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规〔2022〕 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56
收藏
详情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规〔2022〕1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5 月18 日(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州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粮,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以稻谷为主)、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州级储备粮管理实行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州级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州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拟定州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州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宏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州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州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州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州级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州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损毁州级储备粮。

州级储备粮存储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州级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州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州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

第十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州级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7 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州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州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州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州级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州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州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州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承储企业在州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州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州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州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州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州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州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州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州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四条 州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州级储备粮。

州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州级储备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州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 年。

第四章 储备轮换

第二十五条 州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州级储备粮(稻谷)轮换量原则上按照储备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可对州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州人民政府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州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州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 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州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 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向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州级储备粮采购、轮换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出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决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一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完善州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强需要动用州级储备粮的情况监测,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州级储备粮动用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州级储备粮: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动用州级储备粮,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紧急情况下,州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州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州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州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州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在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州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州财政局负责管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管理费用补贴。

第三十六条 州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管理费、轮换费等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轮换价差亏损结合粮食市场行情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据实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七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的州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亏损,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或州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州级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承储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对州级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

第三十九条 州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州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州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真实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十一条 履行州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轮换管理库存检查等监管职能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州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州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州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运用好“云南省智能粮库业务平台”,将州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数据纳入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并与有关部门共享监管信息。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州级储备粮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州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州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 年5 月18 日施行。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分行负责解释。《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4〕177号)、《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第8 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