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52
收藏
详情

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中心城 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溪洛渡、永兴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城规划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2 年5 月25 日永善县城规划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被征收人 ”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三条 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永善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永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永善县溪洛渡街道办事处、永兴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对其具体实施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负责,并对其征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棚户区和旧城区改建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内的房屋征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确定并公布征收范围、规模、期限,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室内抢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实施单位依据县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的相应程序拟定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范围内及时通告。通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权属进行分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方式,对国有土地、房屋主体分开评估,合并定价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定价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有效证书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逐级核查出具证明,实施单位调查取证,经联审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10 日内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仍不能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同时送达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日。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初步评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人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户评估报告和整体评估报告。实施单位应当将户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征收人。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委托他人代签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须出具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七条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实施单位按照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办理过渡安置等事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腾空房屋,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通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导致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专款存放补偿资金专户,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兑付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安置保障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住房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不再配置宅基地。(一)自愿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再按建筑面积2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中砖木结构、石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房屋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统一按砖混结构房屋的评估基价实行补偿。选择住房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不予奖补。 (二)自愿选择住房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按照城市住宅小区商品房(毛坯房)标准,配建安置房(毛坯房)供被征收人置换,所配建安置房属全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只能用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置换安置房。1. 已建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住房置换的,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按征拆1 平方米置换1 平方米安置房的比例进行置换,所置换的安置房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加公摊面积。被征收房屋可用于置换的面积不足以置换一套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按配建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对不足部分面积补差,被征收房屋可用于置换的面积在500 平方米(含500 平方米)以内的,可以选择部分置换或全部置换安置房,选择部分置换后剩余房屋面积按照实际结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可用于置换的面积超出500 平方米(不含50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可在50%内置换安置房,置换后剩余部分按照实际结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 因城市建设发展导致的已办证未建成、已办证未建房的被征收人,将行政许可收回后按以下标准执行。选择住房置换的,证书载明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 平方米的,可置换面积按300 平方米计算,证书载明建筑面积小于300 平方米的,可置换面积按证书载明建筑面积计算,并按1:1 比例配置安置房,所配置安置房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配建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的40%购买;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放弃配置安置房的,实施单位按照配建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的60%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通过测量评估给予补偿。已办证未建成和已办证未建房的,参照已建房屋的搬迁奖励、搬迁费、装饰装修和过渡安置标准给予奖励。 3. 在符合置换或配置条件下,剩余可置换或配置面积低于10 平方米的不予置换或配置,按房屋实际结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剩余可置换或配置面积在10 平方米(含10 平方米)以上的,可再置换或配置下一套安置房,置换或配置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可置换或配置面积10 平方米(含10 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按配建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对超出部分面积补差,超出可置换或配置面积10 平方米(不含10 平方米)以外的,被征收人按照同等地段同时期商品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面积。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墙面、地面、顶面、门窗、壁柜、厨台、卫浴、扶手、防护栏等装饰装修及室内水电和通信,以被征收人的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的面积为准,统一按650 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交付前,安置房所有权人应缴清超出房屋置换或配置面积的房款;安置房交付后所需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安置房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过渡期安置补助 (一)根据被征收人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为每月10 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过渡期安置补助支付期限为6 个月,在兑付房屋补偿补助款时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住房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用于住房置换部分的过渡期安置补助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置换住房后,可用于置换的剩余房屋面积的过渡期补助期限为6 个月,在兑付房屋补偿补助款时结算。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的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面积20 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得到安排。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协助被征收人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房源,也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

第二十六条 实行营业性用房配置补偿。根据实际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按每亩配置30 平方米营业性用房的比例折算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 元/㎡。征收范围内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的占地面积不纳入营业房配置面积,荒山、荒地、滩涂、裸岩等未利用地不纳入营业房配置面积。

第五章搬迁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搬迁通告发布之日起,20 日内(含20 日)腾交所有房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面积400 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25 日内(含25 日)腾交所有房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面积300 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30 日内(含30 日)腾交所有房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面积100 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超过30 日以后(不含30 日)腾交房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第三方测绘评估公司及被征收关系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和其关系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房屋征收的,依法责令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依据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居住用房和营业性用房是指框架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石混结构、砖木结构、石木结构、土木结构、木结构用于居住和经营的房屋。营业性用房的认定以批建房屋时的审批手续、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及性质确定。营业性收益按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已办证是指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书。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5 月25 日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