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江县农村公益性
安葬(安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绥江县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5 月 9 日绥江县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规划建设
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绥江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散埋乱葬,改革殡葬习俗,树立文明新风,推进绥江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昭通市殡葬行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以及《昭通市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昭殡办〔 2022 〕 2 号)文件要求,结合绥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我县人民群众基本安葬(安放)需求,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治理散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殡葬改革,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推动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美丽绥江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包括:玉峰陵园、镇级公益性公墓、镇级骨灰堂、村级和村组片区集中安葬(指定)点 4 类。
(一)一次规划,分类实施
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总体规划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一次性完成,建设和选址应符合本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类实施、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选择用地方式,确定建设数量,坚持结合实际,不搞“一刀切”,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有序推进、示范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
(三)节地生态,保护资源
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要符合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要求,整体符合《绥江县全域绿化美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墓区建设原则上不砍伐原有林木,依山就势、依林建绿,做好绿化美化。
(四)政府主导,公益属性
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由县级财政逐年安排预算补助资金进行建设。同时,积极争取省市和上级民政部门支持,广泛动员镇、村、组自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对捐资捐建的村民免收或低偿收取安葬服务费用。
三、目标任务
2022 年底实现玉峰陵园的提质改造,全面完成绿化美化,镇级公益性公墓建成并全覆盖; 2023 年底完成村级集中安葬(指定)点建设并全覆盖; 2024 年底完成村组片区集中安葬(指定)点建设并全覆盖。散埋乱葬得到根本治理,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规范有序发展,节地安葬工作取得进一步发展,绿色环保的安葬理念深入人心。
四、实施举措
(一)建设要求
1 .实施主体。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要素保障部门,科学制定县域内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留足县域内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特殊用地,合理确定场所数量、布局和规模。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建设和实施管理,统筹好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管理和使用。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场所,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2 .用地选址。 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选址要具备一定交通条件,主要在荒山瘠地上进行,严禁占用耕地和在风景名胜区、水库、河流的堤坝内以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传统坟山、“龙山”等历史自然已形成的集中安葬点可结合实际纳入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和管理范围,进行综合利用。
3 .资金来源。 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 1 )上级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积极争取省、市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等相关补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公墓建设。
( 2 )县、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县级财政配套 50 万元资金,用于 2022 年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各镇多方式、多渠道整合各类资金,用于解决道路、简易停车场、公厕等基础建设所需资金。
( 3 )社会捐助赞助资金。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动员群众自筹资金,自愿提供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用地,场所用地作为成本资金纳入管理,在运行中以收回成本的方式解决土地征收的资金。
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二)建设任务
2022 年 4 月 20 日前,各镇完成镇级公益性公墓、镇级骨灰堂、村级和村组片区集中安葬(指定)点的选址上表、上图、上坐标工作,完成镇级公益性公墓初步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各镇报送建设推进情况。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中城镇玉峰陵园公墓完成提质改造、美化绿化;板栗镇、新滩镇 2 个镇级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南岸镇、会仪镇 2 个镇级公益性公墓基本完成建设。
2023 年村级集中安葬(指定)点全部建成,实现村级全覆盖。
2024 年村民小组和村组片区集中安葬(指定)点全部建成,实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全覆盖。
(三)建设标准
1 .规范建设。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死亡率等因素,按照行政区内总人口数 6 ‰的死亡率计算,以 20 年为 1 个使用周期,规划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每期规划建设至少满足 3 年使用需求,公墓绿化面积在 60 %以上。骨灰公墓墓穴建设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 . 5 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 . 8 平方米;墓碑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超过 0.8 米。遗体节地型墓位建设,单人遗体墓地面占地不得超过 4 平方米,双人遗体墓地面占地不得超过 6 平方米;地面可用树代碑或立小于 0 . 6 平方米的卧碑或竖碑,周围禁止硬化,墓碑高度不超过 0.8 米,地下不建硬质墓穴。要按照“显绿不见墓”的原则,采取提质改造一批、搬迁腾退一批、绿化遮隐一批、深埋拆除一批“四个一批”的办法,实施绿化美化提质改造。条件成熟的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应尽量配套建设大门、生态围墙、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与监控设施、停车场、排水系统、公厕、焚烧池(亭)、连接道路等基础设施。
2 .申报审批。 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的选址,要注重公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等各方意见建议。建设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镇级骨灰堂由建设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建设村级和村组片区集中安葬(指定)点由建设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3 .服务管理。 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突出公益属性,不得采取招商引资、委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资本化运作,不得从事对外销售等经营牟利性活动。玉峰陵园的服务管理由县民政局负责;镇级公益性公墓、镇级骨灰堂的服务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村级集中安葬(指定)点的服务管理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组片区集中安葬(指定)点的服务管理由所在地村民小组和片区负责。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原则上不对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安葬(安放)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迁葬证明,按照死亡时间先后顺序(如果遇到死亡时间一致的情况,按登记时间顺序)提供墓穴、骨灰存放(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除外)。禁止建活人墓,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存放处,严禁在土葬区安葬火葬区的死亡人员遗体。公墓管理单位收取的护墓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管理开支,禁止挪作他用。镇村两级组织应当加强行政区内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指定)点的管理,维护场所秩序,进行场所绿化,对墓穴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场所的环境卫生。公墓管理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指定)点建设的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镇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使用、殡葬改革等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基层干部带头要求,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构建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有效整合资源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可采取征用、租用、流转、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取。对用地选址比较困难的地方可整合现有传统坟山、“龙山”、项目建设搬迁坟墓集中安葬(安放)点等资源,也可在荒山瘠地划定新的集中安葬(安放)点作为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对占用村民可用于建设公墓土地的,可采取与村民合作的方式,将占用的土地开发成墓穴,由对应管理机构收取必要安葬(安放)费用,提取一定的管理维护经费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被占用土地的村民。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镇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安葬(指定)点的建设,并直接管理。村民委员会可利用农村公益岗位确定公墓管理单位(人员),负责墓地建设、绿化美化及安全防火防汛等日常事务工作。镇级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每年由县民政部门进行检审,年审不合格的,责成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村级和村组片区安葬(指定)点由各镇自行组织检审。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已经纳入市政府考核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督查清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力度。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建设行动迟缓,影响市级考核检查的镇或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广播电视等进行专题报道,积极倡导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埂葬、地宫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把殡葬改革系列惠民政策深入宣传到千家万户,广泛教育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事业,特别是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要大力倡导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文明环保治丧,使群众真正体会到实行殡葬改革是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惠民好事,推进农村公益性安葬(安放)场所建设管理使用落地见效。

