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关于印发临沧市“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推长办【2022】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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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推长办【 2022 】 243 号

临沧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印发临沧市 “ 十四五 ” 长江经济带船舶

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临沧供电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沧市 “ 十四五 ” 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重要情况,请及时函告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沧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2 年 5 月 20 日

临沧市“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

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云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 “ 十四五 ” 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基础〔 2022 〕 334 号),扎实推进我市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全市航运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现实基础

近年来,临沧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全力助推全市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严禁新建排污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 “ 十三五 ” 期间,全市共拆解老旧船舶 81 艘,新造 81 艘。

(二)船舶污染物码头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覆盖衔接。

2020 年,全市开展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共完成 10 座码头 10 个垃圾回收(焚烧)池、 10 个油污收集柜设置工作,完成任务数 100 %; 完成 7 艘 400 总吨以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完成任务数 100 % ;完成 5 艘 100 至 400 总吨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完成任务数 100 % ;完成 100 艘 100总吨以下设卫生间船舶改造,完成任务数 100 % 。 2021 年累计接收船舶垃圾 0 . 89 吨、船舶污水 2 . 8 立方米,同比增长 78 . 6 % 。

(三)新技术新能源船舶逐步推行应用。 大力推行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在运输服务领域应用,促进交通能源动力系统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优化交通能源结构。 2022 年新建电力驱动船舶 3 艘,推动航运绿色低碳发展。

然而,我市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加快解决。一是部门间配合协调力度不够,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现有工作力量还不适应监管要求,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二是公益性码头居多,码头和航运企业普遍规模小、效益不佳,投入资金开展船舶污染治理难度仍然较大。三是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比例不高, LNG 动力船、电动船数量较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加强船舶污染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和系统整治,创新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不断强化港船清洁能源应用,持续提升港船设施绿色化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支撑全市航运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全程防控。着眼船舶污染物排放、收集、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各环节,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强化预警监测,健全完善污染治理管理制度和防控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有效治理船舶污染。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系统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推动船舶与码头协同治理,统筹污染防治与二氧化碳减排,聚焦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加大力度抓好突出污染问题。

创新驱动,示范引领。加强污染防治技术、设备设施转化运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研发应用,根据实际需求推广应用新能源船舶,深挖科技减污降碳潜力。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引领带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多方参与,协同共治。坚持县(区)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港航企业落实要求,社会公众发挥好监督作用,强化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多元协同共治污染的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全市船舶污染物系统化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全面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格局,基本适应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

——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与产生量总体匹配,营运船舶基本实现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全覆盖,重点水域实现污水零排放。

—— 营运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大幅提升,重点船舶和新建码头岸电设施衔接协调、使用安全快捷,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得到进一步推广,营运船舶二氧化碳排放得到进一步控制。

三、持续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

(一)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码头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和动态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重点提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转运和处置能力,继续落实内河码头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码头接收设施和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尽快形成 “ 船一码一城 ” 融合, “ 收集一接收一转运一处置 ” 衔接一体的船舶污染物处理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快船舶水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 深入落实《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快完成100 - 400 总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推进 100 总吨以下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改造,鼓励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 2023年, 400 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 “ 船上储存、交岸接收 ” 处置方式,鼓励对直接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阀门予以铅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三)提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云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依托现有码头站房,合理布局、设置防治船舶污染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设备物资维护管理。建立完善应息处置制度和界河等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提升防治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应急能力。依法依规落实《船舶内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一)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落实《云南省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实施方案》(云交航务 [ 2022 ] 9 号)及支持岸电利用相关政策、加快重点船舶受电设施改道、同步推进新建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船岸电设施匹配度,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成本,稳步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临沧供电局)

(二)发展低碳清洁航运设施设备。 加快推进老旧船舶淘汰,鼓励电力驱动、 LNG 驱动船舶等新能源船舶应用,持续推进码头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鼓励码头因地制宜建设光伏设施,推动智能微能源网建设,提高大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利用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能源局、临沧供电局)

五、全面提升治理能力

(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 2022年,落实长江经济带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流域监管机制,督促检查各项重要工作落实;建立约谈制度,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援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企业、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岸电供电企业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污染防治制度,加大投入落实企业减污降碳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防治管理,提升协同监管、多元共治和企业自律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建设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 落实《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选择样本船舶开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在线监测,逐步提升污染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强化目标考核,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落实监管职责。 全面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 “ 船一码一城 ”“ 收集一接收一转运一处置 ” 全链条监管,依法依规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根据职能职责分工,要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和使用的检查,加大对偷排超排水污染物、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置力度,加强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码头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推进协调联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联合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检查和督促指导。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逐步推进船舶和码头污染的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和应急联动。加强不同区域、不同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船舶污染物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实现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和公开曝光,进一步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强化资金支持。 发挥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船舶岸电设施、新能源船舶应用等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船舶升级改造、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船舶污染物接收船建造等要给予资金支持。完善岸电使用价格收费政策,内河码头岸电使用费用不高于船用燃油发电成本。研究通过利用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船舶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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