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宾政办发〔 2022 〕 8 号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宾川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5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现布局优化、品种结构合理,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云粮发〔 2020 〕 51 号),参照《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祝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州、县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承(代)储企业从事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主要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
第五条 轮入的粮食须符合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要求。
第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纳入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
第二章 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按均衡轮换原则,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同品种轮换和不同品种串换建议,合理确定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确保储备常储常新。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承储企业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定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和串换。
对县级政府储备品种结构进行优化,在县级政府储备规模内逐步充实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按照县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人口不低于 15 天的市场供应量,并结合市场供求、应急需要及承储企业运营管理能力合理确定成品粮储备规模,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请示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玉米轮换量原则上不超过其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稻谷、小麦不超过其规模总量的三分之一;品种串换的,必须保证口粮品种规模不少于总规模的 70% 。成品粮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可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成品粮在轮换周期届满当月,实物库存要达到计划规模,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且储存安全。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实行动态轮换。
《宾川县县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每月 7 日前将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执行开展情况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保证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未经批准不得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备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分库点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出销售的县级政府储备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进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 6 年。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
入库粮食必须储存在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要求的仓房中,入库平仓后,承储企业应尽快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粮油质检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按照入库必检项目进行检验,不得自行扦样送检。质量指标必须达到省规定的标准且库存数量与轮换计划一致方能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轮换架空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四章 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补贴按照《宾川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采取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对财政补贴资全使用管理,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査制度等有关要求,建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按照相关贷款规定,依据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要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
第五章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县级政府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宾川支行依据职能职责对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储备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加强监管与检验检测,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抽查代表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 30% 。抽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年度内已检查过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及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改革局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一)轮入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五)未按照县级政府储备粮布局储存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工作;
(七)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第六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