿。已办证未建成和已办证未建房的,参照已建房屋的搬迁奖励、搬迁费、装饰装修和过渡安置标准给予奖励。

③ 在符合置换或配置条件下,剩余可置换或配置面积低于10 平方米的不予置换或配置,按房屋实际结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剩余可置换或配置面积在10 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的,可再置换或配置下一套安置房,置换或配置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可置换或配置面积10 平方米(含10 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按配建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对超出部分面积补差,超出可置换或配置面积10 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外的,被征收人按照同等地段同时期商品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面积。

(3)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墙面、地面、顶面、门窗、壁柜、厨台、卫浴、扶手、防护栏等装饰装修及室内水电和通信,以被征收人的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的面积为准,统一按6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4)实行营业性用房配置补偿。根据实际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按每亩配置30 平方米营业性用房的比例折算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 元/平方米。征收范围内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的占地面积不纳入营业房配置面积,荒山、荒地、滩涂、裸岩等未利用地不纳入营业房配置面积。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根据被征收人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为每月10 元/平方米。

(2)被征收人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过渡期安置补助支付期限为6 个月,在兑付房屋补偿补助款时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住房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用于住房置换部分的过渡期安置补助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置换住房后,可用于置换的剩余房屋面积的过渡期补助期限为6 个月,在兑付房屋补偿补助款时结算。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的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面积20 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得到安排。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协助被征收人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房源,也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

七、搬迁奖励标准自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起,20 日内(含20 日)腾交所有房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面积4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25 日内(含25 日)腾交所有房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面积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30 日内(含30 日)腾交所有房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超过30 日以后(不含30 日)腾交房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八、征收协议的签订及履行

(一)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永政发〔2022〕13 号文件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委托他人代签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须出具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实施单位按照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办理过渡安置等事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交付土地、腾空房屋,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属不明确的,由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通告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因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导致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专款存放补偿资金专户,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兑付补偿资金。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或不移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安置地点及户型本区域内的安置房建设地点为桐堡社区箐林湾,供选择的三种户型面积分别为:100 平方米、120 平方米、140 平方米。

十、法律责任

(一)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第三方测绘评估公司及被征收关系人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和其关系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土地、房屋征收的,依法责令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依据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二)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是指框架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石混结构、砖木结构、石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用于居住和经营的房屋。营业性用房的认定以批建房屋时的审批手续、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及性质确定。营业性收益按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已办证是指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书。

(四)耕地被征收后符合转移为城镇居民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同等享受城镇居民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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